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植维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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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绿化租摆服务合同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等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服务质量,现就甲方向乙方租赁绿色植物摆放(后称:租摆)及其养护事宜签署合同。
第一条合同名称
室内绿化租摆服务合同
第二条服务范围
所有建筑的室内公共区域、办公用房、休息场地及会场所等。
第三条合同期限
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双方若无异议,应提前30天对合同进行续签与否的商议。
第四条合同内容
室内绿化租摆、装饰、养护。
第五条合同金额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2、每月租摆养护及鲜花装饰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整,(¥元)。上述费用已包含养护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和税金等全部费用,双方不产生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费用支付
自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每个季度结算一次,乙方于每季初提供支付费用凭证(统一发票),甲方于收到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以方式支付。
第七条服务标准
1、室内租摆按照双方拟定的《植物租摆预算单》(附件1)进行摆放,植物品种、规格、数量和摆放位置应符合清单要求。
2、所有摆放的盆栽观叶植物的养护符合《室内绿化装饰养护标准》。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楼内环境和植物摆放总体要求及因季节变化所要适时调整的植物品种、摆放位置和质量标准。
4、乙方确保各类植物均处于良好的生长关态,估到“四净”(盆净、叶净、土净、周围地面净),“四无”(无积尘、无污染、无病虫害、无落叶)。如有不符合的情况发生,乙方应三天内进行更换,同时效果和质量不得低于初始标准。
5.每周上门维护绿植1次,(浇水.施肥.修剪.病虫除害.除尘)。
第八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
1、按照合同规定,按期支付服务费用。
2、提供乙方进行植物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供应以及工具存放场所。
3、委派专业管理人员作为本项目联系人,对乙方的租摆植物、服务质理情况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为费用结算提供技术依据。
二、乙方:
1、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植物标准,提供租摆品种和插花装饰等优质服务。
2、乙方应遵照双方认可的室内绿化装饰养护标准和服务标准进行日常养护。
3、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有明显缺陷植物及时进行更换,已确保绿植租摆景观实际观赏效果。
4、乙方应在现场派驻1 名服务人员,每周至少两次对大厦内绿植进行养护、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日常养护信息反馈到甲方;明确乙方指派高容容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管理。
5、乙方依据甲方的要求,应对现场服务人员进行政审等手续的办理。
6、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行业规范及公司纪律从事相关服务。
7、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终止
1、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且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单》(附件3)后3个工作日内无整改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3%月租金做为违约金,如果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无整改措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停止支付当月的租赁费用。
2、乙方出于自身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合同终止。
3、甲方出于自身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申请,双方合同终止。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每月根据乙方的服务进行月度考核,若未做到养护标准,甲方对其进行下发通知,对于室内租摆二次整改无效的服务,尚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甲方对放置于指定区域的大型盆栽植物(四季盆花、插花除外)应妥善保管,如发生失窃,由甲方负责相应的赔偿费用(不可抗力和其他由甲方原因造成的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引起争议的可以能过平等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联系方式及地址分别是:
甲方:传真:乙方:传真:
公司地址:号公司地址: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附件一:《植物租摆预算单》
附件二:《室内绿化装饰养护标准》
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日期: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
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
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