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草原植被恢复协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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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植被恢复协议书甲方:胡吉尔台乡村乙方:草原使用者:草场承包者:近年来我乡部分牧户将承包草场未经村集体和县级以上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大面积非法滥垦天然草场,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制止草场继续被非法开垦,保护好草原生态环境、尽快恢复植被,推进可持续发展,维护草原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依法利用和建设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内容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协议。一、乙方非法开垦草场面积为亩。其中:预留饲草料地为亩、植被恢复面积为亩。二、乙方一律统一从县草原站购买牧草种子,县草原站负责统一免耕补播牧草种子,牧户自己承担草种费、机耕费和有关其他费用。三、乙方开垦的草场,植被恢复补播草种量为每亩3公斤苜蓿;红豆草4公斤。实际下种量以购

种票据为准。四、乙方不得在开垦草场上用除草剂或其他人为的除草方法,保证草种出苗率达到80%以上,下年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五、乙方如不按要求种植牧草或不服从种草、成活率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注销牧户使用权,草场由集体收回,产生的纠纷

与甲方无关,草原使用者(承包牧户)、承包草场开垦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六、乙方保证今后不违法滥开垦草场,如发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不服从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七、甲方方负责监督草种按标准播种、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等植被恢复工作。八、甲方负责联系牧草种子,验收出苗率和成活率。九、甲方有权在开垦后荒废的草场上种植牧草,恢复植被,产生的利润作为集体收入。十、甲方有权举报非法开垦事件,制止开垦行为,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十一、县级以上草原行政执法部门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后,不服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

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方各持一份,乡司法所存档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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