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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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财字〔2010〕197号
校内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将《上海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学校管理财务工作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
室2010年5月10日印发
上海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未达到乘坐飞机标准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要书面说明原因,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飞机票折扣后总价格(含燃油费补贴和机场建设费)不高于火车硬席价格时,可由经费卡负责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经费卡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指二级学院院长、各职能处室正职等。

(三)校级领导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

第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的人员改乘软座的,也按照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往返机场的客车费用、燃油补贴、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与乘坐飞机、轮船和汽车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每次出差的各项费用必须同时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住宿,住宿费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住宿费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见下表:
第九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办公等支出。

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后,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通讯、办公等支出的票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要求报销。

第十二条原则上只报销到达当日和离开当日,从火车站、轮船码头或机场与办事地点或者出发地点之间来回各一次出租车票。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报销出租车票须由经费卡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除到达当日和离开当日外,报销出租车票当天公杂费的按15元补助。

经费卡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指二级学院院长、各职能处室正职等。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本校提供交通工具,或者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按15元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出差人员报销时必须出示会议通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要取得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不统一安排食宿伙食费自理的有关证明材料,其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支援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规定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
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各级政府对工作锻炼和支援工作人员的补助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出差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培训、进修的,在途期间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规定报销;培训、进修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报销住宿费,不报销公杂费。

第十八条学生出差差旅费参照研究生部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调动工作差旅费
第十九条调入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调入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条与调入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普通出差人员标准报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在国(境)内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要扣除其绕道交通费,只报销出差城市间直线交
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每次出差超过7天以上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否则不予报销7天之外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五条允许开支校外人员(如校外专家)等住宿费的经费,住宿标准同校内人员;特支经费开支校外人员(如校外专家)等住宿费可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

报销出差住宿费,住宿发票客户名称必须为“上海海事大学”,出差费用即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用(飞机票、车票、自带交通工具的通行费等)、住宿费、出差期间的出租车费等必须同时填报;单独填报任何一项出差费用的,不再给予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补助;分开填报的外地出租车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报销必须由经费卡负责人签字。

规定需要经费卡负责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批的,必须由经费卡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各职能处室正职审批。

二级学院院长的费用报销由该学院书记审批,各职能处室正职的费用报销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除横向科研课题外,其他所有经费采用本办法。

横向科研课题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每次出差只准一张经费卡中报销,不准分卡报销。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5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原《上海海运学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沪海院财字[2004]160号)及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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