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8d82bd8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32.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屠光绍履新
![屠光绍履新](https://img.taocdn.com/s3/m/cd9cf21d02020740be1e9bde.png)
Cover Story
封面故事
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2014 年,上海黄金交 易所推出国际板,通过发展国际会员,引入 国际投资者参与交易,增强了上海在国际上 的黄金定价话语权;2015 年,金砖国家新开 发银行在上海开业,这也是第一个落户上海 的国际开发银行;2016 年,筹备多年的全国 性保险交易所——上海保交所在上海落地, 这为实现上海建设国际保险中心迈出了关键 一步。 这九年,上海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方 面取得重要进展,基本确立以金融市场体系 为核心的国内金融中心地位,初步形成全球 性的人民币产品创新、交易、定价和清算中 心。 九 年 来, 屠 光 绍 一 直 亲 历 亲 为 地 参 与 各种与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相关的论坛和仪 式,因而金融界人士对他都不陌生。他的发 言一般都非常务实,而且在演讲中常喜好引 用古诗。比较为人津津乐道的是在 2012 年 的一次股权投资论坛上,屠光绍即兴致辞, 谈 到 国 内 股 权 投 资 行 业 发 展 势 头 时, 用 了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谈 到行业面临的挑战时,则用了“千磨万击还 坚劲, 任尔东西南北风” , 展望行业的未来, 用的则是“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 金”。 可以说,屠光绍从监管部门到地方大员 的转型是颇为成功的。此去中投,操盘巨型 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工作内容和方式的转变 可能更大。从背景上来看,中投的历任高管 多出自财政部和“一行三会”,以屠光绍的 资历,融入和领导团队应该不是问题。他真 正的挑战在于要负责中国庞大的外汇储备保 值增值,而且每年的 7 月份都要向社会公布 投资收益数据,这将是迥异于他之前金融监 管和政府官员角色的领域。
Cover Story
封面故事
金融监管老将
屠光绍 1959 年 1 月出生,湖北鄂州人, 父母都是工人。他在武汉江岸区长大,年轻 时曾在武汉洪山区建设公司工作。 屠光绍 1978 年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 三年之后获得历史系学士学位,并进入北大 经济系就读, 复三年后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1985 年,屠光绍进入北京市委政策研究 室工作,后来还做过北京市委商贸工作部宣 传处副处长。 在许多跑金融条线的记者看来,屠光绍 为人非常亲和,采访中与记者互动良多,这 或许与他做过宣传工作有关系。 1989 年,屠光绍进入中国人民银行,正 式涉足金融业,此后一直在该领域耕耘。 1991 年,屠光绍担任新成立的央行全 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中心副主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3be2dd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73.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06•【文号】证监人教字[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通知(证监人教字〔2000〕27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为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稽查办案工作,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中编办字〔2000〕66号),中国证监会决定成立:中国证监会天津稽查局、中国证监会沈阳稽查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中国证监会广州稽查局、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中国证监会成都稽查局、中国证监会西安稽查局。
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与中国证监会大区证管办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大区稽查局局长、副局长由中国证监会党委任免,局长由大区证管办主任兼任,副局长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大区证管办副主任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少数大区稽查局设立局长助理。
大区稽查局人事、行政、财务等与大区证管办一体,不独立。
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大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和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授权进行处理;执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决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涉及证券期货的违法违纪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个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理证券期货方面的来信来访;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任务。
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内设机构与大区证管办的内设机构为一个序列,即:现有稽查处更名为“案件调查处”,依据规定承担已立案案件的调查及其他交办工作;另增设“案件审理执行处”,依据规定承担案件的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处理来信来访及其他交办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8ce12d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90.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比照此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3505d6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35.png)
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3.09•【文号】证监信字[1998]2号•【施行日期】1998.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1998年3月5日证监信字〔1998〕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减少和防范市场技术风险,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亲自抓《规范》的实施落实工作。
二、《规范》适用于依法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已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内部规章制度须根据本《规范》作相应修订。
三、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今年上半年要根据《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第二阶段,1999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更新与调试营业部信息系统软、硬件工作,达到《规范》要求。
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好工作进度。
四、本《规范》将纳入证券经营机构年检范围,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营业部,中国证监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追究该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五、年内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安排培训和技术交流。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标第二节原则第三节制定与实施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一节组织结构第二节人员管理第三节安全管理第四节技术资料管理第三章硬件设施第一节计算机机房第二节远程通信第三节计算机设备第四节局域网络第五节电子交易设备第六条设备管理第四章软件环境第一节系统软件第二节应用软件第三节软件管理第五章数据管理第一节交易业务数据第二节系统数据第六章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第一节技术事故及其防范第二节技术事故的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标1.1.1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操作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作业
![证券投资作业](https://img.taocdn.com/s3/m/49433a04bed5b9f3f90f1c58.png)
1、下列资产是实物资产还是金融资产?1)专利 2)租赁凭证 3)消费者的良好评价 4)大学教育 5)一张5美元的票据答:金融资产:一张5美元的票据; 专利消费者良好评价大学教育是无形资产 ;租赁凭证是实物资产2、投机、投资和赌博有何别?答:投机是指根据市场的判断把握机会利用市场的价差进行买卖并从中获得利润的交易行为,投机是投资的机会。
一般而言,市场上通常把持有较长时间的行为称为投资。
投资与投机的主要区别是投机的目的是获取短期的利差儿投资的目的是在于获得本金保障,资本的增值或经常性的收益。
投资看重基本面,象政策、经济状况、公司业绩、利率等等长期数据;投机看重技术面,象历史数据的统计结论、股市操盘时对市场气氛的感觉等短期数据的分析;赌博看重资金管理策略,根据输赢概率下注,仅仅是一种概率的博弈。
3、风险跟不确定性有区别吗?答:有区别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主观的,是个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估计,不能以客观的尺度予以衡量的,但是风险是可以测定的不确定性。
4、优先股跟普通股和债券有何类似?答:、优先股是一种具有双重性质的证券,既有普通股的相似的特征,又与债券有相似之处。
优先股与普通股东的权利近似,有利润分配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仅仅是分配顺序上的不同,优先股与债券的相似之处在于有固定的股利并且对盈利的分配和剩余财产的求偿具有优先的权利。
5、A投资者在2010年2月10日以102元价格购买了面值为100元,利率为4.5%,每年12月31日支付一次利息的5年期国库券,在2011年2月10日以103元价格卖出,请问投资者收益率是多少?解:(103-102+100*0.045*1)/(102*1)*100%=5.4%6、假设茅台股份2010年每股收益为2.00元,公司决定分红率为80%,优先股股息率占分红的10%,请问普通投资者每股分红多少?解: 2*0.8*(1-10%)=1.44(元)7、投资者持有欧式A股票看涨期权,价格为1.2元,行权价格为8.5元,当市场到期价格为9.6元,投资者会行权吗?答:会行权因为如果不行权的时候投资者的损失为期权费 1.2元如果行权的话 9.6-1.2-8.5=-0.1 他的损失仅为0.1元所以要行权8、期权的构成因素有哪些?与期货的区别是什么?答:期权的构成因素包括:执行价格权利金履约保证金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b0c6da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98.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1.03•【文号】证监信息字[1999]18号•【施行日期】1999.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18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证监信字〔1998〕2号,以下简称《规范》),提高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技术风险,现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在认真组织学习《规范》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贯彻《指引》的要求,做到有效防范技术风险,提高安全水平。
二、要根据《规范》及《指引》的要求,找出差距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三、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对《规范》及《指引》落实情况的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根据《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7号)和《关于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对所属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11号)等文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证监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技术指引第一章管理体系技术指引第一节组织结构一、电脑中心负责制定的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2.1.2(1)〕)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1、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2、安全管理(包括病毒防范);3、文档资料管理;4、数据管理;5、硬件设备管理(包括相关设备强制更换);6、软件管理;7、网络管理;8、机房管理;9、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操作安全管理);10、技术事故防范与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37864ff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69.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11月17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六)对会员进行监管;(七)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八)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85d53f0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bb.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职责,划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
(二)研究拟订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
起草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制定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有关监管规章、规则。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权益类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股权、私募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投资基金活动。
(四)监管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务院确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托管和结算等工作,监管政府债券在交易所市场的上市交易活动,负责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0b005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09.png)
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3.23•【文号】审指发[1993]81号•【施行日期】1993.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审计正文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指发〔199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现将审计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格由审计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核确认,并对其进行监督。
二、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一式两份,经主管审计机关审查属实签章,报审计署和证监会审查批准。
符合条件者,审计署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从事证券业务的审计事务所及其注册审计师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均比照《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以下简称《资格确认的规定》)执行。
申报所用的具体表格由审计署、证监会制发。
四、审计事务所在对发行与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时,应按照《资格确认的规定》和有关社会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的要求办理。
五、从事证券业务时,注册审计师称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称会计事务所。
有关事宜由审计署与财政部协商确定。
六、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计事务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向审计署、证监会反映。
附: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业务时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s://img.taocdn.com/s3/m/f85dc22c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6f.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
01 历史沿革
03 内设机构
目录
02 主要职责 04 直属单位
05 派出机构
07 历任主席
目录
06 现任领导 08 地理位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 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直属单位
研究中心
研究草拟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资本市场发展、运行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 究,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为草拟资本市场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或具体监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交办 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
建设和管理证监会广域网、证监会机关计算机局域网和机房、其他专网等;建设和管理证监会电子政务系统、 电视**会议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互联网站、资讯系统等;组织协调证监会各部门单位提出信息系统建设需求, 提交开发单位,参与上线测试,负责验收并承担运行维护服务;负责会机关电子类办公设备的管理工作;组织保 障证监会网络和信息安全,配合开展保密和密码技术支持工作;承办证监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理位置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谢谢观看
派出机构名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e9c3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4a.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国务院外汇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其有关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2.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督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二)划出的职能。
1.将证券业监管职能,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2.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交给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承担。
3.将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年度磋商业务的职能,交给财政部承担,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工作;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
4.将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有关的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部(室)领导职数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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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2004]61号关于广东证监局内设机构变动及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调整广东证监局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的通知》(证监人教字[2004]12号),自2004年6月11日起,我局对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进行调整,调整后我局内设十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原综合处)、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上市公司监管二处(新增设处室)、机构监管一处、机构监管二处、期货监管处、稽查一处(原案件调查一处)、稽查二处(原案件调查二处)、信息调研处、党委办公室。
调整后各处室的职能如下:一、办公室与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日常联络;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局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跟踪督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报告和文件起草;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安全保卫及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本局财务与机关内勤事务管理;负责公务接待及车辆管理等工作。
二、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上市公司监管二处按照行政区域分工负责辖区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
主要职责包括:拟发行公司辅导改制工作的监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情况的监管;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等报备材料的审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事后审核;涉及拟发行公司、上市公司投诉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的监控、通报及处置。
上市公司监管一处根据上述监管职责,负责对广州、汕头、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清远、潮州、揭阳等10个市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监管。
上市公司监管二处负责对珠海、佛山、韶关、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等10个市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监管。
凡涉及上市公司的对外联系、上报、汇总的文件材料,由上市公司监管一处负责,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协助。
凡涉及拟发行公司的对外联系、上报、汇总的文件材料,由上市公司监管二处负责,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协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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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方式与方法,加强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新建、开发、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数据仓库中使用的金融机构编码,确保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现印发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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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s://img.taocdn.com/s3/m/eef337c5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32.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 引言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中国国务院直属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政策、规则和制度,审批和监管证券发行、交易和披露行为,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与国际证券监管机构的合作。
中国证监会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逐渐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制度。
中国证监会的组织结构包括机构设置、部门职责、人员编制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需求进行不断调整和优化。
中国证监会在监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未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适应市场变化和金融科技发展的需要,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 正文2.1 职责和职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和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包括监督证券发行、交易、上市、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证监会致力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指导,防范和打击各类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3. 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中国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营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信誉。
4. 强化风险管理:中国证监会加强对金融市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5. 促进市场创新:中国证监会鼓励和支持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推动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https://img.taocdn.com/s3/m/d0e79dabba0d4a7302763a61.png)
中国证监会部门设置及其职能发行监管部一、发行监管部职能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监管其保荐业务;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发行审核一处3、发行审核二处4、发行审核三处5、发行审核四处6、发行审核五处7、发审委工作处市场监管部一、市场监管部职能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市场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定监管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品种;组织实施证券交易与结算风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市场基金;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基础统计资料;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活动;协调指导证券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监控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1.综合处2.交易监管处3.结算监管处4.统计分析处5.市场监控处三、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邮编:100032机构监管部根据《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7号),机构监管部的主要职责为:拟订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核准其证券业务范围、监管其业务活动并组织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审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机构监管部内设综合处、审核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检查三处和检查四处,共6个处,各处的主要职责是:1、综合处负责部内公文审核、综合类文件办理、文件档案管理;机构监管信息统计、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制度、非现场检查月报、信息公示、年报分析等工作;行政文秘事务、部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4c6583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59.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5号现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7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板块、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市场监督、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根据审核问询进行核查产生的文件、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十一)保荐机构对所获取资料进行分析、核查、验证所编制的文件资料;(十二)保荐机构在了解、复核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十三)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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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和证券委授权,起草证券、期货法规,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
(二)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管。
(三)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清算、交割、保管、过户、托管、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审查确认上述机构人员的从业资格。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标准、业务规则和行为准则,核发资格证书,对其业务活动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管。
(五)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六)根据证券委授权,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对其活动进行监管。
(七)依法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
(八)依法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活动进行监管。
(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证券委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研究分析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发展形势和问题,根据证券委的要求,拟定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和战略。
(十一)组织、参与证券业、期货业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
(十二)办理国务院和证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各部(室)工作,组织会议,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文印、秘书、文档管理、保卫、保密以及机关财务、行政管理工作,制订并监督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发行部
制订与证券公开发行上市有关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股票发行,审查送交证监会复审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安排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办理发行审核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就证券发行市场规划提出建议。
(三)交易部
制订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证券(包括境内外资股份)的交易活动和清算、交割、保管、过户、托管、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管证券交易场所,就证券交易市场规划提出建议。
(四)机构部
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制订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规则并对其证券业务活动实施监管,审查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和自营业务的资
格,监管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会同海外上市部监管从事中国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审查确认证券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配合会内有关部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五)上市公司部
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审查上市公司的有关报告,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依照法规监管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合并和分立活动,监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与上市公司有关联的内部人员的交易行为。
(六)法律部
起草与证券、期货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拟定有关规则和实施细则,审核证监会拟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负责上述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协助首席律师协调会内外活动中的法律事宜,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证券、期货从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资格标准并核发资格证书,培训证券、期货从业律师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参与办理涉及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稽查部
组织调查重大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协调会内外有关部门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处理信访投诉,执行证监会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研究防止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对策。
(八)研究信息部
研究证券、期货市场的形势和政策,开展重要课题的调研,组织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编制证券、期货统计资料,收集分析证券、期货市场行情、信息,编报内部刊物,组织与协调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有关对外宣传工作和计算机监管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九)海外上市部
审查和批准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或具有股票功能的证券和上市活动并进行监管,审查和批准境内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份或将其股票以信托凭证等形式到境外上市活动并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境内企业未经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或具有股票功能的证券和上市行为,以及境外企业未经批准到境内发行证券和上市的行为,协助机构部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或境内外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十)国际部
组织、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管理有关国际援助项目及其经费的使用,研究海外证券市场,制订有关外事管理办法并统一管理外事活动。
(十一)期货部
审查和批准期货独立结算机构的设立,审核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立,组织期货交易员资格考试并核发资格证书,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期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停止交易等紧急措施,认定国内期货经纪商选择的境外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
(十二)人事部(机关党委)
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作人员培训,负责党群工作。
(十三)首席会计师办公室
研究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并制订相应的办法,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出现的会计、财务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发行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授予资产评估机构、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审查上述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证监会事业编制为200名。
其中,主席(副部级)1名,副主席(正局级,现任副主席中的副部级干部按高配对待)4名,副局级领导职数15名(含正副秘书长2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