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客户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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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7月日在上海市签署:

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或“披露方”);与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或“【**】” );代表自身及其关联机构。

考虑到(1)【**】与披露方拟从事协议项下活动,而(2)披露方可能向【**】披露保密信息,且披露方希望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为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如下条款达成协议。

1定义

1.1“协议项下活动”是指【**】作为披露方的法律顾问,对披露方的【】

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2“关联机构”指被一方控制、或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共同控制同一家公

司、或与该方共同控制同一家公司、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公司。这

里的“公司”指任何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控制”

是指直接或间接的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

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方式。

1.3“保密信息”是指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由披露方就协议项下活动向

【**】交付的载体中所载有的信息:

1.3.1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或光盘形式交付的资料;或者

1.3.2以纸质、传真形式或其他形式交付的资料。

2例外

2.1本协议规定的不使用和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信息:

2.1.1在披露之时或之后,非因【**】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已通过发表

或其他途径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2.1.2在披露方披露之后,由【**】独立研发的信息。

2.2【**】可以按照法律强制性要求,在必须向法院、仲裁庭、政府部门

或股票交易所披露时披露保密信息,但应事先通知披露方。

3陈述和保证

3.1【**】就其从披露方获悉的保密信息承担如下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3.1.1对向其提供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3.1.2不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人,但因工作需要而“必须知情”的下列

人员除外:向【**】提供专业咨询的人士、【**】直接参与协议

项下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3.1.3不将保密信息用于协议项下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3.2【**】承认保密信息包含的所有权利、产权和利益都归披露方或披露

方的许可人所有。除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保密信息外,【**】

未被授予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保密信息任何其他权利的许可。

4授权联系人

4.1双方确认并同意,在本协议项下交换的任何保密信息,由以下列明的

各方授权联系人或其指定的助理等人员接收或传送,必要时,披露方

可要求【**】的授权联系人或其助理签署保密信息接收单或其它确认

收到保密信息的文件。

4.2各方有权重新任命或指派新的授权联系人,授权联系人如有变更应及

时书面通知对方。

5救济

5.1如【**】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同意使披露方免受损害并赔偿

因其违约而使披露方直接地遭受或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6其他

6.1本协议自第6.5款规定的生效日生效。在(a)协议项下活动完成;或

(b)本协议签订十二(12)个月(以二者中较晚者为准)后,【**】

应对其依本协议获悉的所有保密信息保密二(2)年。

6.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

6.3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的标的达成的全部理解和协议并取代所有先

前达成的任何形式的协议、陈述或交流。除非协议双方以书面制作并

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均无效。

6.4本协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法律制

定和解释。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所有争议,经协商解决未果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自首页载明的

生效日生效。

本协议由双方在此安排其各自授权代表签署:

甲方: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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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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