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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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日常管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营销中心。
第三条考勤、休假的管理是公司行政管理中心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员工考勤、休假的管理。
第四条基本定义
1、迟到:上班时间已到仍未到岗。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
3、脱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4、旷工: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或脱岗连续超过30分钟;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未办完离职手续而离职的。
5、假期: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公司给予的福利性质的假日(如年假等)。
二、工作时间
第五条3月1日至11月30日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
8:30--12:00,下午2:00--5:30;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周工作时间为38小时。
第六条为满足工作及客户要求,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和工作日程安排,员工须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因公需要轮班工作的岗位,其部门负责人于每月28日前向行管中心报备本部门下月排班表。
第八条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一日至每月最后一日。公司各部门、营销中心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内,向行政管理中心报备上月考勤表。
三、考勤管理
第九条公司采用考勤机对员工的考勤进行管控,未安装考勤机的单位,采用人工打卡签到的方式进行管控。除经总经理批准可不进行打卡签到的外,所有员工工作时间进入或离开公司,都必须签到签退。
第十条员工每个工作日上班及下班时,分别打考勤一次,不允许他人代打考勤,违者记为旷工,同时,代打考勤者负连带责任。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营销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工作时间予以调整,报行政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如:玩游戏、听音乐、看影视片、上网闲聊、看小说、睡觉等)。
第十二条正常出勤时,因个人原因忘打卡者,每月不得超过3次,每次须填写《考勤异动单》(见附件一),由证明人签字,经权限主管批准,按正常出勤计。超出范围每发生一次计迟到一次。
第十三条员工因公外出,上班时间不能到公司或下班不能返回公司,应事前填写《外出申请单》(见附件二),经权限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档。正常打上下班卡的员工因公外出,外出前、返回后
应在前台填写《外出登记表》(见附件三)。销售(业务)人员外出拜访客户应及时填报《拜访客户申请单》(见附件三),返回时,应有《拜访客户回执单》(见附件四),违者视为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以下五种情况,且有相关表单于事发前或事发一日内送人力资源部备档者,考勤异常不计处罚。
1. 因公外出(一天以内的),有经权限主管核准的《外出申请单》的;
2. 因自然、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打卡者,及时填写《考勤异动单》经权限主管批准的;
3. 因故请假并有经权限主管核准的《请假申请单》(见附件五)的;
4. 员工补休并有经权限主管核准的《补休申请单》(见附件六)的;
5. 因公出差(一天以上),有经权限主管核准的《出差申请单》(见附件七)的。
第十五条违反考勤制度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迟到、早退:月累计迟到、早退次数不超过三次(含三次)者,每次扣罚工资10元;超过三次者,每次扣罚工资20元。
2、旷工:
1)迟到、早退或脱岗30~6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迟到、早退或脱岗6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一日论处。
2)旷工半日,扣罚当日工资;旷工一日,扣罚当日工资的二倍。
3)连续或每月累计旷工达三日或五日以上者,以自动离职处理。如因旷工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应责任(包括经济的、法律的)的权利。
4)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工资10元。
5)由公司统一组织的活动、会议、培训学习及各类值班等,其考勤统一管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等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班和补休
第十五条公司周上班时间少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工作日因完成工作任务超时工作,原则上不计加班;管理层人员(部门经理以上)原则上不计加班。
第十六条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的,须经部门经理同意,事后应及时补填《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八)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项目性加班需得到分管领导批准并提前到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十七条公司对加班一般不采取超时薪资补偿,主要以相同时间补休的方式来调剂。部门经理应视工作情况及时安排员工补休,员工亦有责任提醒直接领导及时为其安排补休。
第十八条补休批准权限,补休一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补休超过一天,不超过七天的,须分管副总批准;补休超过一周的,须总经理批准。《补休申请单》应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超时工作以时间补偿时,只能以相等于超时工作时间长度的时间予以补休。
第二十条超时工作无法以时间补偿,需发放超时工作薪资时,应由本部门经理提出,报请主管副总审定,由总经理审批。超时工作薪资按如下标准执行:
1.正常工作日超时工作,超时工作薪资为平均日基本工资的1.5倍;
2.公休日超时工作,超时工作薪资为平均日基本工资的2倍;
3.法定假日超时工作,超时工作薪资为平均日基本工资的3倍。
第二十一条员工如属工作效率及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而导致超时工作的,公司不予考虑时间补休或薪资补偿。
第二十二条补休时间不得冲减迟到或早退时间。
三、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