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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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8]61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6
【实施日期】2018.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8月6日泉政办〔201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
电梯质量安全事关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省、市政府
有关电梯安全工作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政策保障,加强宣传教育,确保电梯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力争电梯安全指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一)市政府进一步完善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合力推进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所属部门及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标准配备监管人员和车辆等装备,保障经费投入,确保有效履行职责。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设〔2015〕21号)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未通过审批就进行安装,未监督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现象发生。各级政府应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三)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用“物联网+维保”等技术,建设、安装、使用电梯安全智能预警监管平台,实现电梯状态远程监控、故障报警和维保、检验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二、坚持多元共治,推进综合治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责任,完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长效管理机制。
(一)市质监局: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