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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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3.2.11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当单个液化烃储罐的容积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它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此时表中为“一”)。
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100m3且小于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1000m3且小于5000m3时,可在装置附近集中布置,其与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8的规定。此时:甲类工艺装置距甲A类液化烃储罐30m,甲B、乙类可燃液体25m。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报批稿)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小于30m时,取30m;当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
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
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各项防火间距的详见该规范“厂房的防火间距”;“仓库的防火间距”节;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间距≥12米;
甲、乙类厂房与办公楼(属民用建筑)之间间距≥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米):
甲类厂房与锅炉房(明火散发地点)之间的间距≥30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25米,与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间距根据一个罐区的总储量决定(25米-50米);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12米-30米),
与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间距根据储存物品类别和储量决定(25米-40米),
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米。
甲类物品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道路(路边)≥20米;甲类厂房距厂外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