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验资报告格式(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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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债转股验资报告模板

验资报告

b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6000万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由a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0万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贵公司已收到a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0000万元(大写贰亿元)。股东以持有贵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20000万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6000万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08年8月8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7月8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36000万元,实收资本36000万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验资事项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哈尔滨报告日期:2010年7月8日

附件3 验资事项说明一、基本情况

b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a公司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于2003年4月8日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认缴,变更注册资本后,股东仍然是a公司。二、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

根据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由原股东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缴足。由a公司认缴人民币20000万元,占新增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以持有贵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三、审验结果

截至2010年7月8日止,贵公司已收到a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00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100%。

(一)根据2010年7月5日a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的规定,a公司持有贵公司的部分债权20000万元,确认作价20000万元转为实收资本,贵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将债务的相应金额转为实收资本。

(二)变更后累计实收资本为36000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100%,其中:a公司出资为人民币36000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100%。

(三)全体股东的累计货币出资金额1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4.44%。其中自2006年1月1日起到2010年8月8日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该期间新增注册资本的33.33%。

四、其他事项

(一)股东持有贵公司债权的基本情况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b公司因购置房产向股东a公司陆续借入xx万元(2010年5月30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xx万元),截止2010年5月30日已偿还xx万元,余额为42000万元。

(二)2010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出具××[文号]评估报告。确认截止2010年5月30日基准日的债权评估价值为42000万元,符合《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债权出资的条件。

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年月日

附件1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截至:2010年7月5日止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截至:2010年7月5日止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篇二:债转股如何验资

股东以债权出资如何验资?

2009-07-14 17:35

审验债权、股权出渍验资程序的合法性

1.一般规范。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前文已经述及.但如果在实体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也不能对其出资行为予以审验认定,,审查这类出资,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求外.还应包括:①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③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

2.债权出资的情况。

(1)债转股。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投资双方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得到被投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审验时应注意,投资方为自然人时,尽可能要求其亲自到场签字,以防他人代签字引发投资合法性的争议。

(2)投资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应认为其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则应:①验资前必须以债权人(投资方)名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以回函原件作为审验工作底稿;②检查原债权人是否已就将债权转让给被投资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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