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分析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转让、出租、抵押、担保等行为。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事项;(二)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三)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审批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交易;(四)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一)公开原则:交易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确保交易的透明度;(二)公平原则: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三)公正原则:交易过程应当公正进行,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章交易审批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重大事项的,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权属情况;(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三)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交易条件;(四)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有资产交易的范围。
国有资产交易不仅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还包括企业资产转让等。
产权转让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企业资产转让是指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的行为。
在国有资产交易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等价有偿是保证国有资产交易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基本要求,只有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交易,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低估。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则要求交易信息充分披露,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交易过程和结果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进行,需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重大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应当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过程中,要对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要充分评估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如对国家经济安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在交易方式上,应当优先选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通过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最大程度地发现潜在的购买者,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最优配置和价值最大化。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等,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交易,但这种方式必须严格限制条件和范围,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交易中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国有资产交易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
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各重点监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政〔2020〕25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依法有序流转,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交易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交易办法》规范了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交易办法》,有利于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规范流转、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租赁。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属的交易主体包括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市国资委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对所属企业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汇总后,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标的位于外地市的,应当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外地市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交易机构,同步发布交易信息。
(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当规范开展国有资产交易,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完善交易规则、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并向社会公开。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引言: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交易市场迅速发展,涉及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易主体越来越多样化。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逐步完善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是对该办法的全文解读。
一、总则:该办法在解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该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资产交易的各个环节。
二、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明确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这些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交易方式和程序: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对交易对象的价值评估结果。
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存在任何偏向个别买家或卖家的行为。
交易活动应当经过公告、报名、拍卖等程序。
四、交易的审查与公示:交易的审查与公示是确保交易的透明和合法的重要环节。
交易审查应当对买卖双方的资格、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价格进行审查。
交易信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示,确保信息对所有有关方面的透明,并防止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出现。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使违法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监督检查是对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
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监管部门有权对交易活动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并废止一些旧办法和规定。
未尽事宜或者对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有疑义的,可以向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
张明君律师原创|最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逐条解读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
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法规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7.01【生效日期】2016.07.01【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君按:新老3号令均强调对资产(产权)交易(转让)的监督管理,均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监管目标。
区别是:新3号令将“国有产权”改为“国有资产”,但在正文中仍存在“产权转让”和“资产交易”混用的现象。
通读全文,新3号令中资产交易在概念上包括产权转让和狭义资产交易。
同时新3号令增加了立法依据的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君按:新3号令增加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义丰富,意义深远。
国有资产监管政策解读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资产监管政策解读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和有效管理对于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本文将对国有资产监管政策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解读,以期增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一、背景介绍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规模庞大且分布广泛。
然而,由于国有资产的多元化和分散化,管理难度较大,监管不到位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
因此,国家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国有资产监管政策的内容1. 资产审计制度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资产审计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方式。
通过资产审计,可以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资产审计使得国有资产管理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助于防止腐败行为和浪费行为的发生。
2. 资产评估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是一种评估国有资产价值的方法。
通过资产评估,可以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和变动情况,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科学决策。
资产评估可以为国有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提供依据,避免资源浪费和利益损失。
3. 资产监测和监控制度资产监测和监控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实时监控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加以调整。
资产监测和监控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运营收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4. 资产处置制度对于已经闲置或处于亏损状态的国有资产,及时进行处置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国家应制定相应的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处置流程和方式,确保处置过程公平、公正、透明。
资产处置的高效进行可以及时回收资金,并有效减轻国家负担。
三、国有资产监管政策的目标1. 防止资源浪费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国家可以监控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发现并防止资源的浪费。
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持国家财富的可持续发展。
2. 防止滥用职权国有资产的管理涉及到各级官员的权力行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所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的统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企业、土地、矿产资源、财政性资金等等。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需要严格的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绩效导向、风险可控。
全面规范是指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进行全面规范,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公开透明是指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要进行公开透明,增加社会监督力量。
依法管理是指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绩效导向是指在管理中,要注重绩效评估,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风险可控是指在管理过程中,要控制风险,避免国有资产产生破坏性损失。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和部门。
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一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组成。
国有资产委员会是国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分别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
三、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国家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设规定》等,这些政策法规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制约。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践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诚信、公开透明的监管体制,从而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国企改革提供坚实保障。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晋国资〔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2016〕64号各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办法》是贯彻落实深化国企国资改革总要求,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一部重要规章。
省属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精神,加快本企业产权管理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核权限、操作程序和交易规则,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
省属企业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属企业要及时研究制定本企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要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和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审核,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场制度《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的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分析和政策解读
附件2法律分析和政策解读一、背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通过兼并、重组、改制等资本运营形式组建了大批控、参股公司,形成企业集团。
因投资链条长、涉及领域多,同时,重投资、轻管理,靠人治不靠法制的现象仍然存在,致使部分国有资产管理缺位,出现大批价值创造能力低或长期没有投资回报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为盘活存量资产,整合资源,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企业运营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结构,近几年来,一些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加大了对不符合主业发展方向、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价值创造力低、长期无回报的投资项目的清理力度。
因股权处置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工作内容比较繁琐,工作量较大,实施程序复杂,面临较多环境不确定性因素,需要制备的过程文件较多。
但由于缺少成熟的经验性指导,致使一些企业在股权处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和大量重复性工作。
为确保国有公司股权处置业务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进行,同时最大程度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特对中央企业退出国有股权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归纳出不同处置方式下的工作流程和必须制备的法律要件,以资借鉴。
二、股权处置方式股权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注销、减资退股、破产清算、吸收合并等几种途径。
企业可根据股权性质和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选择适合并可行的处置方式。
不同的处置方式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同,操作程序和实施条件也有较大差异,企业必须针对每一项拟退出股权的不同特点,区别制定处置方案,规范有序实施退出。
(一)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又可分为直接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公开挂牌转让三种方式。
1.公开挂牌转让以上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转让应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方式。
实施公开挂牌转让主要操作流程如下:(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评析(上)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评析(上)作者:***来源:《产权导刊》2020年第08期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在风风雨雨中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经过不懈探索,基本形成了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主体,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包括各省市政府及其国资委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对规章制度的有些内容还存在疑问,本文对国资委网站互动交流栏目中产权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回复进行梳理,整理出五方面内容并基于上述内容着重评析。
1 关于产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问题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条件问题。
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日之前已在交易所挂牌的项目,不受32号令约束和调整。
问题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是否依然适用?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已废止,现在的国有企业产权管理请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问题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有效性问题。
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目前仍然有效。
问题4:《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是否有效,其中第一条和第四条均要求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那么,《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否依然有效?国资委回复:《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已宣布失效,2016年6月印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对其内容进行了吸收,《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第一条和第四条涉及的306号文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32号令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等条款中。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
• 通过市场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手段进行监管
•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法律责任监管
• 明确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
• 查处违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04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成果
01
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
•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管制度
•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管规则
受理投诉举报
• 受理对企业国有资产交
监督管理交易过程
易的投诉举报
• 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保
护各方合法权益
• 监督交易主体、交易行
为和交易程序
• 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市
场秩序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监管手段
行政监管
• 通过制定政策、进行检查、实施处罚等手段进行监管
CREATE TOGETHER
DOCS SMART CREATE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DOCS
0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背景及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有企业逐渐成为市场主体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日益频繁,需要统一的监管规范
合规性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符合国有资产管理
规定
• 遵循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化原则
• 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
•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运营效率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交易程序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法律法规解读及要点分析
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法律法规解读及要点分析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及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以往各项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涉及部分概念及程序问题时往往存在混淆。
2016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32号令”)从法律定义、交易流程上进行了规范。
下边结合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经验,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解读,并就实务中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给读者们更好的帮助。
一、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重点法律法规解读(一)《企业国有资产法》1.基本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从基本定义上看,32号令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基础上创造性提出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概念(后文详述),由此,《企业国有资产法》与32号令的适用范围是存在交叉和重合的。
国家出资企业是法律法规中多次出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的主体,厘清其概念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判断审批层级和基本程序的首要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三章中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强调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的相关各项权利;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受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其内部也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从而作为其子公司、孙公司决策依据。
从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的表述看,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即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不宜扩大,一般应认定为国家直接出资的前述四类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资产交易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制定并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主要目的是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有效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在这一方面,该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
首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
其次,要注重监管和服务并重,依法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全过程,同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交易的效率和效益。
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对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管,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其次,它有利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和结构调整。
通过鼓励国有资产的流转和流向优势领域、优势企业,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再次,它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可以推动国有企业提高内部治理和经营效率,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对于涉嫌侵害国有资产利益、违反交易规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坚决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通过及时公开交易信息和结果,向社会公众展示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消除市场不信任和猜疑。
再次,要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借鉴,吸取国际上先进的监督管理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提升和完善。
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学习
股权/产权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
具体内容
适用范围
属于例外,适用于如下情形: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产权且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 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同一国有母公司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转让
★对非公开协议转让: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审批决策主体的权限、定价机制等问题
国有企业增资——公开增资
公开增资的具体内容
决策主体
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因增资稀释致使国有不再控股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子公司的增资行为;其中,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增资,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多家国有股东的,由持股最大股东履行审批程序;持股比例相同的,协商确定其中一家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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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汇丽集团股权结构图
上市公司——汇丽股份股权结构图
转让前工作程序
公开挂牌转让程序
总结
PART 4
总结
一、32号令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国有资产交易的规则和监管要求 1、进一步扩展了文件的内容; 2、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决策主体,涉及重大事项、关键领域或重要 行业须报上级监管部门 3、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一些具体操作环节进行了修改完善。
转让底价及信息披露
底价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细化了企业资产转让的范围、决策程序、信息公告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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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分析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办法》(简称《办法》或32号文),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认为,这是在国有混合所有制改革变化较关键时期一个重要政策,其对市场影响深远。
研究发现,实际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在进行着连续的改革,近年其配套政策也体现出一个密集态势。
据《上海证券报》信息显示: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国资改革情况时表示,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13个专项改革
意见或方案,还有9个文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全部制定完成。
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时机来看,正逢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一个重要期,供给侧改革及相关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国有资产交易有一个明确而适用的政策,可以说这构成了《办法》出台的重要因素。
我们观察发现,《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
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第一部分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
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本条前述两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和信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两个层面给以了重要规定,即资产交易与信息公开。
其对未来相关企业此类行为将形成较大促进,对于相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国资保护与信息公开将形成重要影响。
一、资产交易领域强化批准
相比于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发布的《办法》
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增资”与“资产转让”两类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详细规定。
其审核原则、定价原则、流程等均有明确界定。
我们看到此前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股份制背景下的产权交易,新《办法》则关注到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会遇到的新问题。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办法》第五条规定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从内容来说,《办法》主要强调了国资交易中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这也体现供给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处置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规定。
其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
1、关于企业产权转让。
观察分析发现,其第七条至三十二条明确了转让方式、条件、工作日期等多个规定。
比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明显的看到审批环节得以加强。
2、关于企业增资。
《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也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3、关于企业资产转让。
《办法》明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
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实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二、信息披露公开透明,注重核心环节
我们研究发现,《办法》对环节信息披露规定更加明确。
比如披露日期、相关方披
露信息的内容、定价原则等均有明显的界定。
比如资产转让方面的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
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等。
由此
研究来看,根据《办法》,国资交易在评估、定价、挂牌、调价、付款等众多环节都有了具体规定,并且,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时间也得到明确。
例如:产权转让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新的转让底价低
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还有增资部分,增资协议签
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等。
总体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对于规范国有企业资
产交易进行了多方位的规范,强化资产交易与信息披露,使得国有企业交易处于依法规范、阳光交易的大背景之中,因此未来法律层面与资产评估、相关中介机构业务形成重要影响,其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保护职工、债权人利益的一个重要政策,其对相关上市公司影响较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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