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PPT精选文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
股权/产权转让——产交所公开转让
★对产交所产权转让:主要明确了审批决策主体的权限,修改了信息披露、
条件设置、资格确认、期间损益及价格结算等问题
具体内容
决策主体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 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子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家出资企业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 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 管机构批准。
6
什么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明确了纳入监管的国有企业的具体范畴
(一)国有独资/全资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国有控股企业: (一)中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 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例外情况下采用分期付款的,首付 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 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28条)
10
股权/产权转让——交易所公开转让程序
转让方可行性研究 及方案论证
国资委/本级政府/母公司 转让行为审批
股权/产权转让
• 转让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等政府机构);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转让标的: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增资 • 标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交易行为: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政府增加资本金除外)
重大资产转让
• 标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交易行为:一定金额以上的重大资产转让
(三)国有控股子企业: (一)、(二)中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 子企业
(四)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 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7
什么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资委/母公司 评估报告审核/备案
• 《办法》的发布,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推进与执行,便于国 有企业、社会资本及管理机构各方明晰国有资产交易的行为准则及 监管要求,使在深化改革中,国资交易依法合规,阳光透明,确保 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4
02
新政的核心内容
5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扩展了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
从原先单一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扩展到包含三大类交易行为
原先政策要求是“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 转让方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 息,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 信息预披露,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办法》 学习与研讨
1
目录 \ Contents
PART 01 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PART 02 新政的核心内容 PART 03 案例学习 PART 04 总结
2
01
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3
政策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是深化国资国企 改革“1+N”系列配套文件中的“N”之一,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 百度文库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的发布也成为一个重要 信号,即国资改革在低调推进数月后,即将再迎政策密集期。
国有控股企业 -国资控股,但还包括民企/外资股东 -国资合计超50%,且单一最大为国资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资持股比例低于50% -国资为第一大股东 -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决议等
安排国资能实际支配
各级子企业
国有控股各级子企业 -国资股东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的企
业/公司 -国资超50%,还有非国资股东
政府单位
政府部门(如国资委、财政部 门)、机构、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全资 国有控股/实际控股
一级企业
单一100%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只有一个股东
一 级 企 业
合计100%
一级或二级企业
国有全资企业/公司 -多个股东,包括政府单位及
/或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国资直接或间接合计100%
二级企业
二级或三级企业
资格确认
•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第21条)
期间损益
•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 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第 23条)
•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履行审批程序;持股比例相同 的,由协商一致后的一家股东履行批准程序。
定价机制 信息披露
• 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 - 首次挂牌无人举牌的,新底价若低于评估结果90%,应经原审批机构书面同意 - 首次披露后12个月内仍流拍的,须重新审计、评估并重新走程序
• 披露内容方面,与原来基本一致,但可不披露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9
股权/产权转让——产交所公开转让
具体内容
资格条件设置
•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资格设置条件,确需设置的,应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与原先相关文件等“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 等提出必要条件”有明显区别
结果公示
• 产权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 的名称、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 29条)
价款结算
•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 构结算的,应提供产权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第27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