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市支行法制教育课上的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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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市支行法制教育课上的讲课稿

各位领导,各位ⅩⅩ银行的同志们:

首先,非常感谢ⅩⅩ银行的领导和同志们,给我这次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机会,说实话,检察院领导派我来,我感到很诚惶诚恐。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各位多年从事银行业务工作,在银行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监管机制、制度等方面,各位都是我的老师,我不敢班门弄斧。所以,今天我主要从我的工作角度出发,谈一谈银行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问题,谈的不对的地方,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主要想和大家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与大家分析当前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犯罪手段;

二是银行系统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危害;

三是谈一下如何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首先,第一点:当前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犯罪手段

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对银行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1年起就将金融系统列入八大重点预防行业。随着这几年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银行系统自身也加大了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力度,重点从加强机构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银行业务规范操作、警示教育等方面,加强了防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几年,我市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然存在诸多职务犯罪隐患,特别是一些基层营业所的监督管理比较薄弱,部分管理人员和员工违规操作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应特别值得我们注意。自2006年以来,ⅩⅩ市检察院共立案侦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9起,其中以农业银行居多,占了近九成,当然我们建行也有1起,大

家可能都知道,原ⅩⅩ市建行信贷员臧永清利用职务便利,涉嫌贪污公款17万余元。

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属于典型的智能型犯罪,涉案人员都有一定的财务、金融知识和金融工作经验,而且不少是单位的业务尖子,有的甚至是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他们不但善于在作案前精心策划,也善于在作案后巧妙隐瞒,其作案手段繁多,呈多元化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设帐户,伪造票证,侵吞公款。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掌管现金、票据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设帐户、凭空划帐或涂改、伪造帐册票据,加大支出额等手段,大肆侵吞银行公款。如,单县工商银行某营业所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单据等手段贪污公款34万余元;菏泽市农村信用联社会计张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采取伪造账目和存单的手段,贪污公款21万元。

2.冒名贷款,中途截留,肆意挪用。

近几年,部分从事储蓄、信贷的工作人员,盗用他人名义、虚构假名贷款,自批自贷或采取吸收存款不入帐、回收贷款不报帐、拆借资金不进帐等手段,将国家的信贷资金搞“体外循环”,肆意挪用,从中渔利。如农业银行ⅩⅩ市支行车排子营业所原主任周建武,采取冒名贷款的手段挪用公款8.5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还有农行ⅩⅩ市支行头台乡营业所副主任王胜宗、农行ⅩⅩ市支行西大沟营业所信贷员巴乔龙、农行ⅩⅩ市支行四棵树营业所主任陈军等等,均是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假名贷款或吸收存款不入账的手段,大肆挪用公款。

3.质押贷款,透支库款,个人营利。

有的银行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用票据,偷盖公章,制造假存单在别处质押贷款或透支库款用于个人经商、炒股。

4.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部分人员利用手中掌握资金分配、外汇管理、资金融通、物资购置、自用基建项目审批等职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信贷计划、贷款、拆借资金、职务升迁等方面的利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贿受贿。如,违法发放贷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犯罪。明知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手续不完备,或弄虚作假,但为了从中捞取个人好处而滥用职权,为其提供帮助,致使贷款人获得贷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5.非法修改微机程序,利用电脑实施犯罪。

目前,银行业务已由手工操作转变为微机操作并实现了联网,这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使金融犯罪向高科技、智能型方面转变。近几年,利用电脑作案在银行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掌握本单位微机机密及批准修改微机数据的权利,非法修改微机程序,擅自下达特别指令,利用合法身份作掩护进行作案。

二、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思想观念、法制意识淡薄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一切案件的发生都是当事人思想道德观念出现偏差、法制意识淡薄的结果。个别员工放松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懂法、不守法,分不清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认识不足,以为只不过是违规违纪行为,殊不知已触犯法律。如农行滕州市支行出纳员梁某某,2000年从部队转业到农行工作,放松自己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2002年4月,年仅21岁的梁某某贪污公款61万元并潜逃。被抓捕归案后,他向法官提出了一个非常可笑的问题:“滕州金融系统携款潜逃的人那么多,为什么单单抓我一个”,令人瞠目结舌,可见其对法律是何等的无知。在基层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把钱挪用出来,炒股经商,盈利后再归还,

没有人知道,就不是犯罪。姑且不论你能否营利还钱,单是挪用公款,就可能已经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可见挪用公款罪包含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这种情形下不管你挪用了多少钱、挪用多长时间,只要实施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两种情形好理解,数额较大的标准,我们新疆规定的起刑点是1万元。

(二)盲目攀比,心理失衡,放纵自我,贪图享乐

有的人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好,便产生不平衡的心理,尤其是我们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每天都与金钱打交道,当看到大量的金钱从手中流过却不属于自己,是否会产生非分的想法?与我们打交道的许多客户都腰缠万贯,吃穿用都极为奢华,是否会感到心理上的不平衡?如临沂市农行兰山区支行李某,在开拓业务中经常与大款们打交道,渐渐的心态发生变化,参与了地下倒卖票据、资金拆借和炒股,结果出现亏损,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因挪用公款犯罪被查处。

(三)侥幸心理严重

不少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有保障,并不愿意因犯罪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幻想着司法机关根本查不到,被抓住的只是极个别的,这种侥幸心理使他们无所顾忌,越发贪婪,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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