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及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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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及适用分析

摘要从特点、方法、步骤等方面阐述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并对其适用情况进行分析,以期促进农业行政处罚的合理、有效开展。

Abstract The difference and application of summary and general procedure of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were expounded from the characteristic,method and its steps,so as to promote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Key words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ummary procedure;general procedure;difference;application

农业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制度在农业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特定的农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法律制裁[1-2]。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农业行政处罚要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农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的活动,必须遵守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可能无效或者被撤销。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农业执法工作,特制定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是农业行政处罚主体在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又分为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4]。现就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特点、方法与步骤作如下简述。

1 特点的区别

农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针对轻微的违法案件所作出较轻微行政处罚时采用的相对简要的手续和方式;农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农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

1.1 适用范围与条件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要求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情简单,违法事实简单明了,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就足以证明案件的违法事实。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广泛,与简易程序相比较,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是案情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处罚比较严厉。

1.2 处罚手段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采取警告、罚款2种手段。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罚手段较多,与简易程序相比较,处罚手段多种多样。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 处罚程度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较轻微的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罚款。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1.4 制约机制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只要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不适宜个人独立裁决,制约机制相对较强。不适宜个人独立裁决是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与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之处。适用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许多过程,如调查取证、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些都强化了制约机制,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与有效。

1.5 程序与时限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效率高,可以节省执法成本,及时地处理违法案件。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的是案情复杂、决定难度大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有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这些都决定了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比较复杂、时限较长的特点。

1.6 行政争议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时,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争议小,一般不会发生行政争议。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时,行政争议较多,因为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范围较广,种类较多,针对的多是行政处罚或是情节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2 方法与步骤的区别

2.1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方法与步骤2.1.1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有权实施该项处罚。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对于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能够证明其执法身份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处罚。出示证件,表

明身份,对于防止越权处罚、无权处罚的情况,起着重要作用。

2.1.2 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当场处罚时,也要认真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不能够因为适用简易程序而忽略调查取证。

2.1.3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其所违反的法律规范,以及给予的处罚等。

2.1.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必要环节,否则进行处罚无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意见,应当认真听取,不能因为当事人提出异议而加重处罚。

2.1.5 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是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要式行为,必须出具书面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手印后,执法人员应当场交给当事人1份。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场收缴罚款的,还应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

2.1.6 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2 d 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 d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2 d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2.2 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方法与步骤

2.2.1 立案。立案时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本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认为进一步调查而决定开展查处的一个程序。立案是一般程序启动的标志,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行政处罚案件正式启动。

2.2.2 调查取证。立案后进入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必经步骤。因为不查明案件事实,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取证的目的主要有:一是查明行政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其性质如何,危害结果的有无及大小等;二是查明违法当事人,查明其真实情况以及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等;三是获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行政处罚法》规定农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全面”,是指农业行政机关要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收集证据,凡是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关的证据都要收集,不仅要注意收集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证据,而且必须同样注意收集证明当事人无违法情况的证据。“客观”,是指农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既要有客观真实性,任何主观的推测、假想、想象的东西都不能作为证据。“公正”,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仅听取某一方或者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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