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尘器滤袋购销、安装、保运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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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尘器滤袋购销、安装、保运服务合同甲方: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址:宜阳县
乙方: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黄河同力一期窑尾袋收尘器滤袋购销、安装、保运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
二、供货质量及服务质量要求
1.乙方所供货物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相关质量技术标准,满足甲方现有条件下的安装及生产运行要求。
2.乙方提供并更换全部所需高温复合覆膜滤袋,并确保满足目前黄河同力一期颗粒物排放要求,即颗粒物在线数据排放浓度和第三方环保检测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小于10mg/Nm3 。
3.滤袋全部更换后,在颗粒物在线数据排放浓度小于10mg/Nm3情况下,窑尾收尘器进出口压差必须满足小于2100Pa。
4.在滤袋更换安装前,乙方负责对窑尾收尘器静气室(含上壳体)锈皮、板结等杂物清除干净,负责对收尘器技术检查(含箱体漏风、局部壳体挖补等)并对发现问题提供劳务进行处理。
5.乙方对所供货物按国家规定实行“三包”,并对买方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
6.乙方应提供所供货物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必要的资证材料。
7.质保期:自乙方安装完毕甲方确认并开始使用本批次滤袋之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事故,乙方免费维修、更换并负责全部处理超标事故事宜。
8.质保期间,乙方负责提供两名运行维护人员24小时在甲方现场,确保在线数据颗粒物排放浓度任何时候不得超过10mg/Nm3排放标准。甲方负责提供除滤袋外所有施工所需备品备件及辅材,含脉冲阀、膜片、挖补用钢板、检查用荧光粉等。
三、交货期
1、供货及更换安装施工工期,自2019年月日08:00起,至2019年月日08:00止,累计168小时;每推迟1小时扣款1000元。
2、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安装施工完毕。
四、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费用承担
1.交货方式:由乙方负责将供货货物运送到甲方。
2.交货地点:甲方厂区内指定地点。
3.运输费用承担: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费、过路费、装卸费等费用,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4.安装及其他劳务费用:乙方负责供货货物的安装费用,窑尾收尘器的调试、监测、维护(修)、保运等全部的劳务费用,如果出现颗粒物超标排放的对内,对外的处理费用。
4.1.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必须满足甲方环保及清洁生产要求。
五、供货包装要求
1.供货包装应符合产品运输及防湿、防潮、防震等要求;由于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造成产品损坏或其它质量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包装物不回收,包装费用已含在总价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到货验收:所供产品到货后,乙方提供供货物资清单和货物相关质量资质,双方清点无误后,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验收;外观质量以双方现场验收检验为准;内在质量由甲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检验。如有必要,双方可就验收有异议的物资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验。若检验产品合格,检验费由甲方承担;若检验产品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2.安装质量验收:在所有滤袋安装完毕,检查收尘器没有其他问题后,进行喷荧光粉检验,甲乙双方现场确认没有露点后确认安装质量验收合格。
3.使用质量验收:窑尾收尘器安装验收合格后,满足连续运行三个月,在线数据颗粒物排放浓度任何时候没有超过10mg/Nm3排放标准,甲乙双方现场确认后确认使用质量验收合格。若甲方窑尾收尘器自开机起连续运行三个月内,出现一次排放数据不达标,即不能满足目前甲方在线数据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Nm3要求,即视为使用质量验收不合格。
4.质保验收:使用质量验收合格后,甲方仍在运行,运行至甲方对该收尘器进行超净排放等技改为止,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期间在线数据颗粒物排放浓度任何时候没有超过10mg/Nm3排放标准,即质保验收合格;如果出现一次在线数据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排放,则质保验收不合格。
七、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八、结算方式、时间
1.结算为固定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不因为供货、服务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
2.使用质量验收合格后(使用三个月没有出现超标排放事故)(在到货验收合格,安装质量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3%),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 60 %,剩余 40 %货款留作质保金。若甲方窑尾收尘器自开机起连续运行三个月内,出现一次排放数据不达标,即不能满足目前甲方在线数据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Nm3要求,即使用质量验收不合格,甲方不支付任何货款。
3.质保金支付,使用质量验收合格后,如果甲方马上对该收尘器进行超净排放等技改(即甲方正常使用滤袋三个月没有出现颗粒物环保排放不达标,且甲方停机技改不再使用该批滤袋),则甲方一次性支付100%合同约定总价,合同执行完毕;若三个月后甲方仍在运行,则在运行至甲方对该收尘器进行超净排放等技改为止,期间没有出一次排放数据不达标,即满足目前甲方在线数据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Nm3要求,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甲方支付剩余货款(质保金)总额40%;合同执行完毕。使用质量验收合格后,即三个月后六个月内甲方收尘器仍在运行,期间如果出现一次排放数据不达标,甲方不再支付剩余货款(质保金)总额40%,且已付货款总额60%需全额无息退还,合同执行完毕。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产品如在交货验收时发现有质量等问题,乙方应予以免费更换或退货。
2.乙方提供产品如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欺诈行为,应退还甲方货款,并按照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甲方给予赔偿。
3.乙方因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时(按安装调试甲方正常使用时间计算),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批次逾期交货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当逾期交货超过 10 日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其他约定
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后,应遵守甲方交通、安全、环保等方面管理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如因车辆故障、驾驶失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超速行驶等行为造成甲方人员伤亡或发生损坏甲方生产设备和设施时,乙方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甲方人员伤害的,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条款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招投标文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保存四份、乙方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