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
2021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最新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对于更多的相关知识,可以参考下文!20xx年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
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法规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7.01【生效日期】2016.07.01【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君按:新老3号令均强调对资产(产权)交易(转让)的监督管理,均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监管目标。
区别是:新3号令将“国有产权”改为“国有资产”,但在正文中仍存在“产权转让”和“资产交易”混用的现象。
通读全文,新3号令中资产交易在概念上包括产权转让和狭义资产交易。
同时新3号令增加了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义丰富,意义深远。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还在找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遵从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出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市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一)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四)代表市政府向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制定市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五)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七)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维护市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政府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按照《X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普通员工聘用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聘用情况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上市、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国资发(2017)10号)、《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12)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Q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企业产权转让,即转让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二)企业增资,即对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三)企业资产转让,即转让企业重大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集团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K)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集团各级所属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集团各级所属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集团各级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虬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集团对各级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集团负责审核各级所属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增资事项、报送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
集团二级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后报集团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集团各级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须在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开进行,要按照交易所相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工作流程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简介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资产。
在中国,国有资产并不等同于国家资产,它包括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金融机构等。
为了有效管理国有资产,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便对国有资产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
目的和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国家力量,促进社会发展。
基本原则包括:1.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代表国家利益。
2.国有资产的管理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由国务院负责。
3.国有资产的管理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
4.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和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包括:1.国家保留的资源和公共财产;2.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投资控股的其他企业;3.国家设施和国家资产处置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1.国有资产的调查核实和清产核资;2.国有资产的审计;3.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4.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使用;5.国有资产的负债管理;6.国有资产的处置等。
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需要符合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和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资质和独立性;2.参考市场价格和公允价值,符合会计准则;3.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和完整;4.对重要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任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符合以下原则:1.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资产防范、保险、评估等措施,防范损失;2.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行资本运营,实现资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3.鼓励与国外资本和技术合作,推动企业国际化;4.反对、打击和惩治侵占、挪用、贪污、浪费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稿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任宏伟律师本学习稿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企业国有资产法》作全面地、基本地介绍,包括该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第二部分是针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重点内容即其第五章规定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内容作重点讲解,以期使听者能够在整体、全面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对于该法的重点内容有具体地、更深一步的认识。
第一部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一、出台过程及出台背景(一)出台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自1993年开始起草,历经十五载艰辛起草,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八、九、十届),并经过三次人大审议,最终出台。
一直以来由于对国有资产范围的划定和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争议过大,经历了立法机关的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其名称也随之由曾经的“国有资产法”而被改动。
(二)出台背景第一,出台该法是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紧迫性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积累了数量巨大和分布广泛的国有资产,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
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最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
据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已分别达到资产总额35.5万亿元和14.8万亿元,金融性国有资产更是接近60万亿元。
如何保护和管理好占我国国民经济主体结构、构成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根本特征的巨额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艰巨而伟大的任务。
自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中国的国企改制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尽管国家逐渐加大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力度,但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仍层出不穷。
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XX公司
国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 政部2022年6月24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X国资发[2022]XXX号、集团财字【2022】XXX号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本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 构对
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四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交 易合同,完成产权交易和相关登记变更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 计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定投资方、签订增资
,完成增资和相关登记变更和备案工作。
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
第一节职责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转让工作由3号部门归口管理。
(二)股东对本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和本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 资本金方式对本公司的投入除外;
(三)本公司及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o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
情形。己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表
说明:金额参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交
一文看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32号令

一文看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32号令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该办法是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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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6年6月24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1〕16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规范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管、委管企业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压实责任主体,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除市国资委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市管、委管企业要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事项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落实好进场交易制度,规范操作,实现国有资产交易阳光、透明。
三、涉及关系民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国有产权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的,或因市管、委管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市管、委管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
五、市管、委管企业应审慎考虑采取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的可行性、必要性。
确需市国资委审批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交易事项,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安排出资企业负责人:(一)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委派或者更换国有独资企业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二)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并向该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建议;(三) 按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建议;(四)按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提出独立董事人选;(五)按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五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经同意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经批准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标准领取。
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人员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要求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四)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厂长)办公会,并对有关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津财会〔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各区财政局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也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文件进行了转发。
现针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执行中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的划分根据32号令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作为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和增资行为。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统称一级单位)比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一级单位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所属(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补充要求(一)对于按照规定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实施股权转让的,其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

股权/产权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
具体内容
适用范围
属于例外,适用于如下情形: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产权且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 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同一国有母公司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转让
★对非公开协议转让: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审批决策主体的权限、定价机制等问题
国有企业增资——公开增资
公开增资的具体内容
决策主体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稀释致使国有不再控股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子公司的增资行为;其中,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增资,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多家国有股东的,由持股最大股东履行审批程序;持股比例相同的,协商确定其中一家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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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汇丽集团股权结构图
上市公司——汇丽股份股权结构图
转让前工作程序
公开挂牌转让程序
总结
PART 4
总结
一、32号令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国有资产交易的规则和监管要求 1、进一步扩展了文件的内容; 2、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决策主体,涉及重大事项、关键领域或重要 行业须报上级监管部门 3、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一些具体操作环节进行了修改完善。
转让底价及信息披露
底价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细化了企业资产转让的范围、决策程序、信息公告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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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公开增资
重要程序 及事项
资格确认
公开增资的具体内容
1、可行性研究(证明符合发展战略),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 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2、审计、评估; 3、在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开征集投资者; 4、选定投资者进行增资,签订增资协议,产权交易机构公告并出具交易凭证
国有控股企业 -国资控股,但还包括民企/外资股东 -国资合计超50%,且单一最大为国资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资持股比例低于50% -国资为第一大股东 -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决议等
安排国资能实际支配
各级子企业
国有控股各级子企业 -国资股东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的企
业/公司 -国资超50%,还有非国资股东
★原先非公开协议转让须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 转让双方为国企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内部重组整合,可以评估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
础确定,包括: -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 同一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内部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
国家出资企业根据资产类型、金额等确定本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报同级国 资监管机构备案
非公开转让的,应是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且在国 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进行的转让,且应由转让方逐级报出 家出资企业批准
转让底价及信 息披露
底价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股权/产权转让——产交所公开转让
★对产交所产权转让:主要明确了审批决策主体的权限,修改了信息披露、条件设 置、资格确认、期间损益及价格结算等问题
决策主体 定价机制 信息披露
具体内容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 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03
案例学习
案例——汇丽集团产权交易在新旧政策下的不同操作实例
标的: 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37.33%股权转让(涉及国有控股权转让和下属上市公 司间接控制权转让)
转让方: 上海南汇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受让方: 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外资) 标的金额:人民币2450万元 基准日: 2013年9月30日 政策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
★对非公开协议转让: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审批决策主体的权限、定价机制等问题
适用范围 决策主体 定价机制
具体内容
• 属于例外,适用于如下情形: -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 求,产权且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 - 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同一国有母公司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转让
国有企业增资——非公开协议增资
★对非公开协议增资:明确了适用范围、决策权限等内容
如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 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认购增资; - 战略合作: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 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 信息预披露,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披露内容方面,与原来基本一致,但可不披露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股权/产权转让——产交所公开转让
具体内容
资格条件设置
•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资格设置条件,确需设置的,应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与原先相关文件等“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 等提出必要条件”有明显区别
股权/产权转让
• 转让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等政府机构);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转让标的: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增资
• 标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交易行为: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政府增加资本金除外)
重大资产转让
• 标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交易行为: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资产转让
• 子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家出资企业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 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 管机构批准。
•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履行审批程序;持股比例相同 的,由协商一致后的一家股东履行批准程序。
• 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 让的,须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内部重组整合,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 与之前[2006]306号文及[2011]11号文相比,之前除了央企有审批权以外,地方国资协议转让 应报省级国资委批准;按最新文件,地方国企母公司也有权审批
• 《办法》的发布,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推进与执行,便于国 有企业、社会资本及管理机构各方明晰国有资产交易的行为准则及 监管要求,使在深化改革中,国资交易依法合规,阳光透明,确保 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02
新政的核心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扩展了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
从原先单一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扩展到包含三大类交易行为
(三)国有控股子企业: (一)、(二)中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 子企业
(四)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 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什么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资格确认
•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第21条)
期间损益
•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 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第 23条)
产权交易 交易结果 合同生效 公示
信息正式披露 –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包括标的情况、审批、条件价格、竞价方式等 –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与竞价确定的受 让方签署产权交 易合同
交割付款 –人民币计价,产交所货币结算 –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30%,其余1 年内尾款担保,加付同期贷款利息
股权/产权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
企业及其直接、简介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国有企业增资——公开增资
★企业增资作为独立一章进行说明,主要对决策程序、增资流程、信息披露、非公开协 议增资等内容进体
•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稀释致使国有不再控股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子公司的增资行为;其中,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 增资,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多家国有股东的,由持股最大股东履行审批程序;持股比例相同的,协商确定其中一家履行报批程序
信息披露 公开征集,公告期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定价原则
增资经审批后,标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其自身进行审计、评估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还应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下列情形可以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股本及股权比例:
什么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明确了纳入监管的国有企业的具体范畴
(一)国有独资/全资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国有控股企业: (一)中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 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下列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1)国家出资企业自己或指定其控制的子公司认购; (2)企业债权转股权; (3)原股东增资
国有企业重大资产转让
★细化了企业资产转让的范围、决策程序、信息公告期等内容
标的资产 交易范围
决策主体
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 原则上,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政府单位
政府部门(如国资委、财政部 门)、机构、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全资 国有控股/实际控股
一级企业
单一100%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只有一个股东
一 级 企 业
合计100%
一级或二级企业
国有全资企业/公司 -多个股东,包括政府单位及
/或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国资直接或间接合计100%
二级企业
二级或三级企业
•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例外情况下采用分期付款的,首付 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 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28条)
股权/产权转让——交易所公开转让程序
转让方可行性研究 及方案论证
国资委/本级政府/母公司 转让行为审批
• 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 首次挂牌无人举牌的,新底价若低于评估结果90%,应经原审批机构书面同意 - 首次披露后12个月内仍流拍的,须重新审计、评估并重新走程序 原先政策要求是“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