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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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学生会

**学院团委学生会

为了真正做到“规范管理,高效工作”,海洋学院学生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以规范学生会内部的各项工作地

开展,切实地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我们也将根据切实情况的改变,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以提升学生会的工作效率,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院党委、校团委以及校学生会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多种活动,提升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二)提高海洋学院学生的素质,加强海洋学院文化底蕴,丰富学生课外生活,激发其生活热情。

(三)组织勤工助学、校园公益活动等多种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做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学院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弘扬“求实、进取、勤奋、多思”的优良风气,积极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加强同其他高校学生、学校组织以及各院系的联系与合作,切实提高我院学生会干部的工作能力。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学院的全日制本科生,部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自觉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培养开拓精神和创新意识,以学习为中心,创三好为目标,做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大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三)遵守本会议程,执行本会决议。

(四)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在校党委、校团委、校学生会的领导下,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规法纪,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学生会各级组织必须坚持服从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以民主协商的方式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学生会组织均应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学生会换届和职务变动应经院党团组织审核批准。

(三)学生会应定期将工作上报校学生会。

(四)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同学做工作报告。

(五)学生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主席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全委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

大会的代表按适当比例由各各班经民主选举产生。大会采取民主表决的方式通过或否决各项议题。

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并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讨论并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各项重大事项。

第九条学生委员会

(一)海洋学院学生委员会是海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校党委、院党委、校团委、校学生会的领导以及院团委的指导。

(二)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酝酿讨论后,通过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取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至三年,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

(三)学生委员会具有监督本章程具体执行的权利,并可以协商撤销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提出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

(四)学生会主席团,由上届学生委员会主席团与各方协商提名,在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上通过等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院党委审核批准。

(五)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六)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1.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2.筹备和召开院学生代表大会。

3.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务委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4.执行校学生会有关决议,对外代表海洋学院。

5.制定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

6.负责学生干部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生会各项重要工作、活动、日常事务以及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培训工作,应发扬民主作风,发挥常委会应有的作用,群力群策,共同为学生会工作的飞跃而努力,为此制定如下方案:

(一)常委提出学期的工作计划、重要设想、方案,交付常委会讨论表决。每个常务委员对计划中的难点要提出解决办法。

(二)学生会各项活动开展前,必须成立筹委会(主席团和活动职能部门部长)。主要是讨论职能部门所提交的活动方案,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常委会评定学生各项重大活动,讨论活动的总结报告,对表现突出的干部进行表彰,交秘书处存档,以作为期末学生干部评优的依据。

第四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十一条学生委员会干部任免制度

(一)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增补委员由部长提名、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秘书处备案。

(二)常务委员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常务委员从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中选举七人产生。

(三)主席、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中产生。

(四)学生会各部长、副部长由前任主席团提名,经常委会讨论产生。

(五)学生会干部任期为一学年。

(六)对有较大失职行为或无作为的学生委员会委员进行罢免,须经常委会讨论半数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七)学生会干部表现由秘书处立案,并定期向学院汇报。

第十二条学生会评比奖惩制度

(一)学生会干部的工作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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