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上海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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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登记。
2、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3、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目录
一、材料提交要求
1.本目录适用于申请人现场窗口提交材料。以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材料的,
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手工填写申请书和签字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
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需要出示原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化方式出示。
无法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公证文书或者律师见证意见。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二、注释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可以到注册大厅领取,也可以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网站上下载。《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
2.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企业的,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
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外国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