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量化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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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培训量化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掌握教职工参加培训情况,建立完善教职工学习培训的登记管理和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字〔***〕***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处是学院对教职工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职工培训统筹规划和培训管理的有关工作。各部门(单位)是实施教职工培训管理及考核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教职工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三条干部学习培训情况经登记后,以学分形式进行量化计算。每半天(按3小时计)计0.5个学分,每5年为一个累加计算周期,5年内累计达90个学分及以上为合格。原则上,每年应完成18个学分。
第四条培训形式及学分计算标准:
(一)参加学院以及上级有关单位举办的各类脱产培训或集中学习,每参加1天计1个学分(以通知或结业证书为计分依据)。培训期间撰写的论文、调研报告等被评为优秀等次或被采用的每项奖励2个学分。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岗位练兵等培训或集中学习、各类专题讲座、报告会,每半天计0.5个学分。
(三)网上在线学习,每天计1学分。
(四)经批准后参加的社会化培训或在职学习,获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每项计5个学分;在职攻读学位,取得硕士学位当
年计20个学分,取得博士学位当年计30个学分。
(五)到国家级项目培训担任培训专家每次计5学分,省级项目培训担任培训专家每次计3学分,地市级项目培训担任培训专家每次计2学分。
(六)其他有关情况,根据实际另行认定学分。
第五条以下情形,一般不计算学分:
(一)参加本单位(部门)的工作会议、支部学习;
(二)未按规定报经学院同意参加的社会化培训或在职学习;
(三)参加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培训机构举办的班次;
(四)参加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举办的培训班次;
(五)参加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不按有关规定举办的班次;
(六)教职工本人学习培训未达到规定出勤率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难以认定的情况。
第六条教职工培训情况进行登记、计算学分时,需审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给人事处作为教职工学习培训档案资料。
第七条学院每年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对教职工所修学分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