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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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的公告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牧﹝2018﹞132号)要求,现就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生猪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在2018年11月30日前,到承运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有效期为半年,并随车同行。从2018年12月1日起,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生猪运输活动。

二、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三、办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四、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五、发现生猪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萧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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