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汽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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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2010 学年二学期学生姓名张亮

学号200708020404

所在院系商学院

专业市场营销任课老师雷佑新

课程名称保险学

考试时间2010年5月26日考试方法提交课程论文

浅谈汽车保险

摘要

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的增长必将带动汽车保险业迅速发展,我国自开办汽车保险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的汽车保险市场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汽车保险市场建设上还存在诸如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体

系缺失,险种设计,费用厘定不清晰等问题。特别是按照入世协议我国将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中国汽车保险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为我国汽车保险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将从汽车保险的起源发展、现状、问题和一些建议等问题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字;汽车保险发展现状问题对策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汽车保险是近代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汽车保险发源于英国,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 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扩展到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

汽车保险成熟于美国。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由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1902年开办汽车车身保险业务。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

二、汽车保险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还不是汽车大国,机动车辆保费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如此之高的比例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与机动车辆总值占整个社会资产份额的比例也是不相匹配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比例之高,说明我国财产保险市

场及财产保险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缓慢的症结所在,同时也制约了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

我国汽车保险业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保险程度尽管不能同较发达的国家相比,但是就以险种来分析,也有了一定的发展,比如,第三责任险。“我国于1984年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推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保险将成为机动车辆定期安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不按国家规定投保,国家公安部门有权扣留车辆。”这无疑

是我国现今的汽车保险制度改革与世界接轨方面迈出的一大步。

汽车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份额最重的一项,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也将迎来一个黄金期。自从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汽车保险已经历了若干次的大规模调整,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绝大部分汽车保险还在遵循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在以后的改革中,加大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总之,我国汽车保险与汽车王国美国相比较,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保险市场国际化趋势的日渐增强以及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我国交通责任强制险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汽车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综合国内外汽车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汽车保险种类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虽不尽相同,但也有规律可循,已经形

成了自己的体系,发展到了一定的深度。比如许多国家都实行汽车保险自由费率,保费计算既“随车”也“随人”,而且还“随地”,除了第三方责任险为强制保险,其它

多为自愿投保等。这些经营之道都很值得尚处在发展时期的我国汽车保险业参考借鉴。

三、我国汽车保险存在的问题

1. 产品单一,费率厘定缺乏合理性,保险技术不高

(1)保单条款个性化体现不充分

从各家非寿险公司制定的新车险条款来看,除费率有所调整外,其他方面基本上都延续了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无根本突破。各公司的保单基本沿用了原

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并没有本质的变化。例如平安财险的基本险,只是在无赔款优待方面作了调整,其他也基本继续使用原有条款。

(2) 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

各家公司的新条款在措词严谨性方面较原版条款有所改进,但各家非寿险公

司颁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条款前后表述相矛盾。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

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

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前后对比

不难看出,该车险保单制定的车辆损失险总则与赔偿处理条款细则前后矛盾。既

然将保险合同订为不定值合同,就是要根据投保的实际投保金额来确定赔偿责任。但当车辆出险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却只能以实际价值计算赔偿。(3) 保险责任不够细化

据统计,在车辆出现事故中, 80%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各家非寿险公司出台的

条款中,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任而制定的险种,仍然将碰撞责任包括在范围广泛的车辆损失险中,这往往造成了一些只想投保碰撞险的投保人不得不多付出保费

获得该险种的保障,因此,极容易造成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不好印象。另外,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保险内容,但在新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还是将一些投保人不可能遇到的事罗列在保险责任内,比如,内陆地区不可能遇到的海啸、平原地区不可能面临的雪崩、泥石流、滑坡等,这明显与个性化的车辆产品改革目标不相符合。

2. 保险市场风险大,整体素质不高

(1) 车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程度低,市场集中度高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业与其它行业相比有着最为丰富的企业组织形式。除

了最常见的股份制保险公司( stockinsurance company)和相互保险公司(mutualinsurance com2pany) ,另外还有非公司式相互制( unincorparated ) 、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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