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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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2010-06-17 11:43:23)

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在市直机关形成真抓实干、奋发有为、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工作局面,确保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顺利实施,努力开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

对市直正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部分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分别按党群综合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中央省属部门五类进行考核(见附件1)。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委室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一)重点目标。招商引资与立项争资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业务目标。包括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各单位规划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按照机构职能要求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三)共性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履行公共责任等内容。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主要指服务对象、下级组织、同级部门和市领导对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内容的满意度。

四、目标制定

(一)重点目标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制定。

(二)业务目标由被考核单位申报,绩效考核办进行审查并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共性目标考核细则由各有关牵头主管部门制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见附件2)。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由市纪委、市优办制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见附件3)。

经审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单位党组(党委)报绩效考核办初审,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度只调整一次。

五、考核程序

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绩效考核办及有关考核部门平时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年终,按以下步骤进行考核:

(一)单位自查。各单位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项自查,自评打分形成自查报告报绩效考核办。

(二)分项考核。绩效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考核。其中重点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业务目标由绩效考核办负责考核;共性目标分别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由市纪委牵头组织。

(三)集中审核。绩效考核办统计汇总各单位年度考核得分,报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四)组织审定。领导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考核计分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重点目标20分,业务目标30分,共性目标30分,社会公认情况评估20分。没有重点目标任务的单位,业务目标50分。

(一)重点目标的计分方法:

1.完成目标任务得分=20+(完成值-目标值)/目标值。最高计分不超过24分。

2.未完成目标任务得分=20×完成值/目标值

(二)业务目标考核根据每项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对应分值计分。对出色完成目标任务的适当加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完成目标任务标准不高的酌情减分。

(三)共性目标考核计分实行扣分制,由各共性目标主管部门根据被考核单位发生问题的轻重程度,依据《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共性目标考核细则》折算计分。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依据《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折算计分。

(五)增扣分值

1.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综合工作加3分,单项工作加2分;对受到省委、省人民政府(含国家部委)表彰的,综合工作加2分,单项工作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获得的表彰奖励,由绩效考核办公室核实后,计入下年度加分。

2.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扣3分;对被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及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扣3分;对受到市委、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

七、等次评定

根据各单位考核得分,对每类单位分别评定“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次。

(一)“一等”单位占该类单位总数的20%(中央省属部门不限),从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名次评出。

(二)“二等”、“三等”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其中“二等”单位控制在40%左右。

(三)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且位居该类末位的单位评定为“四等”。

(四)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资格,考核等次降低一个档次。

(五)对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的单位,经查实后重新确定等次。

八、结果运用

(一)对评定为“一等”的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集体嘉奖以上奖励。

(二)对评定为“四等”的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不同等次的单位,分别确定不同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一等”单位20%、“二等”单位15%、“三等”单位10%、“四等”单位5%。

(四)对不同等次的单位,给予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相应的奖金奖励,由市绩效考核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提出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与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按《益阳市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组织实施(见附件4)。

九、附则

(一)各被考核单位都要将考核目标分解到相关领导、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以及每个工作人员,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机制。

(二)本办法由市绩效考核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单位及分类

2.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共性目标考核细则

3.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

4.益阳市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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