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船代理商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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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船产品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办公电话: 法定地址:

传真:

乙方:

办公电话:

法定地址:

传真: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一致、友好合作”的原则,就2012年长江三峡游船产品销售事宜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合同的上下文另有说明,合同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游船产品:指“宜渝武隆游轮线”系列产品执行船舶:豪华游船

重庆-(游轮)-涪陵(汽车往返)-武隆--酆都--三峡--茅坪或太平溪-(大巴)-宜昌

宜昌-(大巴)-茅坪或太平溪-(游轮)-酆都-(汽车往返)武隆--涪陵-(游轮)-重庆♦甲方船票为人民币报价,均以标准间或套房的一床位为计价单位。

♦船票包括区间交通及景区车费、船上餐费和行程中注明已含景点上岸费,不包括在船期间自费景点、酒吧饮料、理发、按摩、购物等用于私人之费用。

♦各房型收费标准:

♦特殊人群收费标准:

2岁以下儿童收取%的船票费;2-12岁儿童,占床收取%的船票费,不占床收取%的船票费。

全陪费用:

全陪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的中国公民,给予减免优惠的全陪,船方视具体载客情况予以安排船位,遇满员或超员航次不能确保其标准间船位。

【第二条】销售代理内容

♦乙方代表甲方销售游船产品,区域为云南省(市)总代理,客人凭有效身份证登船,如整团客人身份证非所代理区域号码,则不作为累计人数计算。

♦乙方不得随意降低甲方游船产品价格对外进行销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究损失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同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游船产品以外的地面接待服务,需另行签定地接价格协议。

【第三条】甲方责任及义务

♦对乙方拓展游船销售市场提供协助和支持,定期向乙方提供游船产品及销售政策等相关信息,提供游船产品宣传资料,并按乙方要求,协助设计包装适合市场需求的游船产品和线路组合。

♦有义务定期将阶段性政策、游船产品及价格等相关信息传递给乙方,方便乙方销售。

♦乙方申请的有关游船预订、确认事宜,甲方须在24 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方便乙方及时定团。

♦为乙方客户提供产品标准所承诺的游船服务及地面接待服务,并确保游船服务质量,在团队运行之中,如遇不可预见突发事件致使行程发生变化,乙方游客投诉,甲方应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立即妥善处理。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中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双方所有的约定及产品、价格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知晓的全部信息均为双方保密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促进和发展甲方的销售业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推广产品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随意夸大宣传产品的特性销售。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宣传资料、各种音频、视频资料等宣传物料及素材。

♦严格按甲方当期发布的船票价格销售游船产品,对同行船票结算价格双方保持一致,不得擅自降低同行结算价格。

♦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状况,反映其他游船公司的价格执行标准及变化信息,并提供相关依据,以便甲方按市场需求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

♦需将建立完整的同行销售渠道网络作为游船市场推广工作重点。

【第五条】游船预订及确认

♦乙方向甲方预订床位者,均需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预订通知后根据预订情况予以确认,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确认后 3 日内或按规定时间向甲方支付定金300元/ 人,定金逾期未到者,其预订视为无效预订,甲方将对无效预订保留调整权。

♦预订时应注明:组团社、人数、房型、船位数、国籍、登船日期、航线、客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特殊要求。

♦除定金外的全部剩余费用须在指定时间汇达甲方帐上,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逾期不付余款者,视有效预订为自动取消,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返利说明:

♦在乙方团款已全额付清的前提下,甲方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返利办法及标准,根据乙方完成代理情况以现金形式返利。年终返利时,乙方需提供相同金额的发票。

♦兑现期:按照上述级次,在当年航次结束后的30 天内兑现返利承诺,年终执行统一返利结算。

【第七条】船款结算

第八条】船位变更

【第九条】其它约定

♦由于物价、油价等因素影响,甲方对价格表中所列船票价保留调整权。

♦如遇游轮发生机械故障或其他非预见性因素影响,致使游轮无法正常航行,甲方负责调整航期或者安排同等级游轮接待,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行程表中所列游轮抵达终点港的时间为正点运行时刻,如遇洪水、大雾、航道受阻等原因,有可能晚点抵达终点港,请乙方(预订者)在终点港城市的中转行程时间安排上充分留有余地,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当遇到罢工、洪水、天气等任何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无需事先通知,有权取消、提前、延后或改变航程或停靠港,并无责任使用其它船只或其它停靠港来取代。同时,甲方不承担由此变更给乘客带来的任何损失。

♦甲方无义务承担照顾或护理生理或智力有残障乘客的责任,需要帮助的残障乘客必须由年满18周岁的成人陪伴,陪伴者须承担照顾或护理残障乘客的全部责任。任何需要医疗或照顾的情况,必须在订票时用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预订人员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可登船。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甲方:乙方:

(章)(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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