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化妆品规范CN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疗效类产品定义见1989年治疗用品法令,也可查询http://www.tga.gov.au/legis/index.htm
D.化妆品范畴
表A
表A中右侧部分的产品类别必须符合化妆品的一般要求(详见法规B部分),但是NICNAS化妆品标准却不适用于以下产品。总的来说对于这些产品没有特点的产品标准。
请注意表A中的产品类别并不全面,对于表中没有提及的产品不代表不属于化妆品。
TGA疗效物品管理
C.关于化妆品定义的更多信息
本法规目的在于描述ICNA法令下化妆品的新定义,同时为定义的阐述提供指导,并解释文中提及的术语。
目前所定义的化妆品包含在贸易实践(消费者产品信息标准)(化妆品)规定1991的化学品定义里面。先前ICNA法案定义的化妆品只是相互参照这个定义。为使定义更加清晰,定义已经完整的收录在ICNA法案中,但这并不代表政策会有任何改变。
E.疗效类产品举例………………………………………………………14
F.澳大利亚受限或禁用化妆品成分.....................................................15
G.化妆品可用防晒剂列表....................................................................17
清晰阐述化妆品定义的目的:
总体来说,“保持良好状态”包括对清洁,保湿,去角质和/或控油方面的控制。
化妆品定义并不排除使用单词预防,防止,阻止,这些文字是(a)(iii) - (viii)化妆品定义的详细目的中明确限定的一般美容的目的所在。
定义阐述为化妆品不包括1989年治疗用品法令1中定义的疗效类产品,但是为了使定义清晰同时解决NICNA和疗效用品管理法案有冲突的情况,它也被包括在化妆品中。除了正常情况的疗效类产品,它的定义也有了改变,即ICNA法案中定义的和化妆品标准中所要求的符合化妆品定义的任何产品不属于疗效类产品。更多疗效类产品和化妆品的划分可见后文条例,此外
H.不符合化妆品要求的后果……………………………….....................21
I.其它信息源.....................................................................................................22
产品的要求(见表B右侧栏)
产品范畴
产品类别
化妆品标准描述的额外要求
脸部和指甲
ICNA Act工业化学物质通知及评估法令1989
NICNAS国家工业化学品通知和评估方案
Regulations“化妆品”这个定义将某些类型的产品划分为化妆品,某些产品划分为非化妆品,这些划分是根据ICNA法令制定“法规”时定义的。目前没有和化妆品定义相关并根据ICNA法令制定的法规。
SUSMP药物和毒物统一调度标准
护发类产品(如水类,乳类,油类)
美发类产品(如水类,胶类,发蜡)
口腔卫生
护齿护唇类产品(除抗过敏牙膏、啫喱),包括洗牙产品,假牙清洁产品和假牙粘合产品
香氛
香水
花露水
古龙水
个人卫生
女性卫生护理产品
除臭剂
止汗剂
清洁类产品如香皂,除臭皂,收敛水和皮肤清洗产品
剃须品(霜剂,泡沫剂,水剂)
沐浴类产品(浴盐类,泡沫类,油类,啫哩类)
产品范畴
产品类别
脸部和指甲
护甲类产品(包括使指甲坚固或防止咬指甲的外用型配置品
化妆类产品
指甲油或亮甲油类
无防晒指数的有色粉底、粉饼(液体,粉状,膏状)
脸部和眼部用彩妆品和卸妆类产品
无防晒指数的唇部用产品
面膜和磨砂洁肤膏
护发美发类
染发剂和发用漂白剂
烫发类,直发类,定型类产品
饰发用品
洗发类产品如洗发液,洗发剂,洗发粉
脱毛剂
浴后产品
卫生用粉类
护肤
无防晒指数的皮肤保湿类产品如霜,水,啫哩,泡状类。
日光浴产品(无SPF,或SPF <4)
润肤类如霜,乳,水,啫哩或油剂。(用于脸部,手部,脚部等)
无阳光晒黑产品(无SPF)
美白产品(无SPF
抗皱产品(无SPF)
抗老化产品(无SPF)
表B
表B中间一栏的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所有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及 NICNAS化妆品标准中特定
澳大利亚化妆品规范CN
NICNAS化妆品指导规范
2007-9-17
修订于2011-7-28
法规名词和缩略语...............................................................................3
A.关于法规…………………..............................................................4
这个定义包含但不限于ICNA法规规定的物质或配方。定义包含制法权以确保其灵活性和对以下情况具有法律效应:化妆品行业性质的重大改变(可认知为进化和创新产业),和随着时间的发展在国家级或国际级定义方面的改变。如果需要修订法案的情况,法规可被迅速创建以确保产品不会钻法规空子,因为在2007年8月份已经出现过没有任何关于化妆品定义的法规的情况。
法规名词和缩略语
AICS澳大利亚化学物质详细目录
Cosmetics Guidelines本文档为“化妆品指导方针”,文档使用朴实英语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化妆品相关规范。文档仅作为管理文件使用,并非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
Cosmetics Standard Act.化妆品标准由ICNA法令第81章节的执行长制定,明确了适用于某些化妆品的规则或条件。化妆品标准基于ICNA法令制定,具有法律效应,需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令。
B.化妆品要求总述………………………………...................................6
C.更多关于化妆品定义的信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8
D.化妆品范畴.......................................................................................9
D.化妆品范畴
表A
表A中右侧部分的产品类别必须符合化妆品的一般要求(详见法规B部分),但是NICNAS化妆品标准却不适用于以下产品。总的来说对于这些产品没有特点的产品标准。
请注意表A中的产品类别并不全面,对于表中没有提及的产品不代表不属于化妆品。
TGA疗效物品管理
C.关于化妆品定义的更多信息
本法规目的在于描述ICNA法令下化妆品的新定义,同时为定义的阐述提供指导,并解释文中提及的术语。
目前所定义的化妆品包含在贸易实践(消费者产品信息标准)(化妆品)规定1991的化学品定义里面。先前ICNA法案定义的化妆品只是相互参照这个定义。为使定义更加清晰,定义已经完整的收录在ICNA法案中,但这并不代表政策会有任何改变。
E.疗效类产品举例………………………………………………………14
F.澳大利亚受限或禁用化妆品成分.....................................................15
G.化妆品可用防晒剂列表....................................................................17
清晰阐述化妆品定义的目的:
总体来说,“保持良好状态”包括对清洁,保湿,去角质和/或控油方面的控制。
化妆品定义并不排除使用单词预防,防止,阻止,这些文字是(a)(iii) - (viii)化妆品定义的详细目的中明确限定的一般美容的目的所在。
定义阐述为化妆品不包括1989年治疗用品法令1中定义的疗效类产品,但是为了使定义清晰同时解决NICNA和疗效用品管理法案有冲突的情况,它也被包括在化妆品中。除了正常情况的疗效类产品,它的定义也有了改变,即ICNA法案中定义的和化妆品标准中所要求的符合化妆品定义的任何产品不属于疗效类产品。更多疗效类产品和化妆品的划分可见后文条例,此外
H.不符合化妆品要求的后果……………………………….....................21
I.其它信息源.....................................................................................................22
产品的要求(见表B右侧栏)
产品范畴
产品类别
化妆品标准描述的额外要求
脸部和指甲
ICNA Act工业化学物质通知及评估法令1989
NICNAS国家工业化学品通知和评估方案
Regulations“化妆品”这个定义将某些类型的产品划分为化妆品,某些产品划分为非化妆品,这些划分是根据ICNA法令制定“法规”时定义的。目前没有和化妆品定义相关并根据ICNA法令制定的法规。
SUSMP药物和毒物统一调度标准
护发类产品(如水类,乳类,油类)
美发类产品(如水类,胶类,发蜡)
口腔卫生
护齿护唇类产品(除抗过敏牙膏、啫喱),包括洗牙产品,假牙清洁产品和假牙粘合产品
香氛
香水
花露水
古龙水
个人卫生
女性卫生护理产品
除臭剂
止汗剂
清洁类产品如香皂,除臭皂,收敛水和皮肤清洗产品
剃须品(霜剂,泡沫剂,水剂)
沐浴类产品(浴盐类,泡沫类,油类,啫哩类)
产品范畴
产品类别
脸部和指甲
护甲类产品(包括使指甲坚固或防止咬指甲的外用型配置品
化妆类产品
指甲油或亮甲油类
无防晒指数的有色粉底、粉饼(液体,粉状,膏状)
脸部和眼部用彩妆品和卸妆类产品
无防晒指数的唇部用产品
面膜和磨砂洁肤膏
护发美发类
染发剂和发用漂白剂
烫发类,直发类,定型类产品
饰发用品
洗发类产品如洗发液,洗发剂,洗发粉
脱毛剂
浴后产品
卫生用粉类
护肤
无防晒指数的皮肤保湿类产品如霜,水,啫哩,泡状类。
日光浴产品(无SPF,或SPF <4)
润肤类如霜,乳,水,啫哩或油剂。(用于脸部,手部,脚部等)
无阳光晒黑产品(无SPF)
美白产品(无SPF
抗皱产品(无SPF)
抗老化产品(无SPF)
表B
表B中间一栏的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所有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及 NICNAS化妆品标准中特定
澳大利亚化妆品规范CN
NICNAS化妆品指导规范
2007-9-17
修订于2011-7-28
法规名词和缩略语...............................................................................3
A.关于法规…………………..............................................................4
这个定义包含但不限于ICNA法规规定的物质或配方。定义包含制法权以确保其灵活性和对以下情况具有法律效应:化妆品行业性质的重大改变(可认知为进化和创新产业),和随着时间的发展在国家级或国际级定义方面的改变。如果需要修订法案的情况,法规可被迅速创建以确保产品不会钻法规空子,因为在2007年8月份已经出现过没有任何关于化妆品定义的法规的情况。
法规名词和缩略语
AICS澳大利亚化学物质详细目录
Cosmetics Guidelines本文档为“化妆品指导方针”,文档使用朴实英语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化妆品相关规范。文档仅作为管理文件使用,并非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
Cosmetics Standard Act.化妆品标准由ICNA法令第81章节的执行长制定,明确了适用于某些化妆品的规则或条件。化妆品标准基于ICNA法令制定,具有法律效应,需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令。
B.化妆品要求总述………………………………...................................6
C.更多关于化妆品定义的信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8
D.化妆品范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