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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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珠规建管〔2015〕11号)要求,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标准不明晰、程序不完善、移交不及时、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省学前教育政策的重要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 要求,省教育厅出台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制定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满足我市学前教育短板问题的迫切要求
2014年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国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
移交管理的通知》(珠教幼〔2014〕6号),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移交管理做了相关规定,2015年市住规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珠规建管〔2015〕11号),对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资源进行了明确。但是在移交验收和使用等过程环节及标准要求均未予明确,导致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政策无法落实。为将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到实处,以解决我市公办园不足等问题,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起草《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参照了有关法律法规,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四)《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
(五)《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
(六)《关于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移交管理的通知》(珠教幼〔2014〕6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珠规建管〔2015〕11号)。
三、起草过程
2017年,阎武副市长召开学前教育专题会议,就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要求市教育局树立问题导向,立足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标准不明晰、程序不完善、移交不及时、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牵头制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的相关通知。我局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讨论,针对客观存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等工作开展不畅、效果不佳等问题,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分别发函征求了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规建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对本《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时通过教育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示日期,没有收到相关意见)。按要求向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完善修改形成《关于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送审稿)》。
四、主要特点
(一)抓住关键环节。《通知》针对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标准不明晰、程序不完善、移交不及时、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抓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验收和使用三个关键环节,对
准“病灶”靶向治疗,抓住了工作重点。
(二)明确适用范围。《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城中村改造及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幼儿园的移交验收和使用。
(三)提出简装标准。《通知》第三条规定:土地挂牌出让时,国土及规划部门要在相关出让文件及规划设计条件时将珠海市幼儿园简装标准(附件1)纳入。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应按不低于《珠海市幼儿园简装标准》建设。
(四)明晰移交验收和使用的主体权责、流程内容、标准和结果运用。《通知》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围绕“移交验收和使用”三大环节,回答了“谁来移交验收和使用”、“怎样移交验收和使用”、“按照什么标准移交验收和使用”等问题。
(五)突出结果运用。《通知》第四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出具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该项目小区配套幼儿园验收的证明材料,否则,区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幼儿园竣工验收备案,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房地产其他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第七条规定: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建而未建、或未按时达标移交使用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102条规定,不予解除商品房预售款,并将该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