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动物防疫法》——该法对政府机关及工作机构责任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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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机 构 。
准 , 以设 立 临 时性 的动 物 卫 生 监督 检 查 站 , 行 可 执
监 督检 查任务 ( 第三 十六条 ) 。
523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根 据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 . - 控 制需 要 。经 当地 县级 以上 地ຫໍສະໝຸດ Baidu 人 民政府 批 准 , 可
51 .. 工捕 获 的 可 能传 播 动 物 疫病 的野 生 动 8人
动物 产 品货 主要 交纳检 疫 费 用 ; 同时对 经检 疫 不合
格 的动 物 、 物 产 品 , 动 除按 照 国务 院兽 医主 管部 门
的 人员 . 照 国家规 定 采取 有效 的卫 生 防护措 施 和 按 医疗 保健 措施 ( 第六十 七条 ) 。 5 . 3责任 追 究 动 物 卫 生 监督 机 构 及 其 工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下 列 行为 之 一 的 , 有 由本 级 人 民政 府 或 者 兽 医
生监督 机 构 对动 物 防疫 的监 督 管理 包括 对 动物 、 动 物 产 品 的 检 疫 工 作 和其 他 有 关动 物 防 疫 的 监督 管
未 经 引进 地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动 物卫 生监 督 机 构 直
521负 责 接 受动 物 疫情 报 告 .及 时 采取 必 要 ..
的控 制 处理 措 施 。 并按 照 国家 规 定 的程 序 上 报 ( 第
二 十 六条 ) 。
审批 , 不得 将 乳 用动 物 、 用动 物 及 其 精 液 、 胎 、 种 胚 种蛋 引进 . 货主 应 当凭检 疫审批 手 续到 输 出地 动 物 卫 生监督 机 构 申报检 疫 。需要 说 明 的是 , 里 的审 这
专家讲坛
51 .. 6输入 到 无 规 定 动物 疫 病 区 的动 物 、动 物
可 以采 取 下列措 施 。 关单 位和 个人 不得 拒 绝或 者 有
产 品 , 主 应 当向 无规 定动 物疫 病 区所 在 地动 物 卫 货
生监 督机 构 申报 检疫 , 经检 疫合 格 的 , 方可 进入 ( 第 四 十五 条 ) 无规 定动 物 疫病 区的动 物疫 病 风 险低 。
物 。 当报经 捕 获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构 检 疫 , 检 应 经
疫 合格 的 , 可饲养 、 营和 运输 ( 方 经 第四 十七条 ) 加 。 强对 人 工捕 获 的野 生动 物 的检 疫 管理 . 阻 断疫病 是
以在 车 站 、 口、 场等 相 关场所 派 驻官 方兽 医 ( 港 机 第
批 主体 是 引进 地 的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直
52 .. 生 动物 疫 病 时 。动 物 卫生 监督 机 构 应 2发 当派 人 在 当地 依 法 设 立 的 现有 检 查 站 执行 监 督 检 查任务 ; 要时 , 省、 必 经 自治 区 、 辖 市 人 民政 府 批 直
高 。 因此 。 对经过 动 物 卫 生监 督 机 构检 疫 的动 物和
动 物疫 病 而 言 . 病发 生地 和 受威胁 区都 可 以采 取 疫 检 查站 这种控 制 动物 疫病 蔓延 传播 的方 式 。 5 . 从事动物疫病预 防、 疫 、 督检查、 . 4对 2 检 监
现 场 处 理疫 情 以及 在 工 作 中接 触 动 物疫 病 病 原体
五 十 九 条 ) 运 输 环 节是 动物 疫病 传 播 的 重 要 途 。
径 , 至 会 引起 动 物 疫 病 远 距 离、 跃 式 传 播 , 成 甚 跳 造
在 自然环 境 中 的野 生 动 物 与 家养动 物 之 间传播 以
及 野 生动 物 向人 类传播 的 重要 手段
51 .. 9经检 疫 不 合格 的动 物 、 物 产 品 . 主应 动 货
取 证 , 阅 、 制 与动 物 防疫有 关 的资料 ( 查 复 第五 十九
条 ) 。 52疫 情控 制 .
51 .. 省 、 7跨 自治 区 、 辖 市 引进 乳 用 动 物 、 直 种 用 动物 及 其 精 液 、 胎 、 蛋 的 。 当 向输 入 地 省 、 胚 种 应 自治 区 、 辖市 动物 卫 生监 督机 构 申请办 理 审批 手 直 续 ,并 依 照 本 法 第 四十 二 条 的 规定 取 得 检 疫 证 明 ( 第四 十六 条 ) 。该 审批 手 续是 一 种行政 许 可行 为 ,
的规 定处 理 外 , 主还要 承担 处理 费用 。 货
511 .. 0对 动 物 饲 养 、 宰 、 营 、 离 、 输 以 屠 经 隔 运
及 动 物 产 品 生产 、 营 、 工 、 藏 、 输 等 活 动 中 经 加 贮 运
的 动 物 防疫 实 施监 督 管理 ( 第五 十 八 条 ) 动 物 卫 。
于 非 无 规 定 动 物 疫 病 区 的 风 险 . 风 险 高 的 区 域 向 从 风 险 低 的 区 域 流 动 .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疫 措 施 . 符 要 这
合 国 际惯 例
阻碍 : ①对动物、 动物产 品按照规定采样 、 留验、 抽 检; ②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 动物产 品及相
当在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构 监 督 下按 照 国 务 院 兽 医 主
动 物 疫病 蔓延 . 以, 强 对运 输环 节 的监 管 , 断 所 加 切
传 播 途 径 。 控 制 、 灭 动 物 疫 病 十 分 重要 。 控 制 对 扑 就
管部 门的 规 定 处理 。 理 费 用 由货 主承 担 ( 四 十 处 第 八 条 ) 由 于捡 疫是 有 成 本 的 , 甚 至有 的成 本 很 。
关 物 品进 行 隔离 、 查封 、 押和 处理 : 扣 ③对 依 法应 当 检 疫而 未 经检疫 的动物 实 施补检 : 对依 法应 当检 ④
疫 而 未经 检疫 的 动物产 品 . 备补检 条 件的 实 施补 具
检, 不具备补检条件 的予以没收 销毁 ; ⑤查验检疫
证 明 、 疫 标 志 和畜 禽 标 识 ; 进 入 有 关场 所 调 查 检 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