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清算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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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清算
注:一、原告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二、被告应当是公司。
三、股东据以起诉的理由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事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嘟嘟,男,汉族,电话:1895658952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大洲大道280号
被告一:海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大洲达到360号
被告二:***,女,汉族,电话:165985956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大洲大道280号。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大洲达到360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解散被告一海南省十全爱学有限责任公司;
2、判令被告二将海南省十全爱学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上缴
销毁;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二共同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海南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公司经营以来,股东长期分歧、离散、对抗,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企业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处于名存实亡状态。被告二及其亲属实际掌控公司,非法剥夺原告的各项股东权利,故意孤立原告,整个
公司的财务账目及一切大小事项的决定与执行都绕开原告,致使原告的股东权利根本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鉴于海南省***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对公司事项做出决议,公司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经营陷入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继续存在没有必要,已经给原告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其存续势必给原告造成新的损害,现依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予以解散。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嘟嘟
2012年 4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