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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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政发﹝2011﹞14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通知

各村、各有关责任单位: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我乡制定了《芗溪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芗溪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一)隐患排查按照企业自查、行业检查、政府督查、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活动负全面责任,厂(公司)至少每半月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应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并及时组织整改。

(三)行业主管(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重点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

(四)乡政府实行党政领导分片包线查隐患制度,对分管辖区及联系行业部门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二、隐患上报制度

(五)一般事故隐患每月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即时上报。

(六)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应及时填写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明细表。

三、隐患整改制度

(七)实行一般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制度。

(十)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应立即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十一)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乡安监办上报县(市)政府安委会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等提出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并监督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80日。

(十二)完善隐患台帐。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必须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做到“一患一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主体单位的整改方案必须报乡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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