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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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府[2006]10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8
【实施日期】2006.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苏府〔2006〕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不断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和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人才支撑和有效服务,现就大力发展全市职业教育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十五”以来,特别是2002年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我市职业教育高扬
发展主题,大力推进以布局调整为主的各项改革,职业教育的事业规模、教育结构和办学水平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职业教育主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
但是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职业教育在教育质量、体制机制以及创新发展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已经出台的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尚未全面落实,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一五”是我市在巩固小康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向基本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市委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高新产业为依托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建设创新型城市、文化强市、教育强市和人才强市等宏伟目标,这为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拓宽就业渠道、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现教育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认清职业教育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改革和创新,推进职业教育优质化、规模化、市场化、国际化、终身化、集约化发展,大力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不断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作出新贡献。
(四)主要目标
1.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高质量高水平地发展职业教育,率先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特色鲜明的区域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把苏州建设成为全省领先、国内一流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强市。
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进一步健全分级管理、市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2.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
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加大对外招生力度,全市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总规模达30万人以上,职业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全市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提高到28%。
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培训,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150万人次以上。
3.全面建成苏州国际教育园。
进一步加大国际教育园的建设力度,力争2007年基本建成,2010年全面建成。
加强教育园的管理和资源统筹,实现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凸现职教特色,打造“职教园区”、“共享园区”、“平安园区”。
三、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五)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培训机构加快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职业院校要进一步调整培养目标、转变办学思想、优化师资队伍、改革办学模式,全面引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政府要重点扶持建设好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装备精良的教学设施和高标准配置的实验实习场所,并通过共享的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