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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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及监督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职工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职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职工在作业场所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各单位按拟定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或领用制度,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由各单位队组进行登记,领用记录由各单位保存。

四、凡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

管,不得遗失,不能专卖等,如有发生,给予适当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凡发给队组的防护用品(如:防尘面罩、耳塞等),均应建立登记台帐,指定专人管理。

六、凡外单位来公司检查、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生产区域,参照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七、各单位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八、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政工科、通风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九、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十、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本单位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十一、机电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

适用范围:用于本矿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责任者:安监处、机电供应科、使用人员

程序:

1、机电供应科劳保库按规定外根据员工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安监处、人事科、政工科根据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提出变更防护用品建议并报批准,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对员工的伤害。

2、机电供应科劳保库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使用范围包括所有部门。

要专款专用,要有专用台账,要统一管理,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安全工器具分类

(1)安全防护器具

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腰绳、防毒面具、防护面罩、耳塞等。

(2)安全警示、防护设施

包括:临时遮拦、警戒绳、警告牌、警示标志等。

三、管理规定

(1)政工科、安监处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2)各使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规定和职责。

(3)各单位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

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计划、申报、选型、选用、领发、建档立卡、监督检验和报废等管理。

(4)班组安全员负责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及正确使用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安全员反映情况。公用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由个人自行保管。

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1)购置安全工器具的资金,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公司统一安排,监督使用。

(2)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每半年提报一次年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按公司物资计划管理要求批准实施。

(3)计划经过批准后,由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安全员对所购对象,根据使用需求、技术指标、产品质量等,确定厂家、型号、规格,由物资部门按规定的渠道定货、采购。

(4)购置的劳动安全用品必须是“煤矿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劳动安全部门公布认定的合格产品。新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①产品生产许可证;

②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③产品鉴定合格证;

④产品使用说明书。

(5)新购进的产品,须经公司机电供应科及使用单位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

五、劳动安全用品的配置

(1)生产现场公用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由机电供应科等有关部门确定。

(2)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配置品种、规格、数量。

(3)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按岗位工种及作业范围配发至个人使用、保管。

六、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

(1)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依照标准定期进行检验。由单位安全员按照检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验。检验内容及标准执行国标有关规定。

(2)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检验后应及时予以标识,由单位安全员发证,检验合格的贴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贴不合格证,并由单位统一收回、集中隔离存放、销毁,防止误用。

(3)每件检验后由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分别由使用和检验部门存档,保存二个检验周期。

(4)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进行。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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