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方面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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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的具体情形

来源:华律整理日期:2012-08-01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具体情况】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包括:

一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在执行程序中,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理由成立,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这里的“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包括申请执行人死亡和被执行人死亡两种情况。执行过程中,作为接受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主体死亡,需要中止执行,以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后再恢复执行,如果权利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终结执行。

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作为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在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承受尚未确定时,人民法院都应裁定中止执行。

五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也属法定中止的情形。

六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是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这里的“执行的标的物”应是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自行确定的标的物,而不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

执行中自行确定的标的物其所有权可能并不属于被执行人,若执行中该标的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正在审理,人民法院应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但对该标的物可以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待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决定是继续执行还是结束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九是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裁决的。法律对这种情况的执行中止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在执行中出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这里的仲裁裁决仅是国内案件的仲裁,而不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在向法院书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切实的担保后,执行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十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执行的情形。具体包括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或被劳动教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公有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作价抵债的;被执行人长期生病住院,家庭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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