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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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细则
为全面落实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省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以及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原则
1.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体系。按照管事与管人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人人有责。
2.完善工作措施,严格检查考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登记备案制度,使工作过程有记录可追溯,考核检查有依据。
3.建立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其责任大小,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局党组书记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向市委、市政府负责。党组成员向党组负责,与党组书记签订责任书。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负责,并签订责任书。各单位副职领导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责任清单
(一)局党组书记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全面负责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协调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
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坚持做到专题研究、分解任务,抓好督促落实。
3、加强教育监管。督促党组成员、县级干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职尽责。定期召开党组会专题听取党组成员、县级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汇报,了解掌握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4、发挥表率作用。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要求,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表率;带头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5、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积极支持驻局纪检组执纪监督和案件查办,充分发挥派驻监督对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促进作用。
(二)党组成员(县级干部)责任
1、落实分管责任。在分管范围内,积极落实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处室单位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加强对分管处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3、坚持做到“五个一”。年初对分管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安排部署;每年给分管处室单位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教育课;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处室、单位领导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对分管处室单位新任职或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
行一次廉政谈话;每年对分管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进行一次调研,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4、以身作则,示范带动。自觉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积极履行领导责任,以上率下,带动分管处室、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并主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
5、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执纪监督、信访核查和案件调查工作。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1、及时传达学习中省市和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讲话、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每月召开一次专题学习会议,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纪律规定等,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进行经常性的廉政谈话,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3、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干部履职过程中依法行政、遵守制度规定及工作程序情况的监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及早纠正。
4、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构执纪监督和违纪问题调查。
5、每季度向分管领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
(四)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责任
1、积极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
2、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对分管处室单位和干部的日常廉政教育和廉洁从政监管,接到举报投诉或发现违纪、作风问题,要
及时谈话提醒,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3、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检查考核
1、严格监督检查。局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党组成员(县级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从政情况专题汇报。党组成员每季度听取分管范围内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汇报。党组每年安排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实行各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向党组公开述廉报告制度,每年述廉的领导干部要占到一定比例。
2、完善考核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权重,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排名靠后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和列入提拔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五、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有下述情形,在上级组织作出具体问责决定前,本人要先写出书面检查,经调查核实后,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党组和上级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廉政工作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2、对分管范围内、本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3、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4、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5、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严格执行“一案双查”规定,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进行问责调查
对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领导干部,其上级责任人,按上述低一级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特殊情况可以继续追溯。对按要求履行党风廉政责任的,可减轻责任追究。对科级领导干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