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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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第三方检测,己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招标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测工作,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在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会议纪要);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 (含检测单位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5)承诺函;

(6)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7)投标文件其他部分;

(8)设计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服务费用与支付:

(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此合同价为不可调整价格。

(2)支付: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季度向第三方检测支付检测服务费。第三方检测单位于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的14日前将上季度检测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第三方检测单位支付费用。

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6.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和地方法规及《技术规范》等。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全部工作。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计划服务周期:从开工至竣工验收。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11.本协议书共捌份,甲方陆份、乙方贰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廉政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工程第三方检测项目工程建设、增值业务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双方经济活动行为,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建设项目,预防和杜绝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做到“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技术规程,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和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从事该经济合同项目的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介绍费等。

(二)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或配偶、子女、亲属支付的费用,不

得接受乙方为其购置或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

(三)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其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向乙方介绍其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单位施工工程有关的劳务分包、机械租赁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参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乙方宴请和健身、娱乐活动。

(六)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规范开展业务活动,并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项目管理人员、技术谈判、商务谈判人员以及参与开标、评标、定标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以支付好处费、介绍费等方法行贿。

(二)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不得有任何以非法利益为手段谋取入围或者中标行为。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工作人员或配偶、子女、亲属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为其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

(四)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邀请甲方的人员参与由乙方承担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视为乙方违约。

第四条: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三条所禁止行为时,应当在事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向对方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甲乙双方举报渠道如下:

甲方监察部门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

乙方监察部门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

第五条建立廉洁保证金制度

廉洁保证金与经济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款项合并使用,协议期内若发生违约行为,将按照年度内已签订经济合同累计金额扣罚廉洁保证金,廉洁保证金扣罚比例:

(一)经济合同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扣罚比例为3%;

(二)经济合同累计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扣比例为2%;

(三)经济合同累计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扣罚比例为1%。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并处以所收受财物或报销费用及接受服务金额十倍以内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的物资予以清场辞退。

(三)双方人员举报对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约定,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查实的实际数额予以十倍以内的奖励。

(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查实的实际数额对乙方予以十倍以内的罚款。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出具的《经济处罚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地点足额交纳罚款。否则,在乙方物资款中扣除。属于事后发现的,如乙方继续在项目施工范围内招投标的,则继续从货款中扣除。

第七条经济合同履行完毕,达到各具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合格或质保期、保修期届满,乙方无违约责任发生,在支付乙方经济合同最终款项时,必须有甲方纪检监察部门签署的《廉政协议履行情况报告》,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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