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规)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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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出版资格<基础>知识点: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1.制度所属质量管理框架
保障图书质量→出版宏观调控机制→预报机制→重大选题图案制度
2.重大选题的含义
是指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
3.需备案的选题范围
1997年《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范围:
(1)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2)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3)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4)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5)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6)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方面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7)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8)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9)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10)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11)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1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13)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14)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15)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4.选题范围的调整:
选题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
总署适时调整、公布。
《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凡内容涉及中国共产党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以及外交方面的选题,要履行备案手续。
5.办理备案的手续
审批与备案: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后总署备案;
总署方面:总署自决定受理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或者提出意见。
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在将重大选题申报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备案申请报告,选题、书稿、文章、图片或者样片、样带,上级主管部门或报在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
6.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处理:出版单位违反备案办法,未经备案而出版了属于重大选题范围的出版物,无论内容有无问题:
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
责令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待查实问题后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责成其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2.汇编:每千字10-20元
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
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第六条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
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
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七条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一条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十三条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十四条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五条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中期保障机构
审编设校印书标
三审责任制
三审制对各个审级的任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分工,其具体内容是:
1质量报告2 编辑加工整理3付印样通读4编辑设计校对印刷质量监督
出版合同在通读后再和读者签订。
初审(一审)
是对书稿进行全面检查,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初审是编辑部工作中的基础性工作,担任初审的责任编辑的水平高低和认真态度,对提高图书质量和出书效率极为关键。
初审是三审制的基础,必须认真把关,逐字逐句审读书稿。
初审对书稿的政治倾向、思想品位、学术或艺术价值、结构体例、文字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全书的优缺点要做出实事求是地评价,同时对书稿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反面的出版价值做出评估,严格按照编辑规范对书稿进行编辑加工,并写出比较中肯的审读意见。
复审(二审)
是在全面了解书稿内容的基础上,从更高的角度审核初审的审读意见是否中肯,对书稿的内容和形式再度把关,对原则性的问题和初审未能解决的问题表明自己的看法、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初审不符合要求,应退回责任编辑重新审读加工。
终审(三审)
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审读全稿,或者根据初审、复审提出的问题有目的地抽审部分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审查初审、复审意见,对书稿的质量和形式,从全社和全局的角度考虑书稿是否适宜出版,提出书稿是否采用的决定性意见。
终审既要解决初审、复审提出的问题,又要发现初审、复审未能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的最后的把关,是编辑审读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所谓提出书稿采用与否的决定性意见,包括这样三种情况:一是由社领导委托编审、副编审终审,但是未授予他们以签发权的书稿;二是按照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其采用决定权在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而不在出版社的书稿;三是出版社无把握决定是否可以采用,而须请有关领导单位或专家审定的书稿。
[1]
助理编辑(初级证书)
编辑→初审→责任编辑(中级证书)
副编审/编审→复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