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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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德国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一部法典,用于规范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定。

该法典自1999年开始实施,对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做出了全面而系统的规范。

该法典的颁布不仅对加强司法保护、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使德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和高效。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分为六个主要部分:一般部分、申诉和上诉、第一审、监护和强制执行、特殊行政诉讼和附则部分。

其中,一般部分规定了德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

申诉和上诉部分则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上诉程序的规定。

第一审部分详细规范了诉讼程序中的各个步骤和流程。

监护和强制执行部分主要是规定了法院对判决的履行监督和强制执行的程序。

特殊行政诉讼部分则针对特殊的行政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

附则部分则包括一些法律条款的补充和相关的过渡性规定。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公正、迅速和平等的审判原则。

根据该法典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维护公正,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事诉讼应当注重效率,尽量减少程序上的耗时。

此外,法庭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保证审判程序的平等性,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起诉程序通常始于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

法院收到诉状后,将对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法院认为诉讼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将立即受理,并通知被告。

被告接到通知后,有一定的期限来进行答辩。

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将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咨询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最终,法院将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判决。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还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定。

例如,对于涉及婚姻、家庭事务、继承和财产分配等案件,法典规定了特殊的审理程序。

此外,对于少年犯罪和未成年人监护等案件,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这些特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总之,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依据。

德国民法典第一条

德国民法典第一条

德国民法典第一条德国民法典第一条: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时间和地点依照户籍登记确定。

无户籍登记的,依照教堂或墓碑上的出生记载确定,如无记载,则依照无争议的证据确定。

德国民法典作为德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第一条对于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人的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具备的法律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这一规定确定了人在法律上的存在和地位,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在德国民法典第一条中,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这意味着只有出生的人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这一规定是基于生物学上的出生时间,并且需要通过户籍登记等方式进行确定。

户籍登记作为官方记录,具有法律效力,是确定出生时间和地点的首选方式。

如果无法通过户籍登记确定,则可以借助教堂或墓碑上的出生记载,这些记录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一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那么可以通过其他无争议的证据来认定出生时间和地点。

德国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定强调了法律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每个人从出生时开始就应当被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个体的发展和福祉。

同时,德国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定也体现了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通过户籍登记、出生记载和其他证据来确定出生时间和地点,避免了主观臆断和随意性,保证了法律的准确适用。

这种规定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总之,德国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定对于维护个体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法律权威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规定体现了德国法律体系对于人权和个人尊严的尊重和保护,为德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PO)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

该法典于1877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至今仍在德国的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目的是确保公正、迅速和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听证的原则。

根据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有权得到公正的审判。

同时,法典规定了法庭的义务,要求法官在庭审中保持中立和客观,并在审理案件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期限。

根据法典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法典还规定了庭审的程序,包括证人的传唤、证据的提交和辩论的进行等。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

除了规定诉讼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了判决的执行程序。

根据法典的规定,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判决的内容和要求。

法典还规定了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包括财产查封、财产拍卖和强制执行等。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确保了判决的执行效力和效果。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民事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和公正。

它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法典也为德国的法官和律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规定诉讼程序和判决执行程序,法典确保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它是德国司法体系的基石,也是德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民法典侵权法部分节选

德国民法典侵权法部分节选

第二十五节侵权行为第823条【损害赔偿义务】(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

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

第824条【信用损害】(1)违背真相,声称或者传播某一事实,危害他人信用或者对他人的生计或者前途引起其他不利益的人,即使不知但可知其为不真实的,也应赔偿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

(2)通知人不知其通知内容不真实而通知的,如果通知人或者被通知人对此通知有合法利益时,不负损害赔偿义务。

第826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损害】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第827条【排除和减少责任】处于无意识状态中或者处于因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志状态中,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损害不负责任。

如果由于饮酒或者其他类似方式而使自己暂时处于上述状态者,对其处于此种状态中违法造成的损害,与有过失者造成的损害负相同的责任;因过失而陷于此种状态的人,不发生上述责任。

第828条【未成年人;聋哑人】(1)未满七周岁的人,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2)已满七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在采取加害行为时还不具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责任。

对聋哑人,亦同。

第829条【出于合理理由的赔偿义务】具有第823条至第826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而根据第827条,第828条的规定对所引起的损害可以不负责任的人,在不能向有监督义务的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害时,仍应当赔偿损害,但以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理要求损害赔偿,而不剥夺其为维持适当生计或者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所必需的资金为限。

第830条【共同行为人和关系人】(1)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责任。

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亦同。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论德国《投资者典型诉讼法》关键词:投资者,典型诉讼,群体纠纷,权利保障,民事赔偿内容提要:2022年11月1日德国颁布实施的《投资者典型诉讼法》,对投资者典型诉讼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其中集中审理证券群体纠纷中共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做法,对降低诉讼成本和合理分摊诉讼费用、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典型诉讼程序的运作和证券市场群体纠纷解决亦有重要参考价值。

2022年11月1日德国颁布实施的《投资者典型诉讼法》(以下简称《典型诉讼法》),是德国第一部规定典型诉讼的民事程序法。

在德国以往的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经常采用典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立法者吸取了其中有益的经验,参照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该法律。

典型诉讼法的颁布是德国在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创新,它对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典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一)改善投资者保护和企业经营的十点方案在过去的10年中,世界资本市场经历了巨大的动荡。

90年代的股市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但进入21世纪后股市急转直下。

以德国的新市场为例,其综合指数从2000年3月10日的近8600点跌到2003年3月初的1000点以下,整个市场股值缩水90%,约合2000亿欧元。

到了3月底,交易量仅为最高交易量的1%,上市公司的数量也明显减少。

在资本市场繁荣阶段,由于利润丰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明显,个别股票的异常跌涨被整个市场行情的高涨所掩盖。

但是,最近几年资本市场的持续低迷放大了证券欺诈的影响。

特别是诉讼制度限制了小额股民对自己权利的救济,他们的不满情绪聚集起来甚至超出经济领域,进而辐射到社会层面,引起了社会的不安定。

因此,对投资者的群体性权利救济成了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改革诉讼制度,特别是引入群体性诉讼模式成为投资者的迫切要求。

为了完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使国民经济早日走出低谷,施罗德政府在2003年2月25日公布了改善投资者保护和企业经营的10点方案,来强化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一、引言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简称ZPO)是德国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全文共七编,四百三十六条,涵盖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特别程序、证据制度、救济与执行、外国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经济,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诉讼机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诉讼方式、诉讼标的、诉讼管辖等事项。

3.迅速、公正、经济原则:民事诉讼应当迅速、公正、经济地进行,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成本。

4.保护合法权益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德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诉讼主体与诉讼客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诉讼客体为争议标的物、权利义务关系等。

2.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民事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阶段。

3.诉讼请求与诉讼抗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与诉讼抗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德国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1.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

2.督促程序:对于债务人拖欠债务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督促程序,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3.保全程序: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

四、德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1.证据的种类与效力:德国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鉴定意见等,不同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效力。

2.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证据的采纳与排除: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决定证据的采纳与排除,确保公正、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主要规定了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和相关规定。

以下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的相关参考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节:审前程序第一章:公示传唤第一百三十条:审前程序开始时,法院应将起诉状送达被告,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第一百三十一条:如果被告的住所不明,法院可以通过公告传唤被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法院应当在审前程序中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起诉状进行排除或要求修改。

第二节:起诉状和答辩状第一百三十三条:起诉状应当包含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营业地址、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必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被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并对起诉状中的事实进行确认或否认。

第三节:案件分工和传唤第一百三十五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将案件分工给不同的法官进行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法院应当将主审法官、辅助法官和书记员等相关人员传唤到庭审。

第四节:庭审准备第一百三十七条:法院在庭审前,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出庭,应当通过律师代理或授权代理出庭。

第二十节: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八条: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审,法院可以拒绝受理或驳回其起诉。

第二部分:实体诉讼第一章:证据第一百六十七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提供亲证人证言。

第二章:证人和鉴定第一百六十九条:法院可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强制传唤。

第一百七十条:法院可以指定专家鉴定人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进一步证明。

第三章:庭审间的其他程序第一百七十八条:法院在庭审间可以进行调解谈判,希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德国民法典347条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347条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347条中文全文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典之一,其中的第347条是关于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以下是德国民法典347条的中文全文:第347条:债务人的违约责任(1)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或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和利息赔偿两部分。

(3) 损害赔偿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债务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利息赔偿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应得的利息。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赔偿。

(5)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时间履行的原因不是其过失所致,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违约责任。

(6)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可以请求延期履行。

(8)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代为履行。

(9)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0)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11)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支付利息赔偿。

(12)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延期履行。

(13)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如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并且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但仍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代为履行。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摘要: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作用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和发展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总则2.诉讼程序3.判决和执行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影响五、结论正文: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其民事诉讼法对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可以追溯到19 世纪初。

当时,拿破仑战争后,德国各国开始进行统一,民事诉讼法也随之发展。

1877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

此后,德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如2002 年的《民事诉讼改革法》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总则: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法院管辖等。

其中,最核心的原则是当事人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

2.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证据、保全、庭审、和解、调解等程序。

这些程序体现了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公正和效率的追求。

3.判决和执行:主要规定了判决的种类、生效、执行以及上诉、再审等程序。

这些规定确保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德国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1.程序严谨: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详细的诉讼程序,保证了司法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2.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德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3.判决制度完善:德国民事诉讼法对判决的种类、生效、执行等做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总之,德国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历史悠久、内容完备的诉讼法典,对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则和程序。

下面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诉讼的目的和原则第一条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诉讼的原则是平等、公正、公开、合法、迅速和经济。

第三条法院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诉讼的主体第四条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院。

第五条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的当事人。

第六条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第七条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案件,保障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第三节诉讼的法律地位第八条法院对诉讼案件具有独立的审判权。

第九条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法院应当依法保密诉讼案件的相关信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二章诉讼的程序第一节诉讼的提起第十一条诉讼的提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受理案件,并通知被告。

第二节诉讼的审理第十四条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诉讼的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第十五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六条法院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和评估证据,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法院应当依法判断和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第三节诉讼的结果第十八条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判决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法院的判决应当依法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二条上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上诉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第三十四条上诉法院的裁决是对原判决的审查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上诉法院的裁决是终审裁决,不得再上诉。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和发展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影响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正文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和发展德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悠久历史和世界影响力的法律。

它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体系。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受到了国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宪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欧洲法律一体化的推进。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德国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程序:包括诉讼的提起、诉讼的进行、诉讼的终结等环节。

2.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

3.证据: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等。

4.法院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

5.判决和执行:包括判决的效力、判决的执行等。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影响德国民事诉讼法以其严谨的体系和完善的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主要特点包括:1.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2.证据制度的科学性: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法院管辖的合理性: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管辖进行了严格的划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近年来,德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些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程序的简化: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缩短了诉讼周期。

2.证据制度的完善: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3.法院管辖的调整: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管辖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与概述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与启示四、结语正文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与概述德国民事诉讼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

随着德国统一和法律体系的构建,民事诉讼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点和体系。

德国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包括诉讼的提起、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德国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的主体和管辖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主体,即原告和被告,以及诉讼的管辖,即诉讼应该在哪个法院进行。

诉讼主体的规定旨在明确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管辖的规定则确保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2.诉讼的提起和受理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提起和受理程序。

原告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将对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诉讼。

3.诉讼的审理和判决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程序。

法院在受理诉讼后,将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上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法院在审理结束后,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4.诉讼的执行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执行程序。

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判决的执行。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与启示德国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程序严谨,保障诉讼公正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置严谨,确保了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例如,诉讼的提起和受理程序旨在确保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程序则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重视调解和和解,促进纠纷解决德国民事诉讼法重视调解和和解,通过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司法公正德国民事诉讼法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防止了司法腐败和利益冲突,确保了司法公正。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摘要:一、引言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历史背景与意义三、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1.总则2.诉讼程序3.判决的执行与监督四、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启示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法典,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包括总则、诉讼程序、判决的执行与监督以及附则。

该法典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国家统一和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

在此之前,德国各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存在很大差异,给民事诉讼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1897年,德国设立了专门的立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民事诉讼法典。

1900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德国乃至世界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1.总则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管辖、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等。

其中,最具有特色的是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处分原则则强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诉讼进程。

2.诉讼程序诉讼程序部分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而简易程序则针对简单案件,以提高审判效率。

执行程序则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执行方法和程序。

3.判决的执行与监督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判决的执行、执行的监督以及再审程序。

判决的执行包括财产保全、执行措施和执行和解等。

执行的监督旨在保障判决的公正执行,防止执行过程中的滥用职权。

再审程序则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

四、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启示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例如,我国可以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强化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完善简易程序,简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判决执行的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等。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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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回复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民事诉讼法典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为主题,一步一步回答如何保护公民权益和实现公正司法的问题。

第一部分:导言和目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导言中明确了该法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司法和保障公民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典的出台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并提供一种公正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它为从事诉讼活动的各方提供了明确的规则,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部分:管辖权和程序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和程序。

根据法典的规定,诉讼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并采取适当的程序。

这个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上诉等环节。

该法典对这些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第三部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它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管、陈述事实和证据的权利,以及提供辩护和上诉的权利。

与此同时,它还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如出庭和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尊严。

第四部分:审判的公正和中立性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审判的公正和中立性。

它规定了法官和法院应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法官应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断,并在审判过程中保持公正和中立。

此外,诉讼参与人也有责任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以保证审判的公正进行。

第五部分:执行和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判决执行和诉讼费用的相关要求。

判决一旦生效,应该立即执行。

对于拒绝执行判决的人,法院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权益的实现。

与此同时,该法典还规定了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和程序。

第六部分:和解和调解为了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降低司法负担,民事诉讼法典鼓励和解和调解。

它规定了和解和调解的程序和方法,并允许法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和解和调解可以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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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摘要:一、概述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性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概述1.立法背景及目的2.基本原则3.诉讼主体与程序4.证据与证明5.诉讼费用与赔偿三、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1.案例解析2.诉讼实务操作四、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改革与未来发展1.近年来的改革举措2.改革对民事诉讼的影响3.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正文:一、概述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性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德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整个诉讼过程进行全面规范。

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权益: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规范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典对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各个环节,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3.促进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典强调司法公正,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遵循公正原则,确保当事人获得公正对待。

4.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典通过设置明确的诉讼时限、简化诉讼程序等措施,旨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5.国际合作: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与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接轨,有利于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促进了国际司法合作。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概述1.立法背景及目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于1879年颁布实施,历经多次修订。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2.基本原则:德国民事诉讼法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 公正原则: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保持公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对待。

- 迅速、经济、简单原则:诉讼程序应简洁、高效,降低诉讼成本。

3.诉讼主体与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诉讼主体,包括当事人、律师、法院等。

同时,对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各个环节。

4.证据与证明: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取证方式以及证明标准。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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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摘要:一、引言1.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背景与意义2.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范围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1.诉讼主体与诉讼客体2.诉讼程序2.1 诉讼的开始与受理2.2 诉讼的进行与终结2.3 诉讼的救济与补救三、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特色与亮点1.公正与效率的平衡2.当事人权益的保护3.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与制约四、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的借鉴与启示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状与问题2.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经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五、结论1.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价值与启示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展望正文:一、引言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简称ZPO)是德国联邦立法机构制定的一部民事诉讼基本法律,旨在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完善也一直是司法领域关注的焦点。

研究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等。

不仅适用于德国国内的民事诉讼,还对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对诉讼主体与诉讼客体、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诉讼主体与诉讼客体: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了诉讼主体的资格和诉讼客体的范围,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诉讼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对诉讼的开始、进行、终结、救济与补救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

2.1 诉讼的开始与受理: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诉讼文件的提交、审查和受理程序,以确保诉讼案件能够及时、准确地进入司法程序。

2.2 诉讼的进行与终结: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了诉讼过程中的各类程序环节,如证据调查、庭审、判决等,并规定了诉讼终结的条件和程序。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谢怀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谢怀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谢怀先生在这一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在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被置于首要位置。

从起诉的程序开始,当事人需要明确地陈述自己的诉求和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院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案件的受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充分的权利进行陈述、辩论和举证。

这种平等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当事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维护自身的利益。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关键环节。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可靠性是判断其能否被采纳的重要标准。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法院也有权在必要时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这种证据制度既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又保证了法院在查明事实方面的权威性。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程序严谨而有序。

一审程序通常包括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法官会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会对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再次审查,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执行程序方面,德国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旦判决生效,负有义务的一方应当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其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胜诉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理念和制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例如,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强化证据制度的科学性、提高审判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等方面,我们可以从德国的经验中汲取有益的成分。

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在各自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形成的,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

德国民法典之时效部分

德国民法典之时效部分

第五章时效第194条【时效的标的】(1)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

(2)因家庭法而产生的、以将来恢复亲属关系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第195条【普通时效期间】普通时效期间为三十年。

第196条【二年的时效期间】(1)下列请求权,因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1、商人、制造业者、手工业者以及工艺品经营者因供应商品、提供劳务和管理他人事务及其垫款而产生的请求权,但给付系为债务人的工商业经营的除外;2、农业或者林业经营者因向债务人供应家用农林产品而产生的请求权;3、铁路经营人、磁悬浮列车企业、货物运送人、船主、出租马车驾驶人和送信人因车费、货运费、运输费和送信费及其垫款而产生的请求权;4、旅店主和饮食店经营人因住宿费、饮食费以及为满足顾客需要而履行的给付及其垫款而产生的请求权;5、彩票经营人因销售彩票所履行给付而产生的请求权,但为转卖而供应的彩票除外;6、以经营为目的的动产出租人因租金而产生的请求权;7、以经营为目的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劳务、但不属于本款第1项规定的人,因经营报酬及其垫款而产生的请求权;8、为私人服务的人因薪金、工资或者其他劳务费用及其垫款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劳务权利人因支付该请求权所需预付款而产生的请求权;9、手工业工人--手工艺人、助手、学徒、工厂工人--,短工和手工劳动者,因工资或者其他工资的替代物,或者约定成为工资一部分的给付及其垫款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及雇主因支付该请求权所需预付款而产生的请求权;10、工艺教师和师傅因学费或者其他在师徒合同中约定的给付及其垫款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及为学徒负担的垫款的请求权;11、为教学、教育、养育或者治疗提供服务的公共机构以及此类性质的私人机构的业主,因教学、养育或者治疗以及与此有关的支出而产生的请求权;12、收容他人以养育或者教育的人,因与本款第11项相同的给付和支出而产生的请求权;13、国家教师或者私人教师因报酬而产生的请求权,但国家教师因特殊安排而延期给付所产生的请求权除外;14、医生,特别是外科医生、产科医生、牙科医生和兽医以及助产士,因服务费用及其垫款而产生的请求权;15、律师、公证人、以及所有为管理一定事务而由国家指定或者许可的人,因报酬及其垫款而产生的请求权,但应归国库收入的除外;16、当事人因向律师支付预付款而产生的请求权;17、证人和鉴定人因报酬及其垫款而产生的请求权。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法规名称】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第十编仲裁程序第1025条1.如当事人有权解决争议事项,则约定将争议提交一名或数名仲裁员解决的协议合法有效。

2.如一方当事人利用其拥有的任何经济或社会地位迫使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或接受其中的条件,导致仲裁程序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特别在指定仲裁员或仲裁员不接受指定方面,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第1025条有关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德国民法典第8章第556条a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1026条一项有关未来争议的仲裁协议在法律上无效,除非该协议系指一项特定的法律义务以及其中所产生的争议。

第1027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作成;仲裁协议不得约定除提交仲裁程序之外的其它事项。

参与仲裁案件实质问题的讨论即弥补了仲裁协议形式上的任何缺陷。

2.如仲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一件业务事项,并双方当事人均非商事法典第四项所述的贸易职业者,则上条规定不适用。

3.如果根据第二条仲裁协议无需书面作成,每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书面形式作成协议。

第1027条在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而争议已诉至法院时,法院应于一方当事人依仲裁协议请求时撤销诉讼案件。

第1028条如仲裁协议对指定仲裁员未作规定,每一当事人得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1029条1.如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指定仲裁员,首先指定的一方应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其所指定的仲裁员,并要求该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周内指定仲裁员。

2.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指定仲裁员,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得作出指定。

第1030条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在另一方当事人得到该指定的通知时即对其有约束力。

第1031条如仲裁协议未规定仲裁员人选,由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时,该仲裁员死亡、因其它原因回避或拒绝接受指定或拒绝履行仲裁员的职责,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经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得在一个星期内另指定一名仲裁员。

上述期限过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得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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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六条 中间争点
1.调查证据时,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面前发生争议,不解决此种争议就不能继续调查证据,而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又无权裁判时,受诉法院应解决此项争议。
2.就中途争议进行言词辩论的日期应依职权定之,并应通知当事人。
第三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不在场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于调查证据日不到场,依案件情况调查证据仍能进行时,仍旧进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院
第十二条 普通审判籍;定义
某人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是对他提起的一切诉讼实行管辖的法院,但以未定的专属审判籍的诉讼为限。
第十三条 依住所定的审判籍
人的普通审判籍,依据其住所而确定。
第十四条(已删除)
第十五条 享有治外法权的德国人的普通审判籍
1.享有治外法权的德国人,以及在外国从事公务的德国人,保留其在国内的最后住所的审判籍。如果没有这种住所,以联邦政府所在地为他的普通审判籍。
第三百六十九条 外国的证据调查
外国官厅所为的证据调查,符合于受诉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而依外国法律有欠缺者,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百七十条 续行言词辩论的期日
1.调查证据如在受诉法院进行时,调查证据的期日可以同时定为续行言词辩论的期日。
2.如果在证据裁定中,应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面前调查证据的,可以同时指定在受诉法院续行言词辩论的期日。如未同时指定,调查证据结束后,可以依职权指定日期并通知当事人。
2.证书上有署名的时候,应对署名的真实性加以说明。
3.当事人对证书不作说明,而且在其它陈述中对证书的真实性也未提出异议时,视为承认该证书。
第四百九十四条 对私文书的真实性的证明
1.除非举证人能阐明指定对方当事人非其过错,否则举证人不指定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同意。
1.应在外国调查证据时,审判长嘱托主管官厅为之。
2.调查证据可以由联邦领事为之的,嘱托领事为之。
第三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参加在外国调查证据
1.嘱托外国官厅调查证据时,审判长须命令举证人制作嘱托书并协力完成该嘱托事项。
2.法院可以只限于命令举证人提出关于调查证据的合于外国法律的公共证书。
3.在以上两种情形下,在证据裁定中都应规定一定的期限,命举证人在该期间内把公证书交给书记科。如期限届满后未提交该项证书时,只在不致拖延诉讼的条件下,才可以仍使用该项证书。
第四百三十八条 外国公文书的真实性
1.由外国官厅或具有公证权限的人所制作的证书,是否需要更进一步的证明,才视为真实,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而判断。
2.这种证书,一经联邦领事或公使任证,即可以认为是真实的。
第四百三十九条 私文书的真实性的说明
1.对于私文书的真实性,举证人的对方当事人应该依据第一百三十八认其效力:
(1)依据德国的法律,该外国法院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无管辖权的;
(2)被告未参与诉讼,并且援引事实证明开始诉讼的传票和命令没有按规定或及时送达给本人以便使其能够辩护的;
(3)判决不符合本地的判决或与以前须承认的外国判决不一致,或者判决所依据的程序与以前本地诉讼的程序不一致;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送达代受人的必要性
1.当事人不住在受诉法院所在地,也不住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辖区内,也没有选任居住在该地和该区域内的人为诉讼代理人的时候,法院依据申请可以命令当事人委任该地、或者在该区域内居住的人代为收受应该送给他本人的书状。此项命令可以不经言词辩论而做出。对此项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第五十七条 特别代理人
1.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在无法确定代理人的情况下被起诉时,如果迟延将发生危害时,受诉法院的审判长可以在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任前,依据申请为他指定特别代理人。
2.在第二十条的情形下,无诉讼能力的人在其居留地的法院被起诉时,审判长也可指定特别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条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四条 要求
当事人如果按照个人情况和经济状况,不能负担诉讼费用,或者仅能负担一部分,或者仅能分期支付时,如果他要伸张的权利和防卫的权利是有足够的希望成功,并且不是轻率的,可以申请获得诉讼费用的救助。
第一百七十三条 向有代理权人送达
向总授权人送达,或者在因经营商业而发生的诉讼中向代理人送达,其效力与向当事人本人送达相同。
德国(颁布单位)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民事诉讼程序)
1877年1月30日,1950年9月12日(1877年帝国法律公报第一卷第83页,1950年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455页);
1999年12月17日最后一次通过《关于律师和专利律师职业权利新秩序法修订法》第一条修订(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卷,第2448页)。
2.向联邦领事馆的领事的送达,嘱托联邦总理为之。
第二百零一条(删除)
第二百零二条 嘱托;外国送达的证明
1.必要的嘱托书应由受诉法院的审判长发出。
2.此项送达由受嘱托的官厅或者官员出具已经送达的证明书,以资证明。
第二百零三条 公示送达;要件
1.当事人一方的所在地不明时,可以用公告的方式送达。
1.如果起诉人在欧洲联盟的成员国或者欧洲经济共同体缔约国没有经常居留地,应被告的要求,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2.在下列的情况下,无需提供担保的义务:
(1)根据国际法律协议而无需提供担保义务的;
(2)根据国际协议,将诉讼费用退还给被告的决议已经执行;
(3)如果起诉人在国内的基本财产或以实物保证的债权足可保证诉讼所需的费用;
2.对于前款申请的裁判,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而做出。对许可送达的裁判,不得声明不服。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国外的送达
应在国外实施的送达,嘱托外国的主管官厅、或者联邦驻在该国的领事或公使为之。
第二百条 享有治外法权的德国人的送达
1.对享有治外法权的德国人的送达,如果该德国人是负联邦所赋予使命的官员,嘱托联邦总理为之。
4.举证人应尽可能使对方当事人及时知悉调查证据的地点与时间,以便对方当事人能够以适当方式行使其权利。如不通知时,法院应考虑举证人是否有权使用该项调查记录,能使用到何种程度。
第三百六十五条 受托法官的转托
如果以后发生了某种原因,使调查证据由另一法院实施为适当时,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有权嘱托该法院调查证据。此事应使当事人知悉。
2.在当事人要求并表示愿意支付所增加的费用时,可将该邮件以挂号方式寄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在附带诉讼中,应该送达时,应向该审级中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一百七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居所不明
1.诉讼代理人居所不明时,受诉法院可以依据申请向送达代受人送达,无送达代受人时,向对方当事人本人送达。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的诉讼能力
外国人,虽然依据其本国的法律为无诉讼能力的人,但依据诉讼法院的法律有诉讼能力的时候,仍然须视为有诉讼能力。
第五十六条 法院调查;暂时许可
1.法院对于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和进行诉讼的必要授权是否欠缺,应依据其职权进行调查。
2.如果迟延将对当事人发生危害时,可以准许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留对迟延欠缺的补正而进行诉讼。终局判决应在为补正欠缺而定的期限届满后下达。
(4)反诉;
(5)依据公告而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追加的担保
如果应该担保的条件在诉讼进行中才发生,并且原告的请求中提供担保的部分并非无争议时,被告也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保物数额
1.应提供的担保的数额,法院可以自由裁量。
2.确定担保额以被告应支出的大概的诉讼费用总额为准。被告因反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不计入其中。
2.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名义领事。
第十六条 无住所人的普通审判籍
无住所人的普通审判籍,以其在国内的现在居留地确定。如果现在居留地不明确时,依其最后的居住地定之。
第五十四条 对诉讼行为的特别授权
依据民法的规定需要特别授权的各个诉讼行为,在有了一般的进行诉讼的授权时,或虽无此项授权而许可进行诉讼时,即使无特别授权,该行为也有效。
3.诉讼进行中,已经提供的担保不足时,而原告的请求中提供担保的部分尚有争议,被告可要求提供补充担保。
第一百一十三条 提供担保的期间
法院在命令原告提供担保时,应规定期限,命其在期限内提供担保。期限过后,如果到判决时仍然不能提供担保,根据被告的请求,宣告撤回诉讼。如果是由原告上诉而进行辩论时,驳回其上诉。
2.应在国外实施的送达,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或者虽能实施而没有成功的希望的时候,也可以进行公示送达。
3.应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受裁判权管辖的人的住所送达,因故不能实施时,也可以进行公示送达。
第二百零四条 公示送达的命令和施行
1.公示送达,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受诉法院的许可后,由书记科依职权实施。对于该申请的裁决可以不经言词辩论而做出。
第三百二十九条 裁定和命令的宣示与送达
1.法院经过言词辩论而作的裁定应予以宣示,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法院所为的裁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句和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院所为的裁定、适用于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所为的命令。
2.未宣示的法院裁定,未宣示的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的命令,应该不拘形式地通知当事人。如果裁判中定有日期或定有期限的,应予送达。
第二百九十四条 释明
1.对于某种事实上的主张应该阐明的人,可以使用一切证据方法,也准许用保证代替宣誓。
2.不能即时进行的证据调查,不得采用。
第三百一十三条之一:事实与裁判理由的省略
1.如果当事人至迟于言词辩论终结后的第二天就表示不必记载事实与裁判理由的,并且肯定对判决不会提起上诉时,判决中可以不记载事实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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