澳大利亚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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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一、进口
进口货物报关分为两个阶段。

(一)一阶段申报
一阶段申报应在货物实际抵达澳大利亚之前进行。

申报内容包括运输方式和航程的详细信息、货物信息、预计抵达澳大利亚时间等。

提前申报这些信息可以让澳大利亚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实现提前风险分析,加快验放速度。

所有货物的一阶段申报均须通过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一体化货物通关系统”(ICS)进行。

过境货物和转口货物也须以电子方式向海关申报。

货物信息可在货物抵达口岸前“随有随报”,提交ICS系统。

该系统接到各种申报信息后会在需要处理时按顺序处理(保税搬运申请例外,须在相关货物报告提交后方可提出)。

这种“早申报、早跟踪”模式可使申报人尽早申报货物,尽早实现对货物运输和申报受理状态的跟踪,对货物何时放行做到心中有数,并加快通关放行速度。

状态跟踪主要分三个阶段:“货物运抵前报告”提交后;“货物报告”风险分析结束后;3.进口货物运输工具驶离最后一个海外港口后。

1.海运货物申报
第一份海运货物申报文件是“货物运抵前报告”(Impending Arrival Report,简称IAR),之后是“货物清单报告”(Cargo List Report,简称CLR)和“海运货物报告”(Sea Cargo Report,简称SCR)。

上述报告必须在货物抵达第一个澳大利亚港口之前提交。

货物抵达每个澳大利亚港口后,均须提交运抵报告(Actual Arrival Report,简称AAR)。

所有从船上卸下的海运货物均须有卸货报告。

海运货物卸货报告有两种格式:
- 集装箱货物由货物码头运营商(Cargo Terminal Operator,简称CTO)提交“分期卸货报告”(Progressive Discharge Report,简称PDR);
- 大宗和散装货物提交“海运货物卸货报告”(Sea Cargo Outturn Report)。

海运货物从船上卸货后即可放行(必要时需办理缴税、验放手续后方可放行)、进行保税转口运输或拆箱。

保税搬运申请(Underbond Movement Request,简称UBMR)必须在放行前提出。

货物抵达码头或货栈后也需提交卸货报告,以解除搬运担保,又称“收货方卸货报
告”。

上述单证、文件申报时限和申报人等要求列表如下:
单证、文件份数负责人申报时限申报人
货物运抵前报告一次航程一份
报告
船舶经营

抵达澳大利亚前,提前
96小时至10天
船舶经营者、其主要
代理人或港务局
海运货物报告一份提单一份报
告货物报告

抵达澳大利亚前,至
少提前48小时
货物报告人、其代理
人或港务局
运抵报告一个港口一份报
告船舶经营

抵达港口后24小时内
或港口给与清关许可
前24小时内(以日期靠
前者为准)
船舶经营者、其主要
代理人或港务局
卸货报告一个港口一份报
告货物码头
运营商、搬
运工
卸货后5天内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
工或港务局
分期卸货报告货物码头
运营商、搬
运工集装箱货物开始卸货
后3个小时内,之后每3
个小时报告一次,直至
卸货完毕
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
工或港务局
保税搬运申请每保税搬运一次
提交一份申请任何与货
物相关方
相关“海运货物报告”
提交后、货物搬运至另
一个码头或货栈之前
货物相关方或港务局
收货方卸货报告(集装箱货物)接收保税
搬运货物
一方
打开包装后24小时内,
或未打开包装情况下
货物搬运至CTO/货栈
后24小时内
接收保税搬运货物一
方或港务局
收货方卸货报告(散装货物)接收保税
搬运货物
的货栈、货
卸货后第一个工作日
结束之前
货栈、货物码头运营
商、搬运工或港务局
物码头运
营商或搬
运工
备注:
(1)在澳大利亚距离较近港口之间运输的货物申报时限更短;
(2)“货物报告人”指将货物组织运输至澳大利亚者,包括船舶经营者、集装箱货位租赁人和货代;
(3)如航程短于48小时,上述报告应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中选择较短的一个申报;
(4)“与货物相关方”指船舶经营者、船舶经营者的主要代理人、货物的目前保管人或下一保管人(搬运工或货栈)、货物报告人、经授权的报关代理(仅转口时)。

上述报告提交后,将与ICS系统已收到的相关报告自动建立关联。

可建立关联的域包括:船名和航次、抵达前最后一个海外港口及驶离该港口日期和时间、入境港口、负责第一时间接收船舶卸下货物的一方。

2.空运货物申报
第一份空运货物申报文件是“货物运抵前报告”(IAR),之后是“空运货物报告”(Air Cargo Report,简称ACR)。

上述报告必须在货物预计抵达第一个澳大利亚机场时间之前提交。

货物抵达每个澳大利亚机场后均须提交运抵报告(AAR)。

所有从飞机上卸下的空运货物均须有“空运卸货报告”。

一个卸货空港提交一份“空运卸货报告”。

货物从飞机上卸货后即可放行(必要时需办理缴税、验放手续后方可放行)或进行保税搬运。

保税搬运申请(UBMR)必须在放行前提出。

货物抵达货运站或货栈后也需提交卸货报告,以解除搬运担保。

上述单证、文件申报时限和申报人等要求列表如下:
单证、文件份数负责人申报时限申报人
货物运抵前报告一个航班一份
报告飞机营运人抵达澳大利亚前,
提前3小时至10天
飞机营运人、其代理人
或机场当局
空海运货物报告一份空运单一
份报告货物报告人抵达澳大利亚前,
至少提前2小时
货物报告人、其代理人
或机场当局
运抵报告一个机场一份
报告飞机营运人
或其主要代
抵达港口后3小时
内或机场给与清关
飞机营运人、其主要代
理人或机场当局
理人许可前3小时内(以
日期靠前者为准)
空运卸货报告一个港口一份
报告货运站飞机抵达后24小时

货运站或机场当局
保税搬运申请每保税搬运一
次提交一份申

任何与货物
相关方
相关“空运货物报
告”提交后、搬运至
另一个货运站或货
栈之前
货物相关方或机场当

收货方卸货报告接收保税搬
运货物的货
运站、货栈
打开包装后24小
时内,或未打开包
装情况下货物搬运
至货运站/货栈后24
小时内
接收保税搬运货物的
货运站、货栈
备注:
(1)如飞行时间在3小时内,上述报告应在预计抵达第一个澳大利亚机场时间之前,至少提前1小时提交;
(2)“货物报告人”指将货物组织运输至澳大利亚者,包括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货代;
(3)如飞行时间在2小时内,上述报告应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中选择较短的一个申报;
(4)“与货物相关方”指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主要代理人、货物的目前保管人或下一保管人(货运站或货栈)、货物报告人、经授权的报关代理(仅转口时)。

上述报告提交后,将与ICS系统已收到的相关报告自动建立关联。

可建立关联的域包括:航班号和抵达日期、抵达前最后一个海外机场及飞离该机场日期和时间、入境空港、负责第一时间接收飞机卸下货物的一方。

(二)二阶段申报(正式报关)
二阶段申报是对运输工具实际所载货物的详细申报,即通常所说的“进口报关单”申报。

货物抵达后,进口商或经授权的报关代理使用“完整进口报关单”(Full Import Declaration,简称FID)报关、清关。

完税价格超过起征点(详见《1901澳大利亚海关法》第68条)的进口货物均须使用“完整进口报关单”报关。

目前起征点为A$1000澳元。

1.申报方式
二阶段申报有三种申报方式:
(1)填制进口报关单(海关B650表格),现场递交海关;
(2)购买电子证书,通过海关互动网站与海关在线交流、申报信息;或
(3)基于您提供的信息,由报关代理为您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B650表格可从海关现场服务窗口获得或从海关网站(.au)下载。

2.申报人身份证明(Evidence of Identity,简称EOI)
受理申报时,海关将审核申报人身份。

•申请数字证书时需要提供申报人身份证明。

•纸质报关申报人每次向海关递交纸质进口报关单证时均应交验申报人身份证明。

通过报关代理进行申报时,您无需提供申报人身份证明,但我们将审核您委托的报关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报关登记
如欲通过ICS系统报关,您须先在海关登记注册。

您可以通过与海关在线交流进行电子注册,或填制登记表格(海关B319表格),现场递交海关。

如您拥有ABN或ABN/CAC号码,您的信息录入ICS系统后,该号码将成为您的身份识别号码。

如您没有ABN和ABN/CAC号码,海关将向您发放一个身份识别号码,即通常所说的海关客户身份识别号码(CCID)。

当与海关进行信息沟通时,您需使用已注册的ABN、ABN/CAC或CCID号码。

如您的供货商未在澳大利亚海关注册,您需为其注册登记。

海关可能要求您核实已提交的信息,您应根据海关要求交验您填制报关单时依据的商业单证(海运提单、空运单、装箱清单等)。

根据《澳大利亚1901海关法》第240条的规定,您应当保留与进口报关相关的所有单证,至少保留5年。

4.报关单填制
请您务必如实、正确申报。

申报不实、伪瞒报,很有可能面临处罚。

5.服务标准
与纸质报关单相比,海关更优先处理电子申报的进口报关单。

如您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将代您把申报信息录入海关电子系统。

在收到您提交的全面、准确的进口报关单后,我们将争取在下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告知您货物是否可以放行,是否需要提供进一步信息,是否需要查验等。

如您的货物和申报满足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海关将尽量在收到您缴纳的税费后30分钟内通知货主提货。

二、出口
出口货物装船或装机离境之前,必须向海关申报。

(一)申报人
对申报人要求与进口相同。

(二)申报形式
绝大多数出口报关单通过ICS系统进行电子申报。

有时企业会递交纸质出口报关单,由海关录入ICS系统。

(三)出口报关单需申报的信息
出口报关单申报信息包括:
1.申报人、申报人为货物编制的唯一编号;
2.出口商(发货人)和收货人;
3.装货港/装货机场、卸货港/卸货机场、目的国;
4.计划出口日期(电子申报的出口报关单中的计划出口日期不得早于报关单提交日当日);
5.货物品名、描述、归类(请使用《澳大利亚出口商品协调归类编码》进行归类)、离岸价格、数量;及
6.许可证要求(对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货物,需在出口报关单中填写详细信息)。

(四)出口管制
澳大利亚海关对部分货物实行出口管制。

澳大利亚禁止出口类货物分为四种:完全禁止类(受保护野生动物、部分文物、部分武器和其他危险品)、特定情形下禁止类、仅针对个别地方禁止类、禁止出口但满足规定条件后(如取得许可证主管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可以出口类。

澳大利亚海关出口监管制度分为三个层次:
1.电子风险管理
ICS系统基于预先设定的出口风险参数对所有出口报关单进行风险筛查。

大多数报关单风险值为“低”,出口不受阻碍。

2.单证审核和货物查验
对系统提示为“高风险”的货物,海关将要求申报人提供进一步信息,查看纸质商业单证,或对货物进行查验,确保单货相符。

3.后续稽查
货物放行出口后,少部分出口货物需要接受后续稽查,由海关核查出口报关单申报是否准确、全面。

后续稽查是海关出口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极个别获得特许的情形外,在货物出口信息录入ICS系统、海关同意出口之前,货物不能装船或装机,直至海关发出放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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