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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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相关说明

根据国标:

9.1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9.11.1在层门未被锁住且轿门未关闭的情况下,由于轿厢安全运行所依赖的驱动主机或驱动控制系统的任何单一元件失效引起轿厢离开层站的意外移动,电梯应具有防止该移动或使移动停止的装置。悬挂绳、链条和曳引轮、滚筒、链轮的失效除外,曳引轮的失效包含曳引能力的突然丧失。

不具有符合14.2.1.2的开门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和预备操作的电梯,并且其制停部件

是符合9.11.3和9.11.4的驱动主机制动器,不需要检测轿厢的意外移动。轿厢意外移动制停时由于曳引条件造成的任何滑动,均应在计算和/或验证制停距离时予以考虑。

9.11.3在没有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或减速、制停轿厢或保持停止状态的部件参与的情况下,该装置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冗余且自监测正常工作。

注:符合12.4.2要求的制动器认为是存在内部冗余。

在使用驱动主机制动器的情况下,自监测包括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的验证和(或)对制动力的验证。对于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和对制动力验证的,制动力自监测的周期不应大于15天;对于仅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的,则在定期维护保养时应检测制动力;对于仅采用对制动力验证的,则制动力自监测周期不应大于24小时。

如果检测到失效,应关闭轿门和层门,并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对于自监测,应进行型式试验。

9.11.4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应作用在:

a)轿厢;或

b)对重;或

c)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或

d)曳引轮;或

e)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

该装置的制停部件,或保持轿厢停止的装置可与用于下列功能的装置共用:

‐‐下行超速保护;

‐‐上行超速保护(9.10)。

该装置用于上行和下行方向的制停部件可以不同。

14.2.1.2门开着情况下的平层和再平层控制

在7.7.2.2a)述及的特殊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允许层门和轿门打开时进行轿厢的平层和再平层运行。

a)运行只限于开锁区域(见7.7.1):

1)应至少由一个开关防止轿厢在开锁区域外的所有运行。该开关装于门及锁紧电气安全装置的桥接或旁接式电路中;

2)该开关应是满足14.1.2.2要求的一个安全触点,或者其连接方式满足14.1.2.3对安全电路的要求;

3)如果开关的动作是依靠一个不与轿厢直接机械连接的装置,例如绳、带或链,则连接件的断开或松弛,应通过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4)平层运行期间,只有在已给出停站信号之后才能使门电气安全装置不起作用。

b)平层速度不大于0.8m/s。对于手控层门的电梯,应检查:

1)对于由电源固有频率决定最高转速的电梯驱动主机,只用于低速运行的控制电路已经通电;

2)对于其他电梯驱动主机,到达开锁区域的瞬时速度不大于0.8m/s。

c)再平层速度不大于0.3m/s。应检查:

1)对于由电源固有频率决定最高转速的电梯驱动主机,只用于低速运行的控制电路已经通电;

2)对于由静态换流器供电的电梯驱动主机,再平层速度不大于0.3m/s。

由以上国标可以总结出:什么电梯不需要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解读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电梯不需要“轿厢意外移动保护”功能:

1、没有提前开门、再平层功能;

2、驱动主机制动器直接作用在曳引轮或曳引轮轴上,且有自检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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