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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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提升方案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形象。

2、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3、本公司不允许不注重质量的现象和行为存在,对因此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将给予处罚。

4、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二、公司内部质量检验

1、专检

质量检验人员将对产品进行任意抽检或全检,如发现有不合格品将按照质量处罚条例开据处罚单。

2、互检

即下工序人员检查上工序人员生产的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必须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和检验员,质量部将按照相关条例开据处罚单和奖励单。

3、自检

人人必须加强责任心与质量意识,保证自己生产的产品百分之百合格,决不允许有次品流入下一工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责任划分

1、各生产班组必须对所加工、装配、自检的产品品质负责。

2、质量部应对经检验(来料检验、生产过程、成品检验、最终检验)后的产品品质负责。

3、技术部人员应对设计图纸、工艺的准确性负责。

4、仓库人员应对仓储的物料保存品质负责。

5、各部门经理负有品质监督责任。

6、生产人员应确认产品为自检合格后,方可通知质量部检验,若质量部抽检不合格,生产人员承担80%责任,部门主管承担20%责任。质量部检验合格放行的产品,后工序或客户发现不良、且不良率高于10%,质量部承担80%责任,制造部承担20%责任。

7、若责任暂时无法划分,经质量部调查后开质量会讨论并报总经理裁决。

四、质量指标

1、进货来料:一次验收合格率>95%(每月)

2、过程抽检:一次送检合格率>98%(每月)

3、成品出库:一次送检合格率>99%(每月)

4、一般客户投诉(外观、少装、错装投诉)<5(每月)

客户投诉(性能投诉)<2(每月)

客户书面投诉次数0次(每月)

五、处罚条例

1、流程异常处罚细则:

(1)多次抽检不合格(连续三次,每次3个轻微不合格点以上者),生产人员应负有不自检或自检不到位责任,处罚责任人50元,领班处罚20元。

(2)批量质量问题,每批次按损失成品30%价值处罚,由具体责任人按责任划分分摊。(3)未接到生产计划通知单擅自加工生产的,或者不严格按照生产计划通知单及图纸要求、工艺生产的,发现一次处罚50元。造成批量不合格由生产人员负80%责任,领班负20%责任,每批次按损失成本价值的30%处罚。

(4)未经过质量部检验人员确认,擅自把产品转入下道工序或入库、出库的,对责任人处罚50/次,领班处罚100元/次,如引发下工序质量问题或客户投诉的,

追加处罚100元。

(5)仓库人员必须先确认产品经检验合格(检验章标记),禁止接收不合格或状态不清楚的产品,违规接受此类产品者,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未经质量部检验员检验合格,不允许入库的产品,禁止发货,否则对责任人处罚100元,部门主管领导处罚100元。

(6)原材料进库1个工作小时送检/报检,放入待检区,如不及时送检/报检影响到生产,对送检责任人一个品种处罚50元,部门主管领导处罚50元(产品送检要求明细如下图)(7)在各工序生产的过程中操作者损坏或报废品超出规定的标准(折合材料价格100元以上),由车间主任折合计算并提交报告,按所有已生产的成本价格50%赔偿。私自藏匿、销毁报废品,一经查实,除按所有已生产的成本价格赔偿外,另处罚100元。

(8)对故意将不良品混入良品中的行为者,一次性处罚500元,情节严重的退回HR处理。

2、质量异常处罚细则:

(1)质量部在以下情况应承担的责任:

(1.1)因来料检验失误、漏检、错检(无法检验的项目除外)而投入生产的原材料,情节较轻的,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可免于追究其责任,在一个月中出现两次类似问题的,处罚主要责任人100元,部门主管领导处罚100元。

(1.2)巡检检首检判定失误,造成产品不合格时,对过程检验员处罚100元,部门主管领导处罚100元。

(1.3)首检正确,生产过程产生不良,过程检验员要对巡检不力负责(一小时内生产完成的产品除外)处罚50元,部门主管领导处罚50元。

(1.4)产品出库检验不力,造成客户投诉有多装、漏装、错装的,经核实对出库检验员处罚50—100元/次,部门主管领导处罚100元/次。

(2)技术部在以下情况应承担的责任:

(2.1)图纸文件、相关技术工艺为加工/检验的唯一参照依据,图纸/工艺的制订人/审核人必须对文件的正确性负责,如因图纸不完整,工艺制定/审核而导致产品质量事故(客户原因/样品外),被其他部门及时发现,处罚责任工程师100元/次,审核工程师50元/次。

(2.2)对客户要求和公司技术数据、图纸更改、必须有技术部书面的设计变更通知或经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及时进行新旧文件的交换,如有因交换不及时或不彻底而造成产出不符合新要求的产品,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元。

(2.3)对生产/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图纸、工艺问题,技术部应以书面方式,最迟在一个工作日内解决给予明确答复,超过时限未予回复的,对技术部相关的工程师处罚20元/次。

(2.4)客户相关产品的设计临时更改的,相关工程师接收后要及时通知生产、质量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因延迟或没传递到相关部门造成质量问题,引起客户投诉,处罚责任工程师100元。

(3)制造部在以下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3.1)为了预防批量不合格品发生,生产半成品或成品须自检后报首检检验,如未报或首检不合格而擅自生产造成质量事故,制造部门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核查责任人处罚100元。

(3.2)在检验员判定不合格,或巡检时发现不合格产品标识隔离后通知生产领班,领班要求24小时内对产品进行处理,如未问题产品没有处理并强行将不良品转入下工序生产,对责任人处罚150元/次,对领班处罚200元/次。

(3.3)生产人员未经过检验合格(包含自检),导致批量不合格时,对生产人员不自检行为处罚100元/批次,领班处罚100元/批次。

(3.4)制造部无权对任何产品特别放行发货,特急产品须有技术部、质量部、销售部确认方可放行,否则对擅自决定放行责任人处罚200元/次,对部门主管处罚300元/次。

(3.5)生产部未按技术部设计、工艺加工、造成质量事故,由制造部相关责任人负责,并处罚100元。

(3.6)包装人员在成品包装或换箱时,未按客户包装要求进行包装,造成客户投诉有多装、漏装、错装、外包装不符的,经核实对包装责任人处罚50—100元/次,部门主管领导处罚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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