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供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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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供电管理办法

吕沟煤矿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保证吕沟煤矿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全国供用电规则》及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吕沟煤矿。

第三条本矿对平地、井下所使用范围内的供电设施及供用电秩序进行管理。

机电科具体负责对矿井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

第四条外供电用户必须签订用电协议。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矿应遵照总体供电规划,编制供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公司批准,由机电科组织实施。供电建设项目要有实际性、可行性。

第六条新进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签订协议。

建设项目施工应由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竣工后,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

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且应向专业公司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变配电装置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且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电气设计说明

(二)用电负荷分布图

(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

(五)高压设备的壹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六)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远运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七)双电源用户有低自投的,应提供配电室平面布置图和自动投切的接线图(八)新建居民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提供小区平面图、负荷资料、变配电室或开闭站的土建及电气装置全部设计图纸

(九)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的用户,应提供消除电网"公害"的技术措施及有关设计资料

(十)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之上低压用户,仍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矿机电科收到上述材料后七日内,向用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专业公司审查同意的,用户即可组织施工。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而进行施工的,其不良后果由用户自负。

用户如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行送审。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壹条用户新装用电,应向机电科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用户应于和专业公司就供电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后,根据协议进行工程设计。

增加用电的用户也应向专业公司办理相应的用电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机电科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其主要内容有:

(壹)受理用户的新装、增容和接电的申请;

(二)和用户协商供电方式,且商定供电方案;

(三)对用户组织实施的供电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和用户签订有关用电合同;

(五)装设电度计量装置和办理接电事宜;

第十三条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公司交纳贴费。

第十四条外用户办理减容、暂停用电的,应按矿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五条用户迁移用电地址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变更或停止用电,应事先向矿以书面写出用电申请,由矿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为交流50HZ;供电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高压供电为10KV、35KV、110KV。

矿对外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本着供电的安全、经济原则,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和用户协商确

定。

第十七条用户变压器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矿原则以6KV线路,供电设施由用户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矿不得以变电站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九条外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的,矿通过公司同意可根据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和用户协商确定。有下述情况之壹的,其保安、备用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壹)于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二)用户自备保安、备用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经济合理的。

第二十条矿对基建工地其他临时性用电单位,可供给临时性电源。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供电设施转让给其他用户。临时性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矿对临时用电不办理减容、暂停用电、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变更用电事宜。第二十壹条外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转供用电。

第二十二条分期建设项目,应按最终用电容量确定合理的供电方案分期进行实施。

第二十三条无功补偿和功率因数应符合《全国供用电规则天津地区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对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有高效人谐波负荷的管理应依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应依照验国供用电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变电所不得无故停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查修需停电的,检修单位负责人提前和矿调度室联系,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电检修。

第二十六条外用户应按规程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和央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第二十七条用户如确需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报机电科批准,由机电科备案,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外供电要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有关措施依照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矿对电力用户可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户不得拒绝。矿和对外用户均应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力装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可暂时停止对外供电,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十壹条搞好节约用电工作,加强生产场所、公共场所家属区等供电管理,严禁生活区使用大功率电器、照明做饭,生产地点安装使用电耗低、效率高的设备产品。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35KV线路每月巡视检查壹次,东、西风井6KV架空线路每月检查二次,矿区生产场地380V动力线路及设施,每月检查壹次,矿井生产供电高压线路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安隐患及时处理解决,保证矿井线路安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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