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剩余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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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剩余地税发票的使用期限
提问:
属于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现在还剩余有地税监制的冠名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和领用吗?
解答: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2012年3号),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并应根据用票情况,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
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
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