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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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省建设厅《关于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造价员的管理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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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以及我省相关工程造价政策和计价定额,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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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

(二)已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二条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应届毕业生;

2、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造价信息网()下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考无“审核”权的:

1、《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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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

1、无“审核”权造价员报考有“审核”权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技术职称报考有“审核”权的需

提供下列资料:

(1)《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和换发新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登记与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登记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通过造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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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造价员登记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细则第二十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九条申请登记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登记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五)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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