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煤加工破碎承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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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煤破碎加工承揽协议

委托方:鄂尔多斯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揽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揽对甲方生产的原煤进行破碎加工及装车,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供遵守执行。

第一条承揽内容

1.1乙方承揽甲方生产的原煤,按照甲方要求标准进行破碎加工并及时足量完成装车任务。煤炭破碎设备和铲装机具及人工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承诺对承揽加工作业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负全责,并承担全部法律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第二条承揽地点

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地点(煤场或采坑),进行加工作业。

第三条承揽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单价:5元/吨(含税价);

(二)结算:月底按双方核对无误后的销售量结算或按批次进行结算,结算时乙方需提供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机具、加油等服务时,有权按照合理价格收取费用。

4.2在指定现场,乙方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安排进行作业任务。

4.3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场所内对原煤进行破碎加工,大块矸石不得进入破碎机具。如发现因不负责任造成场地有浪费煤或不合格煤出现,按当班破碎总煤量计算,支付三倍总煤价的违约金(当日市场价);同时,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

4.4由于自然灾害及政府的政策行为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4.5乙方由于非甲方原因,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作业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标准、期限,对甲方组织生产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视违约情况按如下7.1、7.2、7.3条款执行。

4.6乙方交付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有权依据交付成果瑕疵情况,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如:要求乙方重做、减少价款、拒绝支付价款、解除合同或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等救济途径。视违约情况分别按如下7.1、7.2、7.3条款执行。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要求支付合同价款的权利。

5.2有权要求甲方投入为使乙方达到安全生产所须的安全作业环境。

5.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标准进行原煤加工破碎及装车任务。

5.4乙方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5.5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满世集团、煤矿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进入采坑或煤场必须佩戴安全帽,装车司机严禁下车、吸烟等违反生产安全行为。如有发生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支付违约金500元/次;同时,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

5.6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协助承运车辆偷换煤种、不按秩序排队,不得收取小费。以上行为一经查获,应当向甲方承担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同时,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若情节严重或发现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赔偿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违约责任。

第六条安全责任

6.1乙方作为安全作业主体,在甲方指定场所,乙方必

须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办法。

6.2乙方在承揽作业加工期间内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作业期间内乙方因自身生产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费用。

6.3若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则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对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若乙方消极处理或超出甲方给予的合理期限仍未处理完毕,给甲方工作造成影响的,则乙方同意甲方从合同价款中预留事故处理费两倍以上的款项,待乙方全部处理完毕后,将剩余合同款返还乙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作业成果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和本合同关于原煤破碎及装车的约定。因乙方原因致使作业成果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或不能完成装车任务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赔偿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进行返工或完成装车任务,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7.2若乙方经过返工后的作业成果质量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损失赔偿(包含但不限于诉

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违约责任。

7.3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同意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装车任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前一日结算款总额10%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仍未能完成的,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赔偿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违约责任。

7.4鉴于承揽人众多,若承揽人之间发生争议使甲方权益受到影响,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赔偿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从未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7.5乙方不得将承揽内容交由第三方辅助完成,否则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支付10000元违约金、赔偿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未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7.6在合同期间,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及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影响甲方工作开展或造成甲方损失,则乙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从未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若因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提交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附则

9.1本协议在双方业务结束时自动终止。

9.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9.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9.4本协议中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鄂尔多斯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及指印):

签订日期: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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