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C26锚地过驳作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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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地过驳作业安全须知

1. 目的

为了更好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避免船舶锚地装卸作业发生事故、妨

碍水上通航安全,船舶如需在锚地过驳作业应向当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取许可之后方可

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装卸作业。

2. 申请内容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长度、吃水、货物种类、进入时间、离开时间、是否有异

常情况、锚泊理由、目的港等。

3. 锚地过驳作业的基本要求

3.1 船舶、设施进入锚地抛锚时应与附近锚泊船舶、设施保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测定船位,

在VTS覆盖区的,应将船位向VTS中心报告。

3.2 过驳作业船舶必须做好防止系缆绳断缆和防止碰垫失效的应急措施。

3.3 应注意气象、潮汐变化,转流时应特别注意本船锚位、锚链受力情况,防止断链或走锚。3.4 锚泊、作业船舶、设施应按规定显示或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

3.5 能见度不良时,锚泊船舶、设施必须认真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

鸣放雾号。

3.6 锚泊船舶、设施应保持在VTS中心规定的频道或VHF16频道守听。

3.7 防台期间,锚泊、作业船舶、设施应遵守有关防台规定。当悬挂热带气旋2号风球信号时,

船舶、设施应停止作业,并在指定锚地或水域防台。

3.8 锚泊、作业船舶、设施应严格遵守有关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设施对水域

环境造成污染,严禁在作业锚地排放油污和垃圾以及由于装卸作业货物落海等造成水域污染。

3.9 若海况和气象条件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或母、子船有一船认为不安全时,禁止两船进行靠泊

及过驳作业。装卸作业标准:≤6级风。风力大于6级应停止过驳作业,过驳船舶应驶离本

轮。

3.10 救生、消防设备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条件许可下进行一次人员落水演习。上下驳船间应穿

着救生衣。

4. 船舶进入作业锚地的注意事项:

4.1 操作方案的拟定:船长在接到去锚地装卸货的指令后,务必要清楚过驳锚位所在,周边水域

的情况,风流情况,制订操作方案。特别要注意在抵达锚地前,要核实锚位是否有空,加强

了望,避让周边没有灯光的浮筒及其他碍航物。确认锚地有空方可令船舶航行至指定水域。

4.2 准确抛至拟定锚位:如果锚地狭小,对锚位的准确度要求高,必须抛准锚位,否则安全隐患

极大。具体操作中,船长要掌握“先安全,后锚位” 的原则。在船舶引航抛锚作业过程中,

首先应考虑本船在操作中的自身安全,杜绝在把握船位和抛锚作业中的事故发生。如果不能

一次抛锚到位,可以分两次,甚至三次抛锚,采取逐步调整的方法,最终将锚抛到拟定位置。

4.3 抵达条件:如果第一次去的过驳锚地的船长应选择白天抵达为宜,以便对周边的环境和情况

能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以策安全。当地风力达到7级或以上时,船舶遭遇较大风压影响,

不利于有效控制船位,不宜抵达锚地进行锚泊作业。抵达锚位前,船舶包括雷达、测深仪、

计程仪、甚高频等导航设施应处于工作状态。

4.4 锚泊安全:如果锚地水域范围小,故不能多松锚链,而出链量的减小,势必会损失到锚抓力。

而且水域有较强的水流的话,锚地进行过驳作业,要求船舶按航行班值班,驾驶员在驾驶台

认真值好锚泊班,随时注意本船锚位安全及水流情况。而轮机员应在机舱集控室内,做好随

时备车的准备。如船长对本船锚位的安全性有怀疑,应即刻通知机舱备车。

4.5 起锚作业:要充分考虑到由于水域狭小可能造成在船舶操纵上的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起锚驶离方案。

4.6 装卸货安全:甲板部应正确编排卸货的次序并掌控卸货进度,确保船舶浮态及船舶总纵强度

不受损失。过驳期间本船至过驳浮吊之间的人员通道要按规范安放,确保存人员上下安全。

装货过程应全程控制,请按照《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装运须知》和《散装货物运输须

知》的要求执行。完货前应进行平舱。海上过驳黄沙含水量可能超标,如果发现超标停止装

货,要求换驳船,避免开航后货物上层表面液态化,致使船舶失去稳性,造成倾覆事故。

4.7 航行动态报告:要符合当地海事局的规定,在规定水域,向主管机关报告,按常规进行。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 记录表格

6.1 SMIC26-01《船驳间安全操作检查表》

SMIC26-01

船驳作业检查单

本船船名:航次:日期:

驳船船名:港口:锚地(锚位):

值班人员:

大副:

注:1、□中“√”表示检查合格;“—”表示不适用

2、本表由大副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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