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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大型灭火与应急救援现场, 应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 的指挥工作。
❖ 第三十三条 现场作战指挥部由全勤指挥 部人员、专家组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根据行动需要,设 置作战指挥、秘书、通信、联动联络、 战勤保障、政工宣传等小组
五、战 斗 行 动
❖ ❖
❖
, GPS
❖ 第二十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六熟悉工作应坚持 “辖区熟悉与相邻辖区熟悉、全面熟悉与重点熟悉、经 常性熟悉与阶段性熟悉”相结合。采用实战拉练、要点 提问、想定作业、笔试测验、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 第二十一条 六熟悉工作应科学界定熟悉对象,逐一制定 “重点单位熟悉卡”和“作战信息卡”。
❖ 第十二条 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大队、 中队值班首长接到出动命令,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出动。
❖ 第十三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每天应按 时交接班。
❖ 第十四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对器材 装备进行严格管理。
❖ 处于良好状态。
二、战 备 检 查
❖ 第十五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政治机 关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部队开展经常 性战备教育。
❖ 第二十六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实战 演练。
❖ 第二十七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建立熟悉演练 档案。
❖ 第二十八条 新到任、新调整岗位的人员,到岗半年后必 须掌握本岗位熟悉内容。
三 、 熟
悉
演
练
四、组 织 指 挥
❖ 第二十九条 按照动态立体灭火救援圈的 理念,总队结合实际,结合辖区实际, 建立片区指挥机制,实施 第八条 总队、支队机关应设全勤灭火救援指挥 部(简称“全勤指挥部”),结合实际设置总 指挥、指挥长和战训、通信、火调、宣传、战 保等指挥助理岗位,并由机关相应人员轮流担 任。大队、中队应设值班首长,由大队领导、 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 第九条 总队、支队机关应设指挥中心值班人员, 由带班领导、值班长、专职值班员、战训值班 员、行政值班员和值班通信员组成。除专职值 班员、值班通信员外,其他岗位由全勤指挥部 人员兼任。
有 单 位 技 术 人 员 配 合 指 导 下 实 施 作 业 。员 实 施 时 , 必 须 按 照 防 护 等 级 做 好 安 全人 员 负 责 实 施 堵 漏 、 输 转 等 作 业 , 确 需在 危 险 品 事 故 处 置 现 场 , 一 般 由 事 故
,
条 施动现条
灭 火 救 援 现 场 应 设 置 现 场 安 全 观 察
心及 报时 告补 。充
器 材 、 油 料 等 , 恢 复 战 备 , 并
战布果移条 人员和装备进行彻底洗消。置 草 图 。 处 置 危 险 化 学 品 灾 害 事 故 后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社 区 或 派 出 所 , 画 好交 单 》 , 将 现 场 主 要 情 况 、 处 置 基 本灭 火 救 援 归 队 前 , 现 场 指 挥 员 应 填
❖ 第十六条 执勤备战检查分四个层面: ❖ (一)总队、支队机关检查对象为司、
政、后、防、宣各部门和全勤指挥部、 作战指挥中心的官兵; ❖ (二)大队检查对象为大队部全体官兵; ❖ (三)中队检查对象为干部、班长、驾 驶员、通信员、战斗员等岗位的中队全 体官兵。 ❖ 第十七条 执勤战备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 专项检查。 ❖ 第十八条 执勤战备检查方法分为经常性 检查、视频抽查、驻地检查和实地拉动。 ❖ 第十九条 大队、中队、机关警勤中队应 将每周六上午定为“车场日”,对车辆、 器材进行清点、检查、保养,并将检查 情况及时录入系统。车场日由大队、中 队、机关警勤中队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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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
一、执 勤 秩 序
❖ 第一节 值 班 备 勤 ❖ 第二节 战 备 检 查 ❖ 第三节 熟 悉 演 练 ❖ 第四节 组 织 指 挥 ❖ 第五节 战 斗 行 动 ❖ 第六节 信 息 通 信 ❖ 第七节 战评与总结
一、执 勤 秩 序
❖ 第七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依据 《执勤条令》等规定,逐级规范值班备勤、 战备检查、组织指挥、战斗行动、战评总结 等工作,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
❖ 第二十二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结合“防消联 勤”工作,建立“年有熟悉月、季有熟悉周、月有熟悉 日”的六熟悉工作机制。
❖ 第二十三条 大队、中队应建立防消联勤工作汇报和信息 互通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抓好各类预案 的编制修订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视情依托“数 字城管”平台等政府社会管理平台,实现消火栓管理与 市政设施接轨的动态管理。
❖ 第三十条 支队、大队、中队独立作战时, 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
❖ 第三十一条 战区内相邻大队跨区域作战 增援时,责任区支队值班首长或参谋长 应到场组织指挥;战区内支队间协同作 战增援时,责任区支队军政主官应到场 组织指挥;战区外支队间作战增援时, 总队领导或参谋长应到场组织指挥;总 队间协同作战时,总队军政主官应带队, 并协调组织指挥。
警 戒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 调 集 公 安 和 武 警 等 部场 灾 害 比 较 严 重 或 灾 害 规 模 较 大 现 场一 般 灾 害 现 场 , 警 戒 任 务 由 消 防 部
,
检件易针条 车通条 导实务条 、 救 生 等 装 备 的 作 用 , 分 阶 段 抢 救 人和 建 筑 设 施 , 发 挥 举 高 消 防 车 、 消 防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利用现场对不同阶段伤亡人员的状态和环境,对现场遇难受困人员要作出初步侦 载终端。信室的联络,实时反馈途中观察情况出警途中,出动中队要不间断与指 和信息传递,进一步提高出警效率。现空中有电波、地面有紧急通道、指、环保、公安、医疗等社会单位的联总队、支队指挥中心实现与电力、
❖ 第十条 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和大队、中 队值班首长必须在职在岗,并保持正规的战备 秩序,节假日必须保证一名军政主官值班。中 队每日至少有2名干部(不含执勤中队长助理) 在位,头车指挥员必须由中队主官担任。
❖ 第十一条 总队、支队应在指挥中心或机关办公 楼明显部位设置电子显示屏,动态显示机关全 勤指挥部当日值班备勤情况。
❖ 第三十三条 现场作战指挥部由全勤指挥 部人员、专家组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根据行动需要,设 置作战指挥、秘书、通信、联动联络、 战勤保障、政工宣传等小组
五、战 斗 行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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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S
❖ 第二十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六熟悉工作应坚持 “辖区熟悉与相邻辖区熟悉、全面熟悉与重点熟悉、经 常性熟悉与阶段性熟悉”相结合。采用实战拉练、要点 提问、想定作业、笔试测验、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 第二十一条 六熟悉工作应科学界定熟悉对象,逐一制定 “重点单位熟悉卡”和“作战信息卡”。
❖ 第十二条 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大队、 中队值班首长接到出动命令,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出动。
❖ 第十三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每天应按 时交接班。
❖ 第十四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对器材 装备进行严格管理。
❖ 处于良好状态。
二、战 备 检 查
❖ 第十五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政治机 关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部队开展经常 性战备教育。
❖ 第二十六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实战 演练。
❖ 第二十七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建立熟悉演练 档案。
❖ 第二十八条 新到任、新调整岗位的人员,到岗半年后必 须掌握本岗位熟悉内容。
三 、 熟
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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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
四、组 织 指 挥
❖ 第二十九条 按照动态立体灭火救援圈的 理念,总队结合实际,结合辖区实际, 建立片区指挥机制,实施 第八条 总队、支队机关应设全勤灭火救援指挥 部(简称“全勤指挥部”),结合实际设置总 指挥、指挥长和战训、通信、火调、宣传、战 保等指挥助理岗位,并由机关相应人员轮流担 任。大队、中队应设值班首长,由大队领导、 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 第九条 总队、支队机关应设指挥中心值班人员, 由带班领导、值班长、专职值班员、战训值班 员、行政值班员和值班通信员组成。除专职值 班员、值班通信员外,其他岗位由全勤指挥部 人员兼任。
有 单 位 技 术 人 员 配 合 指 导 下 实 施 作 业 。员 实 施 时 , 必 须 按 照 防 护 等 级 做 好 安 全人 员 负 责 实 施 堵 漏 、 输 转 等 作 业 , 确 需在 危 险 品 事 故 处 置 现 场 , 一 般 由 事 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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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 火 救 援 现 场 应 设 置 现 场 安 全 观 察
心及 报时 告补 。充
器 材 、 油 料 等 , 恢 复 战 备 , 并
战布果移条 人员和装备进行彻底洗消。置 草 图 。 处 置 危 险 化 学 品 灾 害 事 故 后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社 区 或 派 出 所 , 画 好交 单 》 , 将 现 场 主 要 情 况 、 处 置 基 本灭 火 救 援 归 队 前 , 现 场 指 挥 员 应 填
❖ 第十六条 执勤备战检查分四个层面: ❖ (一)总队、支队机关检查对象为司、
政、后、防、宣各部门和全勤指挥部、 作战指挥中心的官兵; ❖ (二)大队检查对象为大队部全体官兵; ❖ (三)中队检查对象为干部、班长、驾 驶员、通信员、战斗员等岗位的中队全 体官兵。 ❖ 第十七条 执勤战备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 专项检查。 ❖ 第十八条 执勤战备检查方法分为经常性 检查、视频抽查、驻地检查和实地拉动。 ❖ 第十九条 大队、中队、机关警勤中队应 将每周六上午定为“车场日”,对车辆、 器材进行清点、检查、保养,并将检查 情况及时录入系统。车场日由大队、中 队、机关警勤中队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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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后 对力及现十 ,组技十 十 场时责十 及利“别十 开心十 有置、十 行十
中, 参量结场一 并队术条 九 实启;八 侦条先,七 启或六 引,水五 “四
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
一、执 勤 秩 序
❖ 第一节 值 班 备 勤 ❖ 第二节 战 备 检 查 ❖ 第三节 熟 悉 演 练 ❖ 第四节 组 织 指 挥 ❖ 第五节 战 斗 行 动 ❖ 第六节 信 息 通 信 ❖ 第七节 战评与总结
一、执 勤 秩 序
❖ 第七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依据 《执勤条令》等规定,逐级规范值班备勤、 战备检查、组织指挥、战斗行动、战评总结 等工作,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
❖ 第二十二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结合“防消联 勤”工作,建立“年有熟悉月、季有熟悉周、月有熟悉 日”的六熟悉工作机制。
❖ 第二十三条 大队、中队应建立防消联勤工作汇报和信息 互通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抓好各类预案 的编制修订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单位应视情依托“数 字城管”平台等政府社会管理平台,实现消火栓管理与 市政设施接轨的动态管理。
❖ 第三十条 支队、大队、中队独立作战时, 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
❖ 第三十一条 战区内相邻大队跨区域作战 增援时,责任区支队值班首长或参谋长 应到场组织指挥;战区内支队间协同作 战增援时,责任区支队军政主官应到场 组织指挥;战区外支队间作战增援时, 总队领导或参谋长应到场组织指挥;总 队间协同作战时,总队军政主官应带队, 并协调组织指挥。
警 戒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 调 集 公 安 和 武 警 等 部场 灾 害 比 较 严 重 或 灾 害 规 模 较 大 现 场一 般 灾 害 现 场 , 警 戒 任 务 由 消 防 部
,
检件易针条 车通条 导实务条 、 救 生 等 装 备 的 作 用 , 分 阶 段 抢 救 人和 建 筑 设 施 , 发 挥 举 高 消 防 车 、 消 防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利用现场对不同阶段伤亡人员的状态和环境,对现场遇难受困人员要作出初步侦 载终端。信室的联络,实时反馈途中观察情况出警途中,出动中队要不间断与指 和信息传递,进一步提高出警效率。现空中有电波、地面有紧急通道、指、环保、公安、医疗等社会单位的联总队、支队指挥中心实现与电力、
❖ 第十条 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人员和大队、中 队值班首长必须在职在岗,并保持正规的战备 秩序,节假日必须保证一名军政主官值班。中 队每日至少有2名干部(不含执勤中队长助理) 在位,头车指挥员必须由中队主官担任。
❖ 第十一条 总队、支队应在指挥中心或机关办公 楼明显部位设置电子显示屏,动态显示机关全 勤指挥部当日值班备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