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违法违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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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违法违规责任
第一部分土地
一、非法占用土地
1、表现形式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2、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即可以立案追诉。
3、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征收土地的特殊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二、闲置土地
1、表现形式
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责任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上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银监会关于开展土地闲置工作的排查】
银监会于2010年7月7日向各银行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土地闲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排查的通知》,要求:(1)发现房地产授信客户存在土地闲置情况或银行贷款项目对应土地为闲置土地的,应一律停止新增并暂停提款,深入排查土地闲置原因及风险状况,提出处理措施和进度安排;对已提款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制定减退计划,尽快收回银行贷款。(2)对于银行授信抵押物涉及闲置土地的,应及早采取更换抵押物、减退、诉讼等有效措施,防范出现抵押物被地方政府无偿收回或追邀土地闲置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