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厂项目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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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协议(水厂项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安徽省xx市签署:

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城乡建委”),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xx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职能部门。

(下称“项目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号为,其住所为。

鉴于:

;xx市政府决定采用全地埋式设计,以PPP模式中的建设-运营-移交(BOT)的

方式建设xx清溪净水厂,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投资人中标

后在xx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经xx市政府批准,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授权项

目公司在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清溪净水厂和地上景观的融资、

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xx市排水管理办公室与项目公司签署污水处理服务协

议,对项目公司的运营服务进行监管。项目公司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并根据协议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将项目

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城乡建委或其指定机构;

;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程序,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于年月日正式成立了项目公司;

;市城乡建委和【项目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正式签署本协议。

1.2释义

1.2.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市城乡建委或项目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市城乡建委和项目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标题仅供参考之便而设。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

2.1.1经xx市政府批准,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照本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完成本项目,即:

a)融资、投资和建设清溪净水厂工程和地上景观及辅助工程;

f)运营、管理和维护清溪净水厂,并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g)养护和管理地上景观及附属工程;

h)特许经营期满时,将清溪净水厂工程、地上景观及辅助工程无偿、完好移交给市城乡建委或其指定机构;及

i)行使和享有协议项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权益。

2.1.2项目公司同意依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本协议第2.1.1条款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清溪净水厂工程、地上景观及辅助工程的投融资与建设,包括基坑开挖及支护、地下空间工程、净水处理构筑物及设备安装工程,尾水外排管线工程,项目所需的厂区外永久性供电(双回路,含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供水及相应的水、电增容,供水集团回水塘改建、还建工程;选址范围内现有泵站拆除及设备移交;负责地上景观工程的养护,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自行

运营和维护清溪净水厂项目设施,包括生产运营、日常维护、设备大修和更新、检测和监测、污泥处理、绿化养护等,以提供本协议和服务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服务。

2.1.3除非依据本协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

持续有效。

2.2特许经营期

2.2.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从协议签署生效日起29年(含建设期2年)。

2.2.2除非依据本协议第10条提前终止,清溪净水厂工程建设期从生效日起24个

月(含试运行3个月)。

2.2.3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清溪净水厂工程建设期延误的,特许经营期不予延长。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

项目公司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3.1.1项目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

中国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开展营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融资文件的资格和能力;

3.1.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为,股权比例为。

3.1.3项目公司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4项目公司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

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1.5本协议不限制市城乡建委的法定权利,市城乡建委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

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3.1.6如果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

面不属实,市城乡建委有权根据第10条提前终止本协议。

3.2市城乡建委的声明和保证

市城乡建委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3.2.1本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3.2.2市城乡建委已经获得xx市政府有关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授权,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市城乡建委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和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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