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学教育问题的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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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法学教育问题的改革与创新【摘要】法学教育理念落后、法学教育体制缺乏创新、法学人才培养缺乏地方特色等是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各大院校必须进行反思,在反思中进行改革与创新,通过具体举措来提高自身的法学教育水平,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关键词】院校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

随着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更是大大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但是,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却相当严峻,尤其是作为法学教育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甚至面临着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因此必须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现状进行深刻反思,以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

1.法学教育现状的反思

1.1 法学教育理念陈旧落后,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大学四年,什么样的法律都学了,法律理论、法律条文也都背得滚瓜烂熟,但走出校门后却发现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法律问题只能按图索骥,在僵化的思维方式指导下,遇到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手足无措、无所适从。而社会对于这样的法律人才也是多加指责,认为他们“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好而办事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就花费大力气鼓励和培养学生考研,而学

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也纷纷选择通过考研来延缓就业,同时也期望学历提高之后能够更加顺利地就业,于是继续苦读法学理论,继续提高自己的法学研究能力,而不是着重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而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依然是缺乏的。

1.2 法学教育体制缺乏特色,缺乏创新。

法学专业虽然在摸索中不断前行,但是由于忽略了自身特色的培养,在师资的数量与质量上、在教学硬件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应当认识到,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高校也应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定位适当地向职业型发展,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理工科大学创办文科专业应当遵循“文理渗透、综合创新”的思路,着重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依托理工科的优势学科资源,以理工科的专业作为法学建设的特色,将法学建设成为新的学科增长点。

1.3 法学人才培养闭门造车,忽略社会需求,忽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但是很多院校却忽略了这一点,没有深入社会实际去调查学校所在地区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也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他高校开设什么课程,自己就开设什么课程;其他高校在专业上设置什么模块,自己就在选修课程上设置什么模块。

2.积极推进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2.1 更新教学理念,改变单一的法学教学体制,确立不同的人

才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既不是单纯地培养专业法学研究人才,也不是培养律师。实践性、职业性与学术性、精英化相结合是法学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学会像律师那样去实践和学会像学者那样去研究,其实并不矛盾,相反它们往往并行不悖,大量的理论研究课程尤其是法哲学和法律理论问题探讨,给法学精英教育提供了知识养分。但是,精英教育并不等于纯粹的学问探究和科学研究,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能力定位始终被放在法学教育的首要位置。因此,法学教育不能是单一的,而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2.2 法学人才培养应面向社会,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院校特色。

地方院校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因此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宜小不宜大。院校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大多不够充分,在这种状况下去奢谈要培养出面向未来、面向全球的国际型、复合型法学人才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作为地方院校,应着眼于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深入实际认真调查本地区的经济、政治发展状况,清楚地了解本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不仅如此,地方院校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也要注重与本地区企业实行横向联系,密切关注本地区企业的需求,从而使自己培养的法学人才能够在毕业后尽快适应社会需求。

3.在教学改革上应当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大学四年的本科教育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全部教授给学生,

即使加上硕士生和博士生教育,任何一个法学学生也不敢说自己已经掌握了全部的法学知识。法学研究是无止境的,社会法治生活也是千变万化的,想通过单纯的课堂和实践教学就掌握所有的法学理论、适应社会需求是不可能的。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改革中关注教学技能的提高,关注课程设置改革,关注实践课程的设置,却恰恰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当前的法学教育多是以教师为主体,以教师的讲授为主体,学生在课堂上完全是被动的。教师满足于对现有法律的讲解和注释,学生则养成了被动接受知识的陋习,即使教师采用案例教学,学生也只是等着教师最终来分析问题、给出一个标准答案,而不愿积极思考。具有自主思考能力的法律家不可能通过以讲义为中心的教育方法培养出来,我们的社会需要的并不是法律的解释者和宣传者,而是能够面对各种具体问题作出独立思考和判断的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局限于对法律理论和法学条文的解释和说明,而应当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是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的,这就要求法学教师在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时要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案例分析、对话、讨论、判例研究方法以及写作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一旦学生具备了自我学习的能力,很多法律条文就完全可以通过自我学习来掌握,而不需要教师在课堂上花费大量的口舌解释说明,进而可以把节省下来的课堂

时间用于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师还可以进行课堂模拟训练,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思考法律、事实、社会和法律伦理等一系列问题,指导学生尽快将抽象的法律理论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和实例之中。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目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法学教师应在困境中不断反思,在反思中不断前进,通过调整法学教育理念来改革旧的、单一的培养模式,着眼于本地区的社会实际,发挥自身

特色,从而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满足社会需求。

参考文献

[1]王淑华,丛培卿.浅议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中国成人教育,2009,(16).

[2]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

2010,(1).

[3]郝耀武.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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