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购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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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购销协议
为了确保的钢筋供应,买方(以下简称“买方”)与卖方 (以下简称“卖方”)经充分协商,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现就本工程项目钢筋买卖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货物名称、规格、价格及数量:
供货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买方责任:
买方进场前须提供施工标段的各种规格钢筋总计划使用量。负责按月度和季度做好材料使用计划,在每月二十日前报施工监理和材料供监理审批后向卖方提供下个月度材料用量计划。每次计划量不得少于20吨,单一品种规格数量不得少于1捆。特殊情况报业主、材料监理,经同意后可酌情减少。对非经常使用规格钢筋(螺纹钢Ф10、Ф28、Ф32圆钢Ф12——Ф40),买方须提前一个月报使用计划,从而保证钢材如期供应。在工程后期供应钢筋时,考虑到买方的实际情况,允许拆捆供应钢筋,但买方必须保证拆捆供应计划的准确性,同一品种拆捆供应不能超过一次。
买方应提供钢筋15-20天(3000~5000吨)以上存量的场地,并且必须紧邻运输便道,确保运输便道能够顺利通行50吨重/12米长钢材运输车,并保证材料卸货场地具备4辆运输车辆安全停放的空间,避免运输车辆卸货时占用公共道路造成交通阻塞。同时保证材料卸货入库方便,及时验收。若仓库容量不够或便道不畅通,造成供应不几时而误工,则由买方负责。
施工工地钢筋的卸车由买方负责。在每辆运输车辆到达后买方负责在四小时内安排进行卸车。
钢筋进场后,按有关规范抽检,检验费用由买方负责。买方如对钢筋质量有异议,以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抽检报告为最终结果,如果鉴定为不合格,质检费用由卖方负责。
钢筋的签认验收由买方指定的材料人员签名并盖上公章且经材料监理盖章认可。买方指定的材料人员如有变动时,买方应及时用公函形式通知材料监理和卖方。
钢筋数量进行过磅计量由买方指定的材料人员签名并盖上公章且经材料监理盖章认可。买方对卖方供应的材料数量有异议时,应在货到工地两小时内安排复磅,复磅磅站必须具备由广东省技术监督局核准的CMA计量认证资格,且距离卸货地最近、交通方便。若复磅数量与送货数量之差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3‰范围内),以送货单的数量为准,复磅费由买方负担:若出现超出标准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费由卖方负担。
卖方责任:
按时、保质、保量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钢筋,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
卖方所提供钢筋必须符合设计的规格、包装和质量要求,并随货提供钢筋出厂质保书(每批次送货,每种规格的钢筋按生产炉号提供一份质保书)。其质量指标如下:
圆盘条件符合GB/T701-1997标准中Q235的要求;光圆钢筋符合GB13013-1991标准中R235的要求,12米定尺;螺纹钢符合GB1499-1998标准中HRB335II及RL400Ⅲ的要求,12米定尺。
卖方保证本合同所供的货物是未使用过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
卖方保证本合同所交付的货物免受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卖方负责赔偿和承担。
卖方所提供的钢筋数量(重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误差标准。
结算和支付:
本合同的货款由买方委托业主在支付买方的工程进度款中代为转付给卖方。
钢筋供应计量日期:自当月1日起至当月最后一天止为月度计量时间,每月计量确认一次。
每月10日前,卖方、买方、买方施工监理、材料监理共同确认大宗材料供应结算报表(格式附后)。
买方每月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应同时向业主提供材料供应汇总表(格式附后),以便业主代为转付钢筋货款。
买方如不及时向业主申请代为转付钢筋款,影响卖方收款,卖方有权凭买卖双方、买方施工监理、材料监理共同确认的大宗材料供应结算报表直接向业主申
请。
每次结算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相应发票:
⑴卖方开出货物销售发票;
⑵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铁路运输、船运、汽车中转运输及仓储费)。
违约责任:
卖方未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钢筋造成的买方停工、窝工等损失(除不可抗力外)由卖方承担所造成的买方损失。
买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时间申报使用计划或钢筋计划调整未及时告知材料监理,不按本合同规定收货(含卸车不及时、便道不畅通和仓库容量不足)所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如因买方原因致使业主未能及时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卖方不承担因停工待料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未列明的卖方责任,依照卖方与业主签订的《供货条件合同》执行。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履行期限的变更:经业主同意的本项目相关建设工程的工期变更,并由买、卖双方协商而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限的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
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己将合同货物的全部合格地交给买方,并已收到买方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合同双方对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均履行完毕时,本合同即终止。
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合同各方面不能履行本合同,可即时终止履行或自动延长履行期。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仅限于:战争、自然灾害、防疫限制、禁运。政府对广州大学城建设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各方均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7日内,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业主发布的《大宗材料供应管理办法》和卖方与业主签订的《供货条件合同》执行。
买卖双方对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工程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七份,,买卖双方各执三份,报送业主备案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买方:卖方:
(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