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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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教材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1.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3.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制定该标准;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该标准。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
** 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六、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 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 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七、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 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组织与队伍、应急救
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
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不建立,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 员。
责:*
应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 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
*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素质及安全
管理服务:**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同上。 3.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
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活动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于矿山、危化 品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核 合格方可任职。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
1.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保持一定距离。
四、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总则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1.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查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需整改的,报经有关 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3.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安全生产报告权。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三、地方政府在应急Leabharlann Baidu援中的职责:
有关地方政府和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 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立即如实向有关部 门报告。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三、监察部门的职权:*
1.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实施监察
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 责实施监察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
权:**
1.有进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情况的职权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2.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其 签订专门的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合法、公正、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4.联合执法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
三、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宪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4.地方性安全法规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6.安全生产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1.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3.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制定该标准;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该标准。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
** 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六、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 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 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七、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 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组织与队伍、应急救
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
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不建立,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 员。
责:*
应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 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赔偿请求权。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
*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素质及安全
管理服务:**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同上。 3.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
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活动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于矿山、危化 品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核 合格方可任职。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
1.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保持一定距离。
四、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总则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1.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查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需整改的,报经有关 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3.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安全生产报告权。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三、地方政府在应急Leabharlann Baidu援中的职责:
有关地方政府和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 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 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立即如实向有关部 门报告。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三、监察部门的职权:*
1.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实施监察
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 责实施监察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
权:**
1.有进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情况的职权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2.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其 签订专门的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合法、公正、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4.联合执法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
三、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宪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4.地方性安全法规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6.安全生产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