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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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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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地方人民政府职能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从农田到餐桌” 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3、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4、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建议:

1、政府监管要向社会监管延伸, 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帮助监管部门一起提供线索, 共同解决问题。

2、实行“首责管理制、属地管理制、责任追究制”, 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每年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

3、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议事机制、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发布机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等综合协调配套制度。

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 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督导各部门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有关食品安全责任。

3、协调办理政府名义开展的对外食品安全合作事宜;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

4、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实现食品安全检测、评价资源共享。

5、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联合行动, 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

6、负责食品安全预警和综合信息发布;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大型宣传活动;对食品安全经费使用提出统筹意见。

三、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立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负责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 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3、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还要协调好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

4、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 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 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危害,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是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6、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例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事项。

四、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规定: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农产品的监管争议:

目前,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 农产品等同于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段监管原则, 即农业部门监管生产环节、质监部门监管加工环节、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餐饮环节。

另一种意见认为, 农产品与食品分属两个范畴, 但互有交叉。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其他环节一般不适用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原则, 而是按市场主体或者按农产品品种划定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应承担农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划分了农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监管职责。

1、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类市场主体农产品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因此, 农产品生产企业把农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流通环节的销售行为, 应当由农业部门监管。

2、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四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设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不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立即停止销售等违法行为, 由农业部门处理。

3、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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