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对联合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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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制

作者:孔令昌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相关部委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招标投标中联合体投标的相应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以便于实践中依法合规地使用联合体进行招标投标。

一、关于招标人的权利义务

1、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政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二、关于联合体投标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义务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招标项目下的投标活动。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四、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2、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联合体中标后签订和实施合同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也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作者:孔令昌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起草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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